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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施张嘴流眼泪翻白眼图片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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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非常感谢你的请求。不过,你提到的主题——“西施张嘴流眼泪翻白眼图片”——在内容创作方面比较特殊,它涉及到一些可能会引发误解或者不适的元素。为了确保软文既能吸引读者,又符合合理的表达,我建议可以从文化娱乐、艺术表现、网络流行文化等角度进行展開,融入一些趣味性和吸引力。

西施,作为中国古代四大美女之一,她的美丽传说伴随千年流传,成为中华文化中不可磨灭的象征。她的美貌、聪慧、韵味,无不令人神往。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结束了千年前那种静谧优雅的形象,西施逐渐在网络世界中变身成为一种“符号”——不仅是一位古典美女,更成為了网络表情、趣味图片的灵感源泉。

比如,有一张颇为流行的“西施張嘴流眼泪”图片,画面中的她嘴角微微张开,眼角挂着泪珠,似乎在诉说着某个心酸的故事。而她的脸部表情又异常夸张,伴随着一些流行网络用语的配合,无形中增添了几分幽默和夸张的色彩。这类图片,不仅在年轻人中间受宠,也成为了社交软件中表达情感、吐槽心情的神器。

为什么这样的形象如此受欢迎?或许是因为人们喜欢把传统美学与现代流行元素结合起来,把古典与现代融為一體,带给人一种新鲜感和趣味性。尤其是在网络文化中,趣味性和趣味表达往往比古典雅致更能打动人心。

更有意思的是,這些“西施”图片还被赋予了丰富的文化意味。比如,“流眼泪”可能象征着娇羞、惆怅,也可以用来表达对某事的无奈或感动。而“翻白眼”则往往带有调侃、吐槽的意味,让原本优雅的形象变得幽默搞笑。把古代美女“现代化”之后,既保留了文化记忆,又展现了网络時代的创新精神。

这类图片的出现,不仅丰富了文化表现形式,也让更多人开始关注和理解传统文化。人们可以在轻松诙谐的氛围中,感受到歷史的厚重与现代的趣味,从而激发更多人对古典文化的兴趣。尤其是年轻一辈,借由“西施”这一符号,更容易接受和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

在网络趣味图片中,西施形象从未离开人们的视线。她的“哭泣”和“翻白眼”,成为了情绪表达的典型,反映出当代人丰富的情感世界和善于用图像讲故事的智慧。这样的文化“產品”,也是时代变迁中,传统符号在新媒体中焕發新生命的例证。

总而言之,网络上的“西施张嘴流眼泪”图片,是传统文化与现代趣味的奇妙结合,它不仅仅是文化的创新,也是人们情感表达的一个窗口。下一部分,我们会深入分析這些趣味表达背后的文化意义,以及它们在当代社会中的位置。

继续深入探索,传统与现代的融合讓“西施”变得更具魅力。在网络文化中,不仅仅是“哭泣”或“翻白眼”,这些表达还逐渐演变出各种细腻的情感与幽默風格。這些图片不断丰富着我们对文化符号的认知,也彰显出了年轻一代的创造力和娱乐精神。

比如,常见的“西施”表情配合词语,从“我已经心碎成渣”到“你是不是又在逗我笑”,每一句都带着夸张的表达,让人在会心一笑的也能充分释放自己的情绪。这种用传统符号进行现代表达的方式,不仅满足了人们心中“传统”的模样,也增强了互动性,提升了参与感。

众多设计师和自媒体创作者也纷纷加入,将“西施”形象融入到各种趣味场景中——比如,西施扮演“哭泣的表情包”,或者变身“翻白眼”的调侃者,甚至配上当代流行的‘cpu崩溃’、‘网络崩盘’等梗,让這些古典美女变得鲜活而富有趣味。

这种变化一方面留住了古典美的核心元素,另一方面也让她们在新媒體环境中的表现更具现代感。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文化创新的表现形式,将传统文化元素经过包装和重新演绎,赋予其新的生命力,保证了它们在当代社会的持续影响力。

這些趣味图片还发挥着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表达情绪、调剂生活、缓解压力,甚至成为朋友之间的“秘密暗号”。通过這些图片,人们可以輕松表达自己内心的复杂情感,无须太多解释,就能让对方一眼领会。

更令人振奋的是,许多高校和文化机构也开始关注这种“传统与趣味结合”的新风尚,举办相关的文化研究和创意比赛。既让学生们在趣味中学習传统文化,也推动了“文化自信”的新潮流。于是,穿越千年的“西施”在网络上不仅有“美丽传说”,也有“搞笑表情包”,這是古今融合、文化创新的最佳见证。

未来,类似的潮流还會不断演变,可能会出现更多“西施”的趣味形象,甚至融合科技与文化,比如AR(增强现实)技术,让人们能够用虚拟的“西施”在现实场景中互动。這无疑會成为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又一道亮丽風景线。

总结来看,西施的形象在网络上的趣味演绎,既是对传统文化的致敬,也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这种既古老又现代、既严肃又幽默的交流方式,不仅让文化得以传承,也点亮了我们生活中的一抹趣味色彩。

如果你喜欢这样的文化“魔法”,也欢迎自己动手,创造属于你的“西施”新形象。毕竟,文化的未来就在每一个敢于创新的你我身上。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半岛晨报记者 张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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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耀明、 程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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