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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台九幺9·1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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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黄台九幺9·1”,这串数字组合,如同一个古老密码锁上的神秘钥匙,又似数字洪流中悄然升起的一抹奇景。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代码,也不是一串随机的字符,而是随着時代浪潮的涌动,在信息爆炸的土壤中生根发芽,逐渐演变成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文化符号。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黄台九幺9·1”,我们实际上是在审视数字時代下,信息传播的新形态,以及由此催生的新型社会互动模式和个體意识的变迁。

在信息传播层面,“黄台九幺9·1”的出现,首先触及的是信息的分发与消费机制。传统的媒体传播是自上而下、相对集中式的,而互联网特别是社交媒体的兴起,则构建了一个去中心化的信息生态。在这个生态中,任何个体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信息的流动速度和广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而“黄台九幺9·1”这样的“梗”或者“暗号”,正是这种去中心化传播模式下的產物。它可能源自一次偶然的事件、一段网络流行语、一个游戏中的彩蛋,或者甚至是一个看似不相关的概念组合,但一旦在特定的社群中被解读、传播,便会迅速获得生命力,并被赋予新的意义。

这种传播方式的特点是,它不依赖于主流话語的权威性,而是依赖于社群内部的认同、理解和二次创造。

这种传播机制的背后,也隐藏着数字时代特有的“隐秘契约”。这种契约并非是法律条文或显式协议,而是存在于信息创造者、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默契。当你理解并使用了“黄台九幺9·1”,你就加入了一个特定的信息场域,你就拥有了与这个场域内其他个體沟通的“通行证”。

這种契约的维系,依赖于共同的经验、相似的感知、乃至是相似的“圈层”。它创造了一种归属感,一种“我们”的群体认同。例如,在某个亚文化社群中,“黄台九幺9·1”可能代表着某种只有内部成员才能懂的幽默,或者是一种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独特解读。这种理解和运用,本身就构成了一种社群内部的连接,一种情感上的共鸣。

这种“隐秘契约”也可能带来负面效应,最直接的便是“信息茧房”的加剧。当我们习惯于在某个社群中,按照某种特定的语言體系和符号系统进行交流时,我们无形中便将自己隔离在了更大的信息海洋之外。我们接收到的信息,往往是经过社群筛选和加工的,更容易强化我们已有的观点和认知,削弱我们接触不同声音和观点的機会。

“黄台九幺9·1”作为一种社群符号,其价值在于其独特性和辨识度,但这也意味着它的传播范围和被理解的程度往往是有限的。对于不了解其语境的外部个體来说,它可能只是一堆无意义的字符,甚至可能被误解。这使得不同社群之间的理解鸿沟进一步加深,也讓个体在日益碎片化的信息环境中,更難形成全面、客观的认知。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黄台九幺9·1”这样的文化符号,也是数字时代社会变迁的晴雨表。它们反映了年轻一代的价值观、情感表达方式以及对现实世界的独特观察。它们可能是一种戏谑,一种反叛,一种对主流话语的解构,也可能是一种对现实困境的消解。例如,如果“黄臺九幺9·1”在特定时期内被大量使用,我们或许可以从中解读出当时社会情绪的某种侧面,比如集体性的焦虑、对某种现象的戏谑式反抗,或者对某种美好事物的向往。

这些符号,虽然看似微不足道,却如同一滴水珠,折射出时代的洪流。它们是沉默的大多数在数字空间里发出的声音,是构成我们这个时代丰富多彩的文化图景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理解“黄台九幺9·1”,便是尝试去理解数字時代下,信息是如何被赋予意义的,意义是如何在社群中流动的,以及个体如何在信息洪流中构建自己的认知框架和身份认同。它是一个窗口,让我们得以窥见在高度互联的表象之下,潜藏着的那些细微而深刻的社會力量和文化动能。

当我们深入探讨“黄台九幺9·1”这一文化符号時,我们不仅仅是在解读一串字符,而是在挖掘它所承载的“時代回响”。这些回响,是数字时代下,技术進步与人类社会互动交织所产生的复杂声音。它们反映了我们如何利用新的工具来表达自我、连接他人,以及在不断变化的现实中寻找意义。

“黄台九幺9·1”的出现,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早期互联网的信息孤岛,到如今高度互联的社交网络,信息传播的载體和方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推荐等技术的介入,更是重塑了信息的生产、分發和消费过程。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权威性的叙事变得不再是唯一的选择,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多元、碎片化、个性化的信息流。

而“黄台九幺9·1”正是在这样的土壤中,以一种非正式、去中心化的方式,被创造、传播和接受。它可能是一种对现实的戏谑回应,一种对现有秩序的无声质疑,一种表达个人独特感受的载体。它的出现,本身就证明了数字時代赋予了个体前所未有的表达自由,尽管这种自由有时会以隐晦、符号化的形式呈现。

这种非正式的交流方式,催生了一种新型的“数字身份”的构建。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的身份可能受到地域、职业、家庭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但在数字空间里,我们可以通过选择使用何种语言、何种符号、参与何种社群,来塑造一个更加自由、更加符合内心期望的数字形象。

“黄台九幺9·1”可能就是这个数字身份的一部分,它代表着你对某个圈子的认同,你对某种幽默的理解,或者你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特定看法。每一次成功地使用和解读这个符号,都是一次对这个数字身份的强化,也是一次在虚拟社群中获得肯定和归属感的经历。这种数字身份的构建,也反过来影响着我们现实中的自我认知。

我们可能在网络上表现出的某种特质,会逐渐渗透到现实生活中,影响我们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

“黄台九幺9·1”也折射出数字時代下,个体对“意义建构”的独特追求。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海量的信息涌来,但并非所有信息都能轻易地触及我们的内心,引發我们的共鸣。人们更倾向于在那些能够引起他们情感反應、能够让他们产生代入感的信息中寻找意义。

而“黄台九幺9·1”这样的符号,往往具备了这种“意义载体”的特质。它可能承载着某种共同的记忆,某种集体的情感,或者某种对特定事件的解读。当个體遇到并理解了这个符号,他们便在其中找到了与自己情感和认知相契合的部分,从而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意义网络。

这种意义建构,是数字時代下个体保持心理健康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我们也不能忽视“黄台九幺9·1”可能带来的挑战。正如前面提到的信息茧房,过度依赖于特定符号和社群的交流,可能导致个體视野的狭隘,以及与主流社会脱节。這种符号化的交流,也可能存在被误读、被滥用的风险。在缺乏清晰語境的情况下,信息的传递可能会失真,引发不必要的误會和冲突。

更进一步,如果“黄臺九幺9·1”这样的符号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也可能成为传播错误信息、操纵舆论的工具。因此,在享受数字时代带来的便利和自由的保持批判性思维,审慎辨别信息,是每一个个體都应该具备的能力。

“黄台九幺9·1”的背后,是一幅关于数字时代社会变迁的生动图景。它展示了技術如何重塑我们的沟通方式,我们如何利用新的语言来表达自我,以及我们在信息洪流中如何寻找和建构意义。它既是时代的印记,也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独特方式。当我们对这个符号进行解构和分析時,我们实际上是在审视我们自己,审视我们身处的这个時代,以及我们与这个時代的复杂关系。

理解“黄台九幺9·1”,就如同打开了一扇窗,让我们得以窥见数字时代下,个体与社会之间那些隐秘而深刻的联系,以及那些正在不断演变中的文化潮流。它提醒我们,即使是在冰冷的数字世界,也涌动着鲜活的人类情感和智慧,也回响着時代变迁的强劲脉动。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安徽网记者 何三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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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慧玲、 陈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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