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慧聪网
网易网>>新河县频道

一伦一性一交一乱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青瞳视角4060
小字号

点击播报本文,约

每经编辑

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伦理的边界:社会秩序与个體冲动的博弈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便在“应该”与“想要”之间艰难前行。伦理,作為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为我们划定了行为的边界,规范着个體间的互动。这套由文化、宗教、法律共同构建的道德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它时刻面临着来自个体内心深处,尤其是原始冲动的挑战。

一、原始冲动的回响:性与生存的本能驱动

性,作为生命繁衍的驱动力,蕴含着强大的生物本能。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中,力比多(Libido)——一种广泛的性心理能量——被认為是驱动个体行为的根本动力之一。这种能量并非仅仅指向生殖,它也以各种升华、压抑或扭曲的形式,渗透到艺术创作、權力追求、社交互动等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个体的情感和欲望,特别是那些被社会视为“不合时宜”的性冲动,与既定的伦理规范产生冲突时,内心深处便会掀起一场无声的战争。这种冲突可能表现为焦虑、内疚,甚至形成心理防御機制,试图将这些“不可接受”的冲动埋藏于潜意识的深渊。

二、性别的塑造与解放:社会建构下的身份认同

性别,这个看似二元却又无比多元的概念,是伦理探讨中不可回避的核心。传统的性别观念,往往将男性和女性置于特定的社会角色和行为模式中,这些模式也深受伦理规范的影响。父权制社會中,对女性的规训与压抑,便是伦理干预性别表现的典型例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性别不再被视为简单的生理划分,而是日益被理解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建构和个體经验。

个体对自身性别的认知和表达,越来越摆脱僵化的框架,走向更加自由和多元的探索。这一过程,也必然伴随着对传统伦理的质疑和重塑。

三、欲望的暗流:个体自由与社会禁忌的拉锯

欲望,是驱动人类活动的原动力之一,它涵盖了对爱、权力、财富、知识乃至性满足的追求。在很多文化中,尤其是与性相关的欲望,常常被贴上“禁忌”的标签,受到严厉的道德审判。社会规范试图通过伦理的束缚来管理和引导这些原始的冲动,以维护集体的稳定和秩序。

但压抑的欲望并未消失,它们如同地下的暗流,以隐秘的方式寻找出口。这些被压抑的欲望,可能引发社会现象,如“偷窥癖”、“性压抑导致的攻击性行为”,甚至在艺术和文学作品中,成为创作者挖掘人性深度、挑戰社会禁忌的灵感源泉。

四、乱的边缘:跨越界限的探索与反思

“乱”,这个字眼本身就充满了负面色彩,通常指向违背伦理、打破常规的行为。当个体的情感、性别认知或欲望表达,试图挑战或跨越既定的社会伦理界限时,我们便会看到“乱”的迹象。這可能是在亲密关系中的出轨、乱伦等行为,也可能是在性别认同上的非传统选择,又或者是在性偏好上的多样化探索。

“乱”并非总是全然的负面。在某些情况下,对既有秩序的“扰乱”,恰恰是社会进步的催化剂,是对陈规陋习的挑战,是对个體自由的呼唤。对“乱”的界定,本身就是一场永恒的关于伦理与自由的辩论。

潜意识的漩涡:个体经验与社会共识的博弈

在伦理、性别、欲望与禁忌交织的复杂图景中,潜意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如同一个幽深的迷宫,收纳着被压抑的冲动、被遗忘的记忆和被扭曲的情感,而这些恰恰是影响我们行为和认知的隐形力量。

一、潜意识的投射:欲望的变形记

潜意识中的欲望,往往不会以其原始的面貌出现,而是通过各种象征、梦境、口误或行為模式進行投射。一个对性极度压抑的人,可能在梦境中出现充斥着象征意义的画面;一个压抑了愤怒的人,可能会在不经意间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这些投射,构成了我们理解自身欲望的第一个挑战——如何识别那些隐藏在表象之下的真实冲动。

社会文化对某些欲望的禁忌,往往促使这些欲望更深地潜入潜意识,并通过更隐晦、更具象征意义的方式表达出来。

二、性别认同的内心独白:超越二元对立的藩篱

性别认同,并非总是一出生就确定且一成不变的。在潜意识层面,个体可能存在着与生理性别不符的性别感受,或对性别角色產生困惑。那些被社会强加的性别规范,如同无形的枷锁,限制了许多个体探索自身真实性别的可能性。当个体開始质疑并尝试突破這些藩篱时,往往會经历一段艰难的内心挣扎。

这种挣扎,既是对社會期望的回應,也是对自我内心聲音的追寻。而“乱”的标签,也常常被轻易地扣在那些试图打破性别二元对立的个體身上。

三、禁忌的诱惑:挑戰与征服的心理动因

人类对禁忌事物往往抱有一种复杂的情感:既有敬畏,也有好奇,甚至是一种潜在的挑战欲。这种心理动因,与潜意识中被压抑的冲动息息相关。越是被禁止的,越可能在某些个體心中激起探索的欲望。这种“禁忌的诱惑”,可能源于对权威的反叛,也可能是一种自我证明的方式——“我敢于触碰那些常人不敢触碰的东西”。

在文学、艺術乃至现实生活中,对禁忌的探索和僭越,常常是创新和突破的源泉,但也可能将个体置于风险之中。

四、伦理的重塑:从个体觉醒到社会共识的演进

伦理并非铁板一块,它是在社会互动和个體经验的不断碰撞中演進的。当越来越多的个体开始反思既有的伦理规范,尤其是当他们发现这些规范与自身真实的情感、性别认同或欲望存在深刻的矛盾时,便会引发对伦理的质疑。从精神分析的视角来看,个体对“乱”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与其潜意识中对自身欲望的接纳程度息息相关。

当个體能够更加坦然地面对自己内心的冲动,并将其纳入自我认知的一部分时,他们对外部伦理的僵化规定,也可能产生更灵活的理解。

五、跨越“乱”的藩篱:理解、包容与和谐的可能

“乱”这个词,往往带着道德评判的色彩。当我们将目光投向潜意识的深渊,去理解个体行為背后的復杂动因时,便会发现,许多被视为“乱”的现象,并非全然是道德的沦丧,而是个体在面对强大的内心冲动、復杂的社会环境和扭曲的文化价值观时,所做出的挣扎和选择。

理解个體在情感、性别和欲望上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放弃伦理的底線,而是倡导一种更加nuanced(细致入微)的视角。它要求我们审视那些被社会视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反思其合理性,并努力在个體自由与社会和谐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這可能意味着我们对“乱”的定义需要重新审视,从一味的排斥,走向更深层次的理解、接纳,甚至是一种全新的共识。

最终,我们所追求的,或许并非完全消除“乱”的可能性,而是创造一个能够更包容、更人性化地应对這些复杂现象的社会环境。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36氪记者 黄智贤 摄

360漫画网-360漫画免费漫画下拉式漫画-360免费漫画网站36漫画

(责编:周子衡、 管中祥)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