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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生一起努力生孩子不盖被子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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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现代社會,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关注生活质量的提升,尤其是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分担责任、共同承担压力,成為了一种趋势。而“男女生一起努力生孩子不盖被子”這一生活方式,正是這种趋势的一个象征。它不仅是对现代婚姻关系的一种独特理解,也是一种在亲密关系中互相支持、共同成长的方式。

1.温暖的背后,责任与付出

“生孩子不盖被子”,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合常理,但细细品味,背后却蕴含了深刻的哲理。在传统观念中,夫妻双方的生活大多会被看作是相互照顾、共同分担责任的过程。而在這过程中,不仅仅是物理上的照顾和支持,更多的是情感和心理上的互相陪伴。

作为夫妻,二人共同面对生活的艰难与挑战,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是彼此的責任感所驱动。生孩子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不仅仅代表着一个新的生命的到来,更是夫妻二人共同努力、共同成长的标志。在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分担育儿的责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支持,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支持和亲密的关系。

而“生孩子不盖被子”這一说法,实际上反映了夫妻在养育孩子过程中的共同坚守与默契。有时候,面对孩子的哭闹、疾病或是生活中的小烦恼,夫妻双方需要相互支持,哪怕在没有被子的寒冷夜晚,也要依然坚持并肩作戰。这样的一种生活状态,看似平凡,却充满了爱的力量和責任感。夫妻双方没有高高在上的依赖,更多的是互相扶持、共同努力。

2.情感的交流与双向的支持

现代社会,许多夫妻都在忙碌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中找寻平衡。在这种忙碌的背后,情感的交流与沟通常常成为婚姻生活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部分。“男女生一起努力生孩子不盖被子”背后的另一层含义就是夫妻双方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无声的方式默契配合,相互之间通过细微的行动表达关爱与支持。

在这段共同成長的过程中,夫妻间的每一次细微的行动都代表着对对方的体贴与关心。或许是为了让对方得到更多的休息,或许是為了让对方少一些生活上的压力,这些小小的举动不言而喻,却足以使夫妻的关系变得更加深厚和稳定。在没有被子的夜晚,或许并没有什么可以用来温暖的物质,但彼此间的体温和心意却足以支撑这份共同的责任。

事实上,這种生活状态所带来的并不仅仅是“苦”,它更是一种“甜”,是一种在共同努力和共患难的过程中,情感不断升温的过程。這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方式,正是现代夫妻关系中最為珍贵的部分。

3.共同的目标与梦想

“男女生一起努力生孩子不盖被子”这一说法,实际上也可以视作夫妻共同努力实现生活目标和梦想的一种象征。现代社會的竞争压力大,每一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这些挑战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压力,更包括情感、时间等方面的压力。在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往往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才能走得更远。

共同生育孩子,往往成为夫妻共同追求的目标之一。孩子的到来,意味着家庭的未来和希望,而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起这个責任,意味着两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再次结成了一个更为紧密的团队。生育孩子不仅是个体责任的延伸,更是夫妻共同的責任。这种共同目标,往往成为夫妻关系更加牢固的纽带。

而“生孩子不盖被子”的含义,也正是两人在实现共同目标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默契与配合。在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希望为孩子提供一个温暖、安全的成长环境,并且在這个过程中彼此扶持、共同付出。在共同努力的道路上,夫妻间的沟通和支持,成為了最重要的力量来源。

4.生活中的小确幸

在许多人的眼中,婚姻可能意味着沉重的责任与无尽的付出,但其实,婚姻中的幸福和满足感,往往来自那些细腻而温暖的瞬间。这些小确幸,正是夫妻共同努力的结果。比如在一个寒冷的晚上,丈夫可能会在妻子怀孕的时候主动让她多穿一件衣服,或是在深夜安抚孩子时,妻子會默默地递上热水,这些细节并不需要过多的言语,却足以感动对方,成为彼此生活中的小确幸。

“生孩子不盖被子”这一行為,正是夫妻二人通过实际行动表达爱与关怀的体现。通过这样的行动,他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和支持不断增强,也使得婚姻关系更加稳固。生活中,夫妻二人不再仅仅是角色的扮演者,而是通过共同的努力、彼此的理解,共同成就了一份温馨、和谐的家庭生活。

5.总结

“男女生一起努力生孩子不盖被子”这一生活方式不仅仅是关于家庭生活中的具体行为,更是现代婚姻关系中的一种文化象征。它代表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责任感、互相支持和共担困难的精神。这种精神,正是让婚姻关系更加坚固和长久的基石。通过共同努力,夫妻之间的关系得以升華,从而在家庭中创造出更多的温暖和幸福。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四端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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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倩、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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