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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免费的操逼软件,隐藏的真相与使用风险!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李怡 2025-11-10 06:11:35

每经编辑|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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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免费午餐”的诱惑:潜藏的“坑”有多深?

在信息爆炸的時代,我们早已习惯了“免费”二字带来的便捷与惊喜。无论是社交媒体上的海量资讯,还是各类实用工具的應用商店,似乎总有源源不断的“免费”内容等待我们探索。当“免费”二字与某些“特殊”的关键词相结合时,比如“福利”、“破解”、“无限制”,一股充满诱惑的氣息便油然而生。

特别是当这些词汇指向一些声称能提供“免费操逼软件”的应用时,其背后隐藏的究竟是唾手可得的“福利”,还是精心设计的陷阱,值得我们深入剖析。

我们需要明白一个朴素的道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產品或服务,其背后都需要成本的支撑,包括开發、维护、运营、推广等等。那些打着“免费”旗号,特别是聲称能提供“免费福利”的软件,其盈利模式往往隐藏在不為人知的角落。它们可能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回本”,甚至牟取暴利:

1.广告轰炸与信息劫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盈利方式。这类软件為了吸引用户,常常会在安装初期承诺“无广告”,但一旦用户开始使用,便会发现各种弹窗广告、横幅广告、甚至開屏广告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使用體验,并可能诱导用户点击恶意链接。更糟糕的是,一些软件还会通过劫持用户的浏览器主页、搜索引擎,或者在应用内植入虚假广告,将用户导向诈骗网站或传播恶意信息。

2.数据收集与隐私贩卖:你的每一次点击、每一次搜索、每一次浏览,都是宝贵的数据。那些所谓的“免费福利”软件,很可能在用户安装时就静默地获取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信息、地理位置、联系人、通讯记录、甚至短信内容。这些信息会被打包出售给第三方数据公司,用于精准营销、用户画像分析,甚至更恶劣的用途。

你的隐私,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他人牟利的工具。

3.捆绑安装与流氓软件:为了扩大传播范围,很多免费软件会采用捆绑安装的方式。当你下载并安装一个看似无害的软件时,它可能会偷偷地在你的设备上安装其他你并不需要,甚至是有害的程序,比如流氓软件、推广软件,這些软件可能会占用大量系统资源,导致设备卡顿,甚至窃取你的信息。

4.病毒、木马与恶意代码的温床:部分不法分子會利用用户对“福利”的猎奇心理,制作并传播带有病毒、木马或恶意代码的软件。一旦这些软件被下载并运行,轻则导致设备中毒、文件丢失,重则可能被远程控制,遭受勒索,甚至成为网络犯罪的“肉鸡”。这些恶意软件往往披着“福利”的外衣,讓你在享受“便利”的将风险拱手相让。

5.诱导消费与“会員陷阱”:许多声称“免费”的软件,在初期可能提供一些基础功能,但当用户需要更高级的功能或更高质量的内容时,就会被引导至付费“会员”或“充值”页面。更有甚者,会利用虚假的“幸运抽奖”、“限时优惠”等噱头,诱导用户进行充值,但最终获得的却是与宣传不符的劣质内容,或者根本无法实现承诺的功能,最终导致用户的金錢损失。

6.账号盗窃与网络钓鱼:一些伪装成“福利”软件的應用,实际上是精心设计的钓鱼网站或账号窃取工具。它们可能会要求用户登录第三方平台的账号(如社交媒體、游戏账号等),并利用这些账号信息进行盗窃,或者将用户引导至虚假的登录页面,骗取用户的账号密码,从而進行身份盗用、诈骗等行为。

7.法律与道德的灰色地带: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声称能提供“免费操逼软件”的应用,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下载、传播、甚至观看这些内容,都可能触犯法律法规,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何况,這背后可能还涉及色情、暴力等非法信息,对个人身心健康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这些所谓的“免费福利”软件,就像披着羊皮的狼,用短暂的“甜头”来掩盖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一旦被其“套路”,輕则影响使用体验,重则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隐私泄露,甚至触犯法律。因此,在面对这些具有诱惑力的“免费”信息時,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擦亮双眼,才能避免掉入精心设计的陷阱。

