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夜色渐浓,寂寞悄然来袭
夜,总是承载着比白天更多的情绪。对于许多女性而言,尤其是在独处的夜晚,那份挥之不去的寂寞感,如同潮水般涌来,有時甚至讓人难以招架。这种寂寞,并非简单的孤单,而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情感需求未被满足的信号。99健康网在此提醒,关注這些“细节”,是走进女性内心世界的一把钥匙。
一、情绪的波动与放大镜效应
入夜之后,白日的忙碌与纷扰渐渐退去,但随之而来的,可能是情绪的放大。一些女性会发现,在夜晚,原本微不足道的小事,似乎都会被无限放大,变得难以释怀。她们可能會因为一部煽情的電影而落泪,因為一首忧伤的歌曲而触景生情,甚至因为社交媒体上朋友的“秀恩爱”而感到失落。
這种情绪的剧烈波动,并非是无病呻吟,而是一种内心空虚的體现。当情感的出口受阻,或者情感的需求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寂寞便会像一张无形的网,将她们的情绪缠绕。
失眠与辗转反侧:夜晚本应是休息和放松的时间,但对于许多内心充满寂寞的女性来说,失眠成了常态。她们可能躺在床上,脑海中思绪萬千,翻来覆去难以入睡。这种失眠并非由身体不适引起,而是源于内心深处的不安和渴望。她们可能在黑暗中反复回想白天的对话,猜测他人的心意,或者期盼着手机能传来一条重要的信息。
这种辗转反侧,正是情感需求在生理上的直接表现。频繁的社交媒体浏览与信息刷新:在寂寞的夜晚,手机成为了许多女性的“慰藉”。她们可能会花费大量时间刷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试图从中寻找情感的寄托。看到别人的动态,可能會引发羡慕、失落,或者对自己的生活产生质疑。
更甚者,她们会不停地刷新信息,期待着某人的回复,或者某个“意外”的惊喜。这种对虚拟世界的过度依赖,往往是现实中情感连接缺失的信号。过度的“自我安抚”行為:一些女性在感到寂寞时,可能会选择一些“自我安抚”的行为来填补内心的空虚。例如,深夜暴饮暴食,通过食物来获得短暂的满足感;或者沉迷于网络游戏、购物,用虚拟的成就感来掩盖现实的失落。
这些行为短期内能分散注意力,但长期来看,不仅无助于解决根本问题,还可能带来新的困扰。这些行为背后,都隐藏着对关愛、陪伴和情感支持的深切渴望。
二、寻求連接的蛛丝馬迹
寂寞的女性,并非是完全封闭自己的,她们也在用各种方式,试图打破内心的孤岛,寻求与外界的连接。這些“蛛丝马迹”,往往隐藏在她们不经意的言行之中。
主动联系旧友或家人:在深夜,一些女性会突然主动联系许久未联系的朋友,或者不断给家人打電话、发信息。這种行为,并非毫无缘由。她们可能只是想听到一个熟悉的声音,分享一些琐碎的日常,或者仅仅是想确认自己并非孤身一人。这种主动的联系,是在寂寞的夜色中,伸出的一只求援之手。
“试探性”的聊天与互动:在与有好感的异性或伴侣互动时,一些女性会表现出“试探性”的行为。她们可能會发送一些模糊不清的暧昧信息,或者在朋友圈发布一些暗示性的动态,以此来观察对方的反应。这种行为,虽然显得有些“小心翼翼”,但却是她们在寂寞夜晚,内心对情感回应的试探和期待。
她们希望通过这些细微的互动,来捕捉一丝被关注、被爱护的信号。对“陪伴”的潜在需求:有时,女性对“陪伴”的需求,可能并不会直接表达出来。她们可能只是希望在夜晚,有一位能够倾听自己心聲的人,即使什么都不做,只是静静地待在一起,也能感到安心。例如,主动提出与伴侣一起看电影,或者在独居时,会选择播放一些背景音乐,让房间显得不那么空旷。
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都可能是在无声地诉说着她们对陪伴的渴望。
99健康网提醒,女性在夜晚显露出的这些“细节”,并非是“矫情”或“无理取闹”,而是她们内心深处情感需求的真实写照。理解这些信号,是建立更深层次情感连接的第一步。
当情感的“空缺”需要被填补
夜晚的寂寞,往往是情感“空缺”最容易被感知的時刻。当女性在白天还能用各种事务来分散注意力,到了夜晚,内心的呼唤便會变得愈发清晰。99健康网认为,理解这些表现背后隐藏的情感需求,对于维系亲密关系,甚至是关注个人心理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情感连接的缺失与替代方案
