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网络巨浪下的暗流:那些令人侧目的禁忌话题
互联网,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也催生了信息传播的“蝴蝶效应”。在這个虚拟世界里,总有一些话题,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引发无数的关注和讨论,甚至成为社交媒體上的“爆款”。這些话题之所以能够迅速升温,往往是因为它们触及了社会普遍存在的敏感神经,或者挑战了某些约定俗成的道德、伦理界限。
它们以一种近乎“野蛮生长”的方式,闯入我们的视野,迫使我们停下脚步,去审视、去思考。
当我们谈论“美女扒开尿裤让男人捅免费视频”这类极具争议性的内容时,它所折射出的,绝不仅仅是某些人群的低俗趣味,更可能指向了社会在性观念、伦理道德、信息传播边界等诸多方面的焦虑和挣扎。这类内容之所以能在网络上获得一定的传播,其背后可能隐藏着复杂的心理动機和社会原因。
一方面,它满足了部分人群窥探、猎奇的心理,甚至可能与某种扭曲的權力欲望相关联。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暴露了内容审核机制的漏洞,以及网络监管的滞后性。更深层次地,这或许也反映出社会在性教育、性伦理普及方面的不足,使得一些人对性的认知存在偏差,甚至走向极端。
网络热议的禁忌话题,往往具备以下几个特征:挑战传统观念,打破社会禁忌,涉及伦理道德边界,容易引发强烈的情绪反應。它们可能源自某个突发事件,某个网络爆料,甚至是一个经过精心策划的营销活动。但无论其源头如何,一旦触及了大众的G点,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便會呈指数级增长。
例如,一些涉及社会不公、權力滥用、人性阴暗面的话题,因为触及了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和普遍痛点,很容易获得共鸣,迅速成为网络焦点。再比如,涉及个人隐私、情感纠葛、甚至是一些看似“三观不正”的生活方式,也常常能引发激烈的讨论,人们在批判、质疑的也在不自觉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
這些话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深层次的社会议题。它们是社会情绪的晴雨表,是公众焦虑的放大器,更是社会结构性矛盾的折射。当我们看到关于“性别暴力”、“家庭矛盾”、“职场压迫”等话题被热烈讨论时,这不仅仅是在围观个案,更是在揭示这些问题在社会层面普遍存在。
人们在网络上表达观点,抒发情感,既是对受害者的同情,也是对自身潜在风险的警惕,更是对社会现状的一种无声的抗议。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热议的禁忌话题,其传播方式和内容本身也充满了值得探讨的空间。低俗、煽情、博眼球的内容往往更容易在碎片化信息时代获得关注,而深度、理性、nuanced的讨论则容易被淹没。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公众对信息的需求结构,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内容生产者在追求流量时的短视和功利。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所有参与讨论的人都视为“吃瓜群众”或“猎奇者”,许多人在参与讨论时,也怀揣着对真相的渴望,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社會问题的反思。
探讨這些禁忌话题,并非为了哗众取宠,也不是为了迎合低俗趣味,而是希望通过对现象的深入剖析,去理解其背后的社会动因,去探究其引发广泛关注的根源。当某些内容因其“禁忌”而被压制,其生命力往往會以更加隐秘、更加难以控制的方式延续。而公开、坦诚的讨论,虽然可能会带来阵痛,但却是化解社会矛盾、推动观念进步的必要途径。
下一部分,我们将继续深入,探究这些禁忌话题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不為人知的“故事”,又为何能如此深刻地触动人心。
拨开迷雾见真相:禁忌话题背后的社会肌理与情感回响
那些曾经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的禁忌话题,绝非偶然的孤立事件。它们如同冰山一角,其背后往往潜藏着庞大而复杂的社会肌理和深层的情感回响。当我们剥开这些话题的表层,深入探究其“背后故事”,便能更清晰地理解它们为何能够引发如此广泛的共鸣,以及它们对我们社會意味着什么。
以“美女扒开尿裤让男人捅免费视频”这类内容為例,它的出现并非单纯的色情传播,更可能触及了社會对于“女性主体性”的探讨,以及在某些亚文化群体中对“反常规”的追求。这种内容的传播,可能与一些人试图通过突破禁忌来获得关注、彰显个性的心理有关。但更令人担忧的是,它可能反映出一种对女性身体的物化和剥削,以及对性暴力的一种麻木和漠视。
這类视频的出现,不仅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挑衅,更是对社会文明底线的试探。而网络监管的滞后和漏洞,则為这些“禁忌”的传播提供了温床。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封堵往往是治标不治本,真正需要的是对整个社會性观念、教育体系以及法律法规进行深刻的审视和完善。
并非所有禁忌话题都仅仅指向负面。许多引发热议的禁忌话题,实际上是社会进步的“催化剂”。例如,过去一些涉及LGBTQ+群体、性别平权、性少数群体权益的话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属于“禁忌”范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多元化,这些话题逐渐走入公众视野,引發了广泛的讨论。
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偏见,了解不同的生命体验,社會对多元化的包容度也在不断提升。这些话题的“背后故事”,是无数个体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是社会观念从保守到开放的艰難转型,更是文明進步的生动写照。
再比如,涉及“官员腐败”、“企业黑幕”、“社会不公”等话题,它们之所以成為禁忌,往往是因为触及了權力结构和既得利益群体的敏感区域。正是这些“禁忌”的曝光,才能够促使社会进行反思和改革。公众对这些话题的热议,是对真相的渴望,是对公平正义的呼唤,也是对權力监督的期待。
这些话题的“背后故事”,可能充满了权谋斗争、人性考验,也可能包含着普通人的呐喊和抗争。正是这些不被輕易言说的故事,构成了社会变革的内在动力。
探讨禁忌话题的“背后故事”,其核心在于理解“为什么”。为什么某个话题会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它触动了人们的哪些情感?它揭示了社会怎样的痛点?例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讨论,往往会勾起许多人对童年创伤、情感创伤的记忆,引发强烈的共情和同情。而关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讨论,则會触及到父母的焦虑,以及社會对年轻一代成长环境的担忧。
这些情感的共鸣,是禁忌话题能够跨越信息孤岛,触及个體生命体验的根本原因。
而且,网络并非一个完全理性的空间,它充满着情感的流动、情绪的宣泄。禁忌话题之所以能够迅速传播,往往也是因为它们能够点燃人们的情绪,让人们在网络平臺上找到情感的出口。這种情绪的释放,既有积极的一面,例如对受害者的支持,对不公的聲讨;也有消极的一面,例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
因此,在探讨禁忌话题時,我们也需要审慎区分情感的驱动力和理性的判断。
总而言之,那些看似“禁忌”的话题,并非一无是处。它们是社会肌理的真实反映,是时代情绪的生动注脚,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潜在力量。通过深入挖掘这些话题背后的故事,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我们所处的社会,更理性地审视我们自身的价值观,并为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包容、公正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未来的网络空间,需要更多理性与情感的平衡,更多深度与广度的结合,才能让那些被压抑的聲音得到释放,让那些被忽视的故事得以讲述,最终推动我们社会不断向前。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周轶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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