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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5日电 (记者刘颖颖)由商务印书馆与先知书店联合主办的“国史书写的‘温情与敬意’——钱穆《国史大纲》(简体字版)新书分享会”近日在京举办。活动特邀钱穆先生关门弟子、长期致力于中国传统经典研究的辛意云教授,与清华大学历史系王东杰教授进行对谈,重温钱穆先生的史学精神与文化情怀。
辛意云分享了自己与钱穆先生的结缘及求学往事。在谈到钱穆先生撰写及讲授《国史大纲》的经历时,辛意云提到,在抗战极端艰苦的环境下,钱穆先生以笔为刃,通过梳理中华文明脉络,唤醒民族自信与抗战士气,不少读者受此书影响投笔从戎。他强调,钱穆先生的学术精神一以贯之,核心始终是对中华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以及对后辈传承文化的殷切期许。
未成年人性隐私保护:法律的警戒线不容触碰
在数字时代,网络直播以其互动性和即時性席卷全球,成为信息传播和社交互动的新兴平台。伴随技术飞速发展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法律和社会伦理挑战。当未成年人,尤其是年仅16岁的少女,在直播中意外或有意泄露隐私部位时,这一行为触及了法律的底线,也敲响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警钟。
从法律层面来看,16岁女生直播泄露隐私部位的行为,首先触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國网络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一系列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明确将“利用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纳入犯罪范畴。
如果直播中的泄露行为是出于恶意引诱、强迫,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尊严和名誉,则可能构成此罪。
更直接触及法律红线的是《刑法》关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虽然直播过程中是否构成“淫秽物品”的定义需要具体分析,但如果直播内容被判断为宣扬淫秽,并被广泛传播,特别是传播给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未成年人主播本人而言,其行為的违法性需要结合其年龄、主观故意以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
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会更加复杂,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对于通过网络传播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内容,行为人将面临民事侵權责任,例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如果情节严重,例如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甚至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从网络平台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直播平台负有监管和审查的义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制止并删除。如果平台未能履行有效的审核义务,导致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良内容广泛传播,平台也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网络直播中涉及的“隐私部位”泄露,也可能触及《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權和个人信息受法律特殊保护,任何未经许可的收集、使用、公开都可能构成侵权。直播行為,尤其是涉及隐私部位的泄露,无疑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断16岁女生直播泄露隐私部位的行為是否违法時,需要区分几种情况:
第一,意外或非故意的泄露。例如,在进行正常直播活动时,由于设备故障、衣物滑落等不可控因素导致隐私部位意外暴露。在這种情况下,如果主播本人未有任何故意或纵容,且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立即停止直播、删除相关视频,其法律责任会相对较轻,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平台可能仍需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第二,主动或故意的泄露。如果主播本人出于某种目的,例如追求流量、金钱利益,或者受到他人教唆、胁迫,主动进行涉及隐私部位的暴露,那么其行为的违法性将大大增加。此時,主播本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被认定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他人唆使、引诱或利用。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未成年人可能是在他人(包括成年人)的唆使、引诱,甚至胁迫下进行此类直播。在這种情况下,唆使者、引诱者、胁迫者将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他们可能构成强迫、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组织、利用未成年人進行淫秽表演等犯罪。
从华律网提供的法律知识角度出发,我们必须强调,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方位的。无论是行为人还是平台,都应以高度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来对待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应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例如利用AI技术识别和过滤涉黄、涉隐私内容,同时完善人工审核机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及时处理举报,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对于家长和监护人而言,應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引导和监督,教育他们保护个人隐私,辨别网络风险,并及时与学校、社會机构沟通,共同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
法律的边界与社会的责任:共同构筑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屏障
在深入探讨16岁女生直播泄露隐私部位的行为的法律界定后,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个体行為的审视,更应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體系的完善。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不仅需要法律的严厉制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一道坚不可摧的屏障,守护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侵蚀。
从法律的实施层面看,对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泄露的直播行为,其定罪量刑需要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我国法律在适用刑法时,强调罪责刑相适應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会给予相对从宽的处理,但前提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这意味着,如果16岁女生的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例如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被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進行淫秽传播的共犯,那么法律的制裁依然会执行。
许多时候,未成年人可能是在不知情或被误导的情况下参与其中。例如,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对网络的好奇心和模仿心理,通过诱导、欺骗的方式,让他们进行不当的直播,并将這些内容进行传播牟利。在这种情况下,施加于未成年人主播本人的惩罚,可能不如追究幕后操纵者的责任来得更为关键。
法律的重点应放在打击组织者、传播者,保护受侵害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明确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應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即便是未成年人自己直播,如果其行为涉及对其个人信息的非自愿公开,且该公开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提供直播服务的平臺以及其他参与传播的用户,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关注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平臺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对内容的审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可能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直播内容,平台应建立快速响应機制,对用户举报及时处理,并主动运用技術手段进行预警和拦截。如果平台因审核不力,导致大量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泄露的内容传播,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我们不能忽视网络环境中存在的“黑产”链条。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利用未成年人的脆弱性,通过“网红养成”、“网络诱骗”等手段,将其推向色情直播的深渊。这些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不足的特点,实施犯罪行为。法律的震慑力,应首先指向這些“黑手”,净化网络生态。
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人卷入网络风险的关键。家庭、学校和社會應共同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认识网络风险、保护自身隐私的责任。通过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教授未成年人如何识别不良信息,如何拒绝不合理要求,如何正确使用社交媒体。家长更应与孩子建立开放的沟通渠道,了解他们在网络上的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从华律网的法律知识普及角度出发,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會问题、道德问题。每一位网民都应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传播、不观看、不评论任何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良信息。当发现此类行为时,应积极向平台举报,或向相关部門反映。
对于16岁女生直播泄露隐私部位的事件,我们应当以一种审慎而负责任的态度去对待。一方面,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特别是那些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受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和法律支持,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拾生活的信心。
总而言之,法律的界限是明确的,但其执行需要智慧和温度。在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更需要社會各界的温情关怀和共同守护。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网络安全屏障,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在健康、阳光的网络环境中茁壮成长。
王东杰分享了自己与《国史大纲》结缘的过程,并提到该书对自己从事史学研究的启发。他认为《国史大纲》在通史著作中,虽然并非是“宏篇巨著”,却以凝练的篇幅精准把握了中国历史的关键转折点,将政治、社会、学术等维度融入文化精神与家国关怀之中,其分量无可替代。《国史大纲》根本的关怀在于“人”,探讨的是活生生的、历史中的人,它不仅是一部提供专业灵感源泉的史学巨著,更是一部蕴含了天地境界的“大书”。从这部书中可感受到,钱先生是一位“至情至性”的大家,是一个有温度、爱自然天地、胸襟开阔的儒者形象。
《国史大纲》诞生于抗战最艰难的岁月,历史学家钱穆利用授课之余,于1938年5月至1939年在宜良城外岩泉寺完成此书,并于194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国史大纲》首版出版85年后的今天,适逢钱穆先生诞辰纪念130周年,商务印书馆推出简体横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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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谢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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