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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纪大了迈腿打扑克,正常现象还是隐藏疾病预警_1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陈凤馨 2025-11-10 03:35:23

每经编辑|方保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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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年纪大了迈腿打扑克”,这句略带戏谑的俗语,生动地描绘了许多老年人在夜间遭遇的尴尬和困扰——腿部不自主地抽动、麻木、酸胀,甚至是一种難以忍受的“虫爬感”,迫使他们不得不频繁地活动腿脚来寻求片刻的舒缓。這种现象,醫学上通常被称为“不宁腿综合征”(RestlessLegsSyndrome,RLS),它并非简单的生理现象,而是可能预示着一系列潜在的健康问题。

我们来理解一下不宁腿综合征的典型表现。它常常在休息时,尤其是在傍晚和夜间,症状尤为明显。患者会感到腿部深处有难以形容的不适感,这种感觉不是疼痛,而是一种强烈的活动欲望,仿佛有无数小虫在爬行,或有電流在窜动。一旦活动,如行走、按摩、伸展腿部,症状就会得到暂時缓解。

这种昼輕夜重的特点,极大地影响了患者的睡眠质量,导致失眠、白天嗜睡、注意力不集中,进而影响日常生活和心理健康。

為什么“年纪大了”更容易出现这种“迈腿打扑克”的现象呢?这与老年人生理机能的自然衰退以及多种慢性疾病的叠加有关。

一、生理性因素:随着年龄的增長,人体神经系统的功能会逐渐减退。大脑和脊髓中的神经递质,特别是多巴胺,其分泌和调节能力可能下降。多巴胺在大脑中负责控制运动和情绪,它的失衡被认为是导致不宁腿综合征的重要原因之一。老年人的血液循环也可能不如年轻时通畅,腿部末梢的供血供氧不足,也可能加剧不适感。

二、慢性疾病的影响:许多老年人患有慢性疾病,这些疾病常常是导致不宁腿综合征的“幕后推手”。

缺铁性贫血:铁是合成多巴胺的重要辅酶,体内缺铁会导致多巴胺水平下降,从而引发不宁腿综合征。老年人由于饮食摄入不足、消化道出血等原因,更容易出现缺铁。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脏病患者,尤其是接受透析的患者,常伴有尿素氮、磷等代谢产物在體内积聚,这些物质可能影响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诱发不宁腿。

肾脏疾病也常伴随贫血和電解质紊乱,进一步加剧症状。糖尿病:长期糖尿病可能导致周围神经病变,影响神经传导,从而引起腿部麻木、酸胀等不适感,与不宁腿综合征的表现相似。心血管疾病:部分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心力衰竭,可能因为下肢血液循环不良而出现类似不宁腿的症状。

神经系统疾病: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神经系统疾病,由于其对神经系统的损害,也常常伴有不宁腿综合征。事实上,许多帕金森病患者在早期可能以不宁腿综合征為首发症状。

三、药物的副作用:一些老年人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来治疗慢性疾病,而这些药物可能存在引起不宁腿综合征的副作用。例如,一些抗抑郁药(特别是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抗精神病药、抗组胺药(如扑尔敏)等,都可能诱发或加重不宁腿的症状。

四、其他因素:孕期(尽管老年人较少,但亦有特殊情况)、肥胖、吸烟、过量饮酒等,也可能增加不宁腿综合征的風险。

因此,“年纪大了迈腿打扑克”绝非简单的“正常现象”,它可能是身體发出的一个重要信号,提醒我们关注潜在的健康问题。忽视这些信号,不仅会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还可能延误对某些重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既然不宁腿综合征可能预示着潜在的健康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关键在于“诊断先行,综合施策”。

第一步:科学诊断,找出“病根”。当出现频繁的夜间腿部不适,并伴有强烈的活动欲望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就医,寻求专业诊断。醫生会详细询问病史、症状特点,并进行體格检查。为了明确诊断,可能还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辅助检查:

血液检查:检测血常规(排除贫血)、铁蛋白(评估铁储存水平)、肾功能、血糖、电解质等,以筛查是否存在缺铁、肾脏疾病、糖尿病、电解质紊乱等潜在病因。神经系统评估:在怀疑有神经系统疾病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神经传导速度测定(EMG/NCV)或脑部影像学检查(如MRI),以评估神经系统的受损情况。

睡眠监测:对于严重的失眠或怀疑合并睡眠呼吸暂停等其他睡眠障碍的患者,医生可能会建议进行多导睡眠图(PSG)监测,以全面评估睡眠状态。

通过這些检查,医生可以判断不宁腿综合征的严重程度,并找出可能诱发或加重病情的根本原因。

第二步:针对病因,多管齐下。一旦明确了病因,治疗方案就应该“对症下药”。

针对缺铁:如果检查发现缺铁,那么补铁治疗是关键。可以通过口服铁剂或静脉输注铁剂来纠正缺铁。在补铁过程中,需要定期復查血清铁蛋白水平,直至铁储存恢复正常。医生会根据个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剂型和剂量。

针对慢性疾病:如果合并有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那么积极控制原发疾病是缓解不宁腿症状的基础。这包括规律服药、调整饮食、适度运动等,以期达到疾病的稳定状态。

药物调整:如果怀疑是正在服用的药物引起的副作用,医生会评估是否可以更换为其他不易引起不宁腿的药物,或者调整剂量。切记,任何药物调整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不可擅自停药或改药。

药物治疗不宁腿综合征本身:如果排除了其他明确的病因,或者原发病的治疗效果不佳,医生可能会考虑使用药物直接治疗不宁腿综合征。目前常用的药物包括:

多巴胺能药物:如普拉克(pramipexole)、罗匹尼罗(ropinirole),它们能够模拟多巴胺的作用,改善神经递质的平衡,从而缓解症状。这类药物通常在睡前服用。α2δ类药物:如加巴喷丁(gabapentin)、普瑞巴林(pregabalin),它们能够调节神经递质的释放,也对不宁腿综合征有较好的疗效。

阿片类药物:对于严重的、对其他药物反应不佳的患者,医生可能會考虑使用低剂量的阿片类药物。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药物的处方和使用都需要严格遵醫嘱,并注意潜在的副作用。

第三步:生活方式的积极调整。除了医学治疗,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于缓解不宁腿综合征同样至关重要。

规律作息:保持规律的睡眠时间,避免熬夜,营造舒适的睡眠环境,如保持卧室黑暗、安静、凉爽。均衡饮食:保证营养均衡,多摄入富含铁的食物,如红肉、动物肝脏、菠菜等,同时注意钙、镁等矿物质的摄入。适度運动:白天進行适度的有氧運动,如散步、游泳,有助于改善血液循环,但要避免在睡前剧烈运动。

戒烟限酒:烟酒都可能加重不宁腿的症状,應尽量戒烟,限制饮酒。避免咖啡因和酒精:睡前几个小时应避免摄入咖啡因(如咖啡、茶、巧克力)和酒精,它们会干扰睡眠,加剧腿部不适。腿部按摩或温水浴:睡前进行腿部按摩或用温水泡脚,可以放松肌肉,缓解不适感。

“年纪大了迈腿打扑克”,不再是難以启齿的“老年病”,而是可以积极面对、有效管理的健康挑战。通过科学的诊断和个体化的治疗,结合健康的生活方式,老年朋友们完全可以摆脱夜间的“腿上功夫”,重拾安稳的睡眠,享受高质量的晚年生活。如果您的家人或您自己正饱受此困扰,请不要犹豫,及时寻求專业帮助,让科学守护您的健康,讓每一个夜晚都充满宁静与安详。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刘慧卿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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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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