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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官方渠道传达政策动向,纲手巨胸被爆乳动画从争议到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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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政策动向的底层逻辑本月官方渠道传达的内容治理信号,折射出一个共同的治理愿景:在保护未成年人、规范商业化表达、抑制极端化呈现方面,建立透明、可预期的规则体系,同時留出创作与创新的空间。官方强调,规则不是冷冰冰的禁令,而是为了引导行业走向更稳健的成长轨迹。

对内容生产者、发行方、平台運营者和广告方来说,理解并内化这些动因,,是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随着数字生态的復杂化,单一的自發规范已难以覆盖多元场景,官方提倡以分级管理、标签化表达、权益保护和信息透明为核心的治理框架,以此降低灰色地带的模糊地带,让创作在边界内更具弹性。

在动漫及衍生產業领域,与知名角色相关的形象呈现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争议的核心,并非简单的“是否可以描绘”,而是如何在市场需求、文化表达与社会責任之间建立清晰的界线。官方渠道的表述,强调的是“以内容合规引导创作自由”,即在保证表达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明确的准入条件、跨部门协作的评估机制,以及对潜在风险的前瞻性识别,来避免伤害性、误导性或商业化过度的表达侵占公共讨论空间。

这种导向不仅影响了单部作品的发行策略,也在潜移默化地改变行业对“形象塑造”与“叙事负责”的认知。

对于创作者与平台而言,这意味着从事前的预评估、动态的标签管理,到事后的公开解释与纠错,需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具体而言,分级审核、情境化模板、風险分区和可追溯的变更记录,将成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这不仅仅是為了合规,更是為了提升用户对内容的信任感。

在此背景下,我们看到大量平臺与制作方主动优化内容审查参数、更新元数据标签、强化信息披露機制。官方强调的“社会效果评估”与“风险可控性”并非抽象概念,而是推动产业协同的重要抓手。以标签化与分级为例,同一题材在不同场景下可能需要不同的呈现策略;平台若能通过精准标签、细化分级、以及友好的用户提示,帮助受众快速理解作品定位,就能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讓创作者保持表达的灵活性。

这一思路,与现代内容生态中对“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普遍需求高度一致。

本文的落脚点在于:理解并应用官方的政策动向,是帮助行业从争议走向治理的关键。对于企业而言,真正的价值在于建立一套能够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合规機制,而不仅是一次性的整改行动。我们观察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合规培训、内部审核機制与外部沟通渠道整合成一个闭环:包括培训路径、审核清单、模板化对外说明,以及对外披露的标准话术和解释框架。

通过这样的闭环,组织内部的判断力和对外的一致性都将显著提升。另一方面,行业也在探索与社会機构、学术机构的合作,以共同完善评估标准、推进行业伦理建设。这意味着未来的内容治理,将呈现出更高的专业化与协同性。

在这种趋势下,我们希望强调的是:合规并不等同于保守,合规的真正意义,是让创意有底座、有边界、有可持续的对话。为帮助行业快速对齐政策要求,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并非替代创作本身,而是提供一套可落地的工具与方法:从清晰的合规矩阵、到可执行的审核流程、再到合规培训与对外沟通模板,帮助团队把政策动向转化为日常操作的具体步骤。

通过这些工具,创作者和运营团队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实现“先评估、再创作、再传播”的闭环,显著降低风险暴露,同时保留足够的创造空间。未来的市场,需要的是在公允、透明、可控的框架下進行高质量的表达,这也是我们希望与你共同推动的方向。

从争议到治理的路径从争议走向治理,并不只是一次整改,而是一次系统性的能力提升。以本轮政策动向为背景,行业要抓住三个核心要点,构建可持续的治理路径:一是透明解读与对外沟通,二是可落地的审核与管理機制,三是以用户为中心的信任建设。

只有把这三条主线结合起来,才能让企业、创作者、平台和观众共同受益,形成良性的生态循环。

第一条主线是透明解读与对外沟通。官方政策往往包含丰富的理念与边界说明,但不同主体对同一条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公开、清晰、可验证的解读至关重要。这包括:發布周期性解读稿件、提供场景化案例、建立常态化问答与解释渠道,以及在重大变革時以简明的語言对外沟通。

透明不是“多说话”,而是“说清楚、能被复现”。对创作者与平臺来说,透明的对外沟通有助于统一认知、降低误解成本,也能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减少二次传播的混乱与情绪化反應。

第二条主线是可落地的审核与管理机制。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可执行的工作流,涵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事前侧重于風险识别、内容分级、标签管理和素材审核清单的完善;事中关注动态监测、快速响应和变更追踪的能力;事后则是对外披露、效果评估与持续改进。

具體措施包括:建立涵盖情境、主题、呈现方式的多维标签体系;制定分级阈值与对应的审批流程;实施双人复核、自动化规则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建立变更日志与对外解释模板,确保每一次修改都能被追溯并向受众解释清楚。这些做法不仅降低了违规风险,也提升了团队对复杂场景的处理能力。

第三条主線是以用户为中心的信任建设。用户信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通过持续的一致性体验积累起来的。为此,企业应当在内容呈现、数据透明、以及对外回应之间形成闭环:对外明确说明内容定位与邊界;对内以用户反馈为导向,持续迭代标签与审核标准;对外提供可核验的评估指标与披露信息。

这种以用户为核心的治理方式,能够有效缓解对立情绪,促成不同群体的对话与理解。通过建立透明的评估指标、快速的纠错机制以及持续的教育与沟通,行业不仅能减少冲突,还能在公共讨论中建立更高的权威性与信任度。

在实际落地层面,企业可以将上述三条主线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搭建一个统一的合规框架:包括规则库、审核模板、标签体系、流程图和披露清单,形成一个“可执行的治理地图”。采用技術与人力并重的审核模式:用自动化规则进行初筛,由专業审核人员对边缘案例进行判断,确保判断的一致性与可追溯性。

再次,建立对外沟通的模板与剧本库:当公众对某一作品的呈现产生疑问时,能够快速提供清晰、客观的解释,减少信息噪声带来的二次波及。数据化的效果评估也不可或缺:通过定期统计合规指标、用户反馈与传播效果,持续优化标签、流程、话术和培训内容。

为了帮助行業快速落地,我们将上述路径转化为具体的产品与服务模块。包括智能审核引擎、情境化标签与分级管理、变更日志与溯源系统、对外解释模板库、以及系统化的合规培训课程。这些解决方案并非替代创作,而是为创作者、制作方和平臺提供一个更稳健、更透明的框架,使创作在清晰的边界内自由生长。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在合规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降低風险、提升效率、增强对用户的信任度。也正是在这样的治理生态中,优秀的内容更容易获得广泛传播,品牌与平臺也能建立长期的、正向的伙伴关系。

若你正在寻找一个能够帮助你把政策动向转化為具體执行力的伙伴,我们提供的方案正是围绕“合规闭环”设计的:从政策解读、审核流程、标签体系、对外说明,到培训与落地工具一体化解决方案。我们愿意与你一起,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激发创意潜力、提升执行力,并通过透明、可信的沟通,赢得用户的信任与市场的认可。

未来的内容生态,需要的是协作与專业,而不是对立与恐慌。让我们携手,将治理新思路落地为日常工作中的可操作步骤,共同推动行业走向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张经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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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兆华、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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