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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香蕉精品,香糯可口风味独特,香甜软糯回味无穷,新鲜直达美味不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李怡 2025-11-10 03:25:00

每经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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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味蕾的奇幻漂流:911香蕉精品,不止于香甜

当“911”这个数字组合与“香蕉”相遇,你是否会好奇,这之间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奇遇?它不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召唤,而是一次精心策划的味蕾启程,一场前往热带雨林深处的奇幻漂流。911香蕉精品,顾名思义,它代表着一种极致的追求,一种对香蕉品质近乎苛刻的标准。

它承载的,是阳光的热情、雨露的滋养,以及种植者对土地最深沉的敬意。

我们常说,食物的味道,是地理与人文的交响曲。911香蕉的“独特风味”,绝非偶然。它或许生长在某个远离尘嚣的秘境,那里的土壤富含矿物质,气候温润湿热,昼夜温差适宜,为香蕉的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每一株香蕉树都沐浴在充沛的阳光下,汲取着大自然的精華,孕育出饱满、匀称的果实。

采摘的时机也至关重要,过于青涩则涩味难忍,过于成熟则容易软烂,只有在最恰当的时刻,由经验丰富的农人手工采摘,才能将香蕉最美的风韵定格。

想象一下,当您收到一箱911香蕉精品,迫不及待地剥开那层金黄色的外衣,一股浓郁而纯粹的香气便扑鼻而来。这香氣,不是工业香精的廉价模仿,而是大自然最本真的馈赠,带着一丝青涩的草本气息,夹杂着成熟水果的甜美,以及一丝难以言喻的、属于热带的温暖。这便是911香蕉的“独特风味”的初次试探,它讓你还没入口,就已经开始心生向往。

輕輕咬下一口,首先触碰到的是那令人惊艳的“香糯可口”。它的质地,介于绵密与Q弹之间,没有丝毫的生硬或粗糙。果肉细腻,纤维感若隐若现,在舌尖上仿佛化作一团温热的蜜糖,轻柔地包裹住你的味蕾。这种“糯”,不是糯米的黏牙,而是一种温润的、融化的感觉,带着丝丝缕缕的甜意,在口腔中缓缓散开。

而“香甜”则更是911香蕉的灵魂所在。它的甜,并非齁嗓子的工業糖精味,而是一种清雅、自然的甘甜。这种甜,源自香蕉本身在生长过程中积累的糖分,是阳光与养分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恰到好处,不会过于张扬,却又足够令人沉醉。每一口,都仿佛尝到了热带水果的精华,那种纯粹的、没有负担的甜,讓人不禁眯起眼睛,感受那份纯粹的愉悦。

“風味独特”,是911香蕉区别于普通香蕉的关键。或许,它带有一点点牛奶的醇厚,又或许,它隐约浮现出蜂蜜的甘醇,甚至在某些批次中,你能品尝到一丝焦糖的焦香。这种独特的风味,是产地、品种、生长环境以及采摘成熟度共同雕琢的结果。它就像一位風情万种的女子,初見时惊艳,再见时着迷,每一次品尝,都能发掘出新的层次和惊喜。

“新鲜直达,美味不”——这不仅仅是一个宣传语,更是911香蕉精品对消费者的庄严承诺。从果园到您的餐桌,我们尽可能缩短中间环节,采用高效、專业的物流体系。这确保了您收到的每一根香蕉,都保持着最佳的新鲜度和口感。从采摘到包装,再到运输,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对细节的关注,只为将那份“美味不打折”的体验,完整地呈现在您面前。

911香蕉精品,它不仅仅是一种水果,更是一种生活态度的體现。它代表着对品质的追求,对细节的关注,以及对生活的热爱。它让你在忙碌的生活中,找到片刻的宁静与享受,用最简单、最纯粹的方式,犒劳自己的味蕾,也滋养自己的心灵。

舌尖上的回味无穷:911香蕉的软糯传奇与无限可能

当第一口的“香糯可口”与“香甜软糯”在舌尖上翩翩起舞,911香蕉精品所带来的,绝不仅仅是短暂的满足。它那“回味无穷”的特质,才是真正让它在众多水果中脱颖而出的精髓所在。这种回味,不仅仅是口中残留的甜意,更是一种萦绕在心头、久久不散的愉悦感,一种对美好事物深深的眷恋。