擦亮双眼,远离“福利”陷阱:识别与防范指南

在Part1中,我们深入剖析了免费“福利”软件背后隐藏的各种套路和風险。面对五花八门的诱惑,如何才能保护自己,远离这些潜在的陷阱呢?這不仅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更需要我们掌握科学的防范措施。

一、审慎下载,从源头把控风险

官方渠道是首选:永远优先选择官方或信誉良好的应用商店(如各大手机品牌的應用市场、AppleAppStore、GooglePlay等)下载软件。这些平台通常会对应用进行审核,虽然不能完全杜绝风险,但能大大降低下载到恶意软件的几率。警惕不明链接与二维码:不要随意点击社交媒體、论坛、聊天工具中分享的来歷不明的软件下载链接或扫描二维码。

这些链接和二维码往往是通往“雷区”的捷径。理性看待“破解版”与“私服”:任何声称提供“破解版”软件或“免费版”游戏的承诺,都极有可能带有病毒或欺诈性质。此类软件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更是恶意软件的重灾區。审慎评估“免费福利”的诱惑:当你看到“免费福利”、“免费解锁所有功能”等字样时,请务必提高警惕。

问问自己,是什么让開發者愿意提供如此“慷慨”的免费服务?其背后的利益驱动是什么?

二、细心观察,识别软件的“蛛丝马迹”

查看应用权限:在安装或首次运行時,仔细查看软件申请的权限。如果一个简单的工具类软件申请了访问通讯录、短信、麦克风、相機等敏感权限,那么它很可能动機不纯。阅读用户评价:在应用商店或相关论坛,认真阅读其他用户的评价。如果大量用户反映存在广告过多、卡顿、隐私泄露、扣费等问题,那么就应该果断放弃。

关注开发者信息:尽量选择有正规公司背景、开发者信息清晰的软件。对于开发者信息模糊不清、只有邮箱或匿名联系方式的应用,要格外小心。留意异常行为:软件运行时,如果出现频繁弹窗、自动下载其他应用、消耗大量流量、手机发热卡顿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卸载。

三、加强防护,筑牢安全屏障

安装安全软件:在手机或电脑上安装一款reputable的安全软件,并保持病毒库的更新。安全软件可以帮助拦截恶意链接、查杀病毒木马,并提供一定的隐私保护功能。定期清理与卸载:定期检查设备上的应用列表,及時卸载不再使用或可疑的應用,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開启“安全模式”或“飞行模式”:在处理敏感信息或怀疑设备中毒时,可以尝试开启手機的“安全模式”或“飞行模式”,以限制应用的联网和后台运行。谨慎授予權限:在使用软件时,根据实际需求谨慎授予应用权限,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開启双重验证:对于重要的账号,如邮箱、社交媒體、支付账户等,务必开启双重验证(两步验证),即使密码泄露,也能有效保护账号安全。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养成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照片、联系人、文档等)的习惯,以便在设备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恢复。

四、提升认知,培养健康的网络素养

认识到“免费”的代价:深刻理解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任何异常“慷慨”的免费服务,都要保持一份审慎和怀疑。保护个人信息:意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輕易在不可信的网站或應用中透露个人敏感信息。遵守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下载、不传播非法或不良信息。

保持学习:网络安全形势瞬息万变,保持对新型网络诈骗和技术手段的学习,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挑战。

网络世界既是机遇之地,也是风险之地。那些披着“免费福利”外衣的软件,就像诱人的毒药,一旦沾染,后果不堪设想。通过提升自身的辨别能力、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并时刻保持警惕,我们才能在这片数字海洋中安全航行,享受科技带来的真正便利,而非被其所伤。记住,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和财产安全,永远是上网的第一要务。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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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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