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为了避免误导,这部虚构作品将所有素材视作拼图的边缘線,不断要求读者用证据、自我怀疑和跨源对比去校验。故事从一个偶然的邮箱消息开始:一个压缩的音频片段、一组未打码的对话记录、一份看似普通却被时间侵蚀的日程表。这些片段在编辑部像棋子一样被摆放,试图揭開一个看似清晰的线索网络背后的多层解释。
在第一部里,張津瑜这个名字只是一个符号。不是英雄,也不是反派,而是一个在多方叙事中被不断塑形的触发点。不同角色对同一事件有着截然相反的记忆:投资人说他失约、同行指他过于谨慎、前员工称他在关键时刻做出改变计划的决定。这些声音像镶嵌在镜面的碎片,映出观众自己的影子。
作者在叙事结构上有意设置两条时间线:一条是公开事件的时间線,一条是内部讨论与推演的时间線。前者保持节奏的紧凑,后者则放慢呼吸,让读者感受到信息被加工、筛选、再加工的过程。
第一部的高潮并非某个爆料,而是一次对证据可信性的公开挑战。一个技术细节被业内專家质疑,而原始文件却因缺少元数据而无法确证。场景转入对话:编辑部、法务、公关、技术顾问在會议室里就“可信度、对等性、以及潜在的偏見”進行辩论。读者被邀请进入辩论,而不是被喂以答案。
作者以元叙事的镜头提醒读者:信息的权力来自于你愿意相信的程度、愿意跟随的证据、愿意对自我设限的质疑。這是第一部的核心命题:真相不是一个点,而是一张动态的网。与此叙事也在伦理边界上安放了警示:不去指控现实中的个人,尽量以可核验的材料和公开的对话来构建理解。
第一部分在一个看似破碎的公告中落下帷幕:若没有跨源验证,所有叙述都只是光影的游戏。
第二次进入的是参与者的多维反思。作者明确告诉读者,这部作品的价值不在于输赢,而在于揭示叙事如何在不同机构之间流动、如何被不同利益群体放大或缩小。第一部留下的悬念,是关于起点的信誉:谁在最初的叙事里占了上风,谁的聲音最终被淡化?而真正的方向感,来自于对证据链的追踪与对话的透明性。
读者在这一阶段被迫承认,信息并非单一来源即可定义,更多时候是来源组合的结果——A来源的可靠性需要与B来源的补充性相互印证,C来源的动机需要在公开的对话中暴露。第一部的叙事网,已经开始在你心里织就一张复杂的地图,指向一个需要继续揭示的过程。
第一部的结尾并非一个结论,而是一次自省的召唤:你愿意为了接近“真相”去承认哪些不确定?你愿意在没有全部证据时,保留多少解释的空间?这是整部三部曲的基调,也是接下来两部所要回答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作者把读者从被动阅读转变为参与者,讓每一个人都成为真相网络中的一个节点。
張津瑜这个名字在第一部里只是一个符号,而真正被揭示的,是叙事自身的运作机制。一页页翻下去,你会发现,真正的谜题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信息如何被构造、如何被看见、以及读者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第一部落下帷幕,未来的章节将把这张网拉得更紧,也會暴露出更多尚未被看見的边缘線。
你已经在网的边缘徘徊,准备进入第二部的更深处。第二部《迷雾》与第三部《终章》将把镜头聚焦在幕后:是谁在叙事的背后组织一次又一次的放大?是谁在不同平台之间调动资源,将一个模糊的事件变成持续的议题?虚构的三部曲在这一步走向对权力、媒体与公众之间关系的更直接的揭示,同时也在挑战读者对证据、偏见与信任的认识。
本部的核心并非单一爆点,而是叙事如何被放大、被包装、以及被再传播。算法与平台的放大器成为故事的隐形角色:标题的设计、截图的裁剪、关键字的选择、时间线的错位,都在推动某种叙事方向。作者通过对newsroom、数据分析室、法务团队、市场部以及受众研究小组的对话,逐步揭示这场信息博弈的结构。
第二部强调的是“证据的可核验性”在当下媒体环境中的难度,以及读者在面对多源信息时应当建立的自我核验机制。虚构的张津瑜并非事件的中心人物,而是触发点背后的一串因果关系的化身:利益、恐惧、好奇心、以及对掌控叙事的渴望相互交织,催生出一个持续扩散的舆论场。
与此第三部以更开放的视角呈现幕后:哪些人、哪些机构参与進来,推动不同版本的解读?哪些证据被公开、哪些被隐藏、哪些被误解?作者以访谈、档案对比、跨平台数据分析和公开讨论的方式,逐步拆解“幕后真相”的层层遮蔽。需要强调的是,所有情境都建立在虚构框架之内,目的是让读者理解信息如何在现实世界中被塑造成可被相信的故事。
通过这两部作品,作者希望建立一种方法论:在接触复杂事件時,先询问证据的来源与强度,再关注叙事框架如何影响我们对事实的感知。第三部《终章》将把三部曲的线索汇集,回到一个更高维度的问题:当众多聲音交错時,真假如何在公众心里并存?
最终,这场三部曲不是为了给出简单的答案,而是要提供一个持续的观察框架,帮助读者在信息洪流中保持清晰的判断力。阅读完毕,你会发现,所谓幕后真相,常常是一种被多方重写的叙事叙述。你可能会意识到,真正值得珍视的并非单一事实,而是对证据的追踪能力,对叙事选择的敏感度,以及对自我认知的持续怀疑。
愿这部虚构的三部曲,成为你在信息时代里的一張“求证地图”。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杨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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