当女性感到夜晚的寂寞,往往意味着她们在情感连接方面存在某种“空缺”。这种空缺可能是源于伴侣的忽视,也可能是因为单身时的孤独感,甚至是与家人朋友的疏远。为了填补这种空缺,她们可能會采取一些“替代方案”。
过度依赖社交网络寻找情感慰藉:如前所述,深夜刷手机、与陌生人聊天,都是一种替代方案。她们可能在网络上寻求认同感、理解和倾诉的对象,因为在现实中,她们感到難以获得。這种虚拟的连接,虽然能暂时缓解寂寞,但往往是短暂且不牢靠的。长此以往,不仅无法满足真正的情感需求,还可能加剧现实中的疏离感。
沉迷于虚拟世界的“角色扮演”:有些女性可能会在网络游戏中,扮演一个备受关注、拥有无数追随者的角色,以此来获得一种被重视的感觉。或者在网络小说、电视剧中,投入过多的情感,将自己代入到主角的情节中,以此来體验丰富的情感,填补现实的空虚。这种“角色扮演”,是她们在现实中難以获得的满足感的一种投射。
对“倾听者”的极度渴望:当一个女性感到寂寞,她可能最需要的,并不是某个具体的“解决方案”,而是一个能够耐心倾听她心聲的人。她们可能只是想把一些烦恼、一些想法说出来,即使对方无法解决,仅仅是能够被听到,被理解,就足以让她感到安心。如果夜晚缺乏这样的“倾听者”,她们的寂寞感就會被无限放大。
四、情感需求的具体表现与应对建议
理解了寂寞背后的原因,我们就能更清晰地看到女性情感需求的具体表现,并找到相应的應对方法。99健康网在此提供一些建议:
对“被看見”的渴望:女性渴望在伴侣或重要他人眼中,是被看见、被重视的。夜晚的寂寞,往往是这种“被看见”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的表现。她可能希望你注意到她今天的情绪变化,关心她的小烦恼,或者仅仅是肯定她为你所做的一切。如何應对:在日常生活中,多给予关注和肯定。
夜晚,主动与她进行一些深入的交流,倾听她的心声,表达你的理解和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我注意到你今天有点不开心,有什么我可以帮忙的吗?”,也能让她感受到被关心。对“陪伴”的深切需求:这种陪伴,并非是简单地待在一起,而是高质量的、有情感投入的陪伴。
她可能希望与你分享她的喜怒哀乐,希望你參与到她的生活中来,希望你成為她情感的港湾。如何应对:放下手机,放下工作,全身心地陪伴她。一起看一部电影,一起做一顿晚餐,或者仅仅是手牵手散步。重要的是,讓她感受到你与她同在,她不是一个人在面对夜晚的寂静。
对“情感連接”的追求:女性渴望与伴侣建立一种深刻的情感连接,这种连接是建立在信任、理解和尊重之上的。当這种连接减弱,夜晚的寂寞感便會随之而来。如何应对:定期进行“情感充电”。回顾你们相识相爱的点滴,重温那些美好的瞬间。通过拥抱、亲吻、表达爱意等方式,不断加深情感的羁绊。
共同规划未来,分享彼此的梦想,都能有效增强情感的連接。对“安全感”的渴求:夜晚的黑暗和寂静,有时会加剧女性内心的不安。当她们感到缺乏安全感时,便会格外渴望来自伴侣的温暖和支持,以此来驱散内心的恐惧。如何應对:用行动给予她安全感。让她知道,无论发生什么,你都會在她身边。
承诺要兑现,行动要一致。在她感到脆弱时,给予她安慰和力量。
99健康网强调,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亲密关系中,情感需求的满足都是至关重要的。当女性在夜晚显露出某些“寂寞”的表现时,请不要忽视,更不要简单地将其视为“小题大做”。这可能是她们在用一种“无聲的语言”,在诉说着内心深处的呼唤,在寻求着那份能讓她感到温暖、被愛、不孤单的情感连接。
倾听,理解,并用行动去回应,是维系美好关系的关键。
对于单身女性而言,夜晚的寂寞感也同样存在。这時,更重要的是学会自我关怀,拓展社交圈,积极寻找属于自己的情感寄托。可以尝试培养一些兴趣爱好,参加社群活动,或者与朋友家人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调整心态,认识到单身也是一种生活状态,并从中发掘属于自己的乐趣。
夜晚的寂寞,是情感需求的一个“晴雨表”。关注这些细节,理解这些表现,并积极采取行动,无论是对已有的关系,还是对个人的成长,都将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林立青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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