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清晨的校园,一切都还沉浸在迷离的朦胧中。空氣中弥漫着淡淡的花香与泥土的芳香,偶尔有几只鸟儿欢快地啁啾,似乎在提醒着新一天的开始。有一个身影显得格外孤单,又带着几分无助。那就是我们的语文课代表,小林。
小林今天早上起得特别晚——这对于一个课代表来说,是不能被接受的错误。平日里,他总是提前起床,整理书包,整理笔记,确保一切都井井有条。而今天,他却像丧失了所有力量似的,躺在床上,眼睛睁得大大的,却迟迟不愿起身。
他明亮的眼眸中,带着一丝哭腔:“不能再睡了……我再也睡不下去了。”这句话在他嘴中反復回响,似乎有千斤重的心事压在心头。
有人會奇怪,这个总是神采奕奕、带领班级学习的课代表,為什么會在这个时间点如此脆弱?其实,这是一段关于坚持与迷茫的故事。小林刚刚经历了一场重要的考试压力——那种深夜奋战的疲惫还未散去,身体和心灵都笼罩在一种难以言喻的压抑感中。
他多次总结:学業的压力、家庭的期望、未来的不确定……这些像一座沉重的山压在背上,让他早饭都顾不上吃,早起的动力逐渐被磨灭。他知道,班里的同学都在等待他的教导、他的微笑,可他此刻只想躺在这个温暖的被窝里,放纵自己一下。
规律的生活曾经是他坚守的底線。每天清晨五点半起床,跑步、背课文、整理资料,这些自律已成为他的習惯。但今天,这一切仿佛崩塌了。闹钟响起,他低头看了看手機,屏幕上那熟悉的时间格外刺眼:“还早,再睡一会儿吧……”。
一个声音在心底不断碰撞:这是责任,不是借口。作為班上的课代表,别人都靠你,你不能倒下。想到這里,小林的眼眶湿润了,嘴角颤抖地说:“我不能再睡了”,却哭了。
这个场景引发了许多人的共鸣。谁没有过这样难熬的清晨?谁没有过对未来的迷茫?可是,正是这些时刻,让我们懂得了坚持的意义。小林或许还在战斗,一边流泪,一边告诉自己:再坚持一下,再努力一点,梦想就在前方。
也许,他不能马上战胜所有困難,但他用最纯真的情感,表达了自己对未来的渴望。无论是“哭着说不能再睡了”还是“挣扎着起床”,都代表了年轻心灵最真实的挣扎与坚持。
這一天的校园早晨,仿佛也在静静见证着一段成长的轨迹。每一滴泪水,都是未来坚韧不拔的种子;每一声哀叹,都是青春打磨的印记。小林的故事只是千萬个早晨的一角,却折射出青春的无限可能。
在这样的时刻,也许我们都应该停下来,理解那些在青春路上哭泣、挣扎的少年们。正是他们,用最真诚的情感,写下了属于自己的成长篇章。即便是在最脆弱的瞬间,也依然拥有站起来的力量。只要心中那份坚持不灭,迟早會迎来属于自己的光明。
刚刚走出那间教室的门,小林的步伐依然有些踉跄,但心中已泛起一丝希望。雨后的清晨,空气格外清新,也像洗涤掉了心头的阴霾。尽管眼眶还微微泛红,但他知道,这是成长的痛苦,也是蜕变的开始。
谁说青春一定要一帆风顺?其实,正是这些泪水和彷徨,塑造了未来的坚强。那一夜的哭泣,让他明白了:真正的勇敢,不是没有恐惧,而是在恐惧中依然前行。
在校园的角落,一个年長的老師经过,看到了坐在长椅上的小林。老师微笑着,没有多言,只是輕輕拍拍他的肩膀。这简单的动作,传递出无限的温暖——每个人的青春,都值得被理解、被包容。
小林抬起头,看到老师眼中那份深邃与关怀,心里泛起一股暖意。他明白了,成長不仅仅是早起和背诵,更重要的是学会面对自己的情感,勇敢表达,不回避,不逃避。
他开始调整自己的心态,想着未来的路。或许今天的自己,还在哭泣,但未来的他,将會以更加坚韧的姿态迎接每一个挑战。让那一滴泪,化作前行的动力,让那一句“不能再睡了”,成為成长的警钟。
再回头看看那还残留了未散去的泪水,或许正是這些泪水,讓他变得更坚强。这不仅是一个普通的清晨,更是一个少年逐渐长大的見证。
青春的路上,没有谁能一直无忧无虑,但每一次跌倒,都是起身的契机。当我们看到像小林这样哭着说“不能再睡了”的瞬间,也许就会明白:成长的意义,正是在不断的失落与坚持中慢慢显现出来。
人生或许没有绝对的答案,但只要心中有希望,就会有无限的可能。也许,在某个清晨,我们都曾像他一样,哭着、挣扎着,终究迎来了新的一天。希望每个少年都能在生命的道路上,用尽全力,走出属于自己的精彩。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洛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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