911香蕉的“软糯”,并非简单的软烂,而是一种恰到好处的、富有弹性的质感。当你用牙齿轻轻施力,它會温柔地给出回应,然后瞬间融化,释放出其内在的甘甜与芬芳。这种“软糯”,让它成為了老少皆宜的理想选择。对于牙齿不太好的老人,它入口即化,带来温润的滋养;对于活泼好动的孩子,它天然的甜味和有趣的口感,也能让他们爱不释手。

“回味无穷”,则来自于911香蕉那复杂而和谐的风味层次。初入口时,是那股纯粹的香甜,紧随其后,是那种独有的、带有微妙香气的“糯”感。当香蕉在口中慢慢消散,你会发现,一种淡淡的、若有似无的甘醇,开始在你的舌根处弥漫开来。这种甘醇,不是突兀的,而是如同潮水般,温柔地涌来,然后又慢慢退去,留下长久的、令人舒适的余韵。

有人说,它像阳光晒过后的青草香,有人说,它带着一丝奶酪的香浓,还有人形容它像刚出炉的面包,散发着诱人的麦芽香。这便是“風味独特”的魅力,它赋予了911香蕉无穷的想象空间,让每一次品尝,都像是在解開一个甜蜜的谜题。

“新鲜直达,美味不”的承诺,是“回味无穷”的基石。试想,一根被过度储存、营养流失的香蕉,即便品种再好,也难以展现其真正的魅力。911香蕉精品,从產地的精选,到种植过程的精心呵护,再到采摘后分秒必争的冷链运输,每一个环节都在为“新鲜”保驾护航。

当它抵达您手中時,它依然充满着生命力,果肉饱满,色泽诱人,香气浓郁。這份新鲜,是“软糯”口感的保证,是“香甜”风味的源泉,更是“回味无穷”的起点。

911香蕉精品的“无限可能”,远不止于直接食用。它的“香糯可口”与“風味独特”,让它成為厨房里的百变明星。

早餐的能量加油站:将911香蕉切片,加入燕麦粥、酸奶或谷物麦片中,瞬间提升早餐的营养价值和風味。香甜的香蕉与醇厚的酸奶、酥脆的麦片结合,带来一天美好的开始。烘焙的甜蜜伴侣:911香蕉是制作香蕉面包、玛芬、香蕉饼干的绝佳原料。它的天然甜度和湿润度,能讓烘焙成品更加松软,香气四溢。

香蕉的香气与面粉的麦香交织,创造出令人難以抗拒的诱惑。饮品的灵魂:制作一杯香蕉奶昔或冰沙,911香蕉能带来浓郁的香甜和丝滑的口感,无需额外添加糖分。将冷冻的911香蕉切块,加入牛奶、酸奶或冰淇淋,再打成细腻的饮品,便是夏日里最清爽的享受。

创意的甜点:将香蕉裹上巧克力酱,制作成香蕉巧克力棒;或是将其煎至两面金黄,淋上蜂蜜或焦糖,便是简单又美味的甜点。它的“软糯”质地,也适合用来制作香蕉泥,为宝宝制作天然的辅食。

每一次品尝911香蕉精品,都是一次味蕾的探险,一次与大自然的亲密对话。它用最纯粹的方式,展现了水果的极致之美。它的“香糯可口”,是触觉与味觉的双重享受;它的“风味独特”,是嗅觉与味觉的深度交融;它的“香甜软糯”,是口感的完美平衡;它的“回味无穷”,是味蕾与记忆的长久羁绊。

而“新鲜直达,美味不”,则是这份美好体验最坚实的保障。

选择911香蕉精品,就是选择了一种更简单、更纯粹、更美好的生活方式。它不仅仅是一根香蕉,更是您对生活品质的追求,是对味蕾的温柔犒劳,是对大自然馈赠的深情回馈。让911香蕉精品,点亮您的每一餐,温暖您的每一个时刻,留下那份“回味无穷”的甜蜜印记。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陈凤馨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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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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