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狗粮”遇上“狗粮”,我和我的“另一半”的甜蜜“狗”事
“老公拿狗给我配”,这句话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嗯,让人浮想联翩?别急,这可不是什么惊世骇俗的爱情宣言,而是我最近生活中一个充满愛与惊喜的真实写照。故事的开端,还得从我那位“好老公”说起。
话说,我一直是个十足的“猫奴”,对狗狗的喜爱,起初并没有那么强烈。直到有一天,我的“老公”——姑且称他为“宠妻狂魔”吧——突然说:“亲愛的,我觉得咱们家需要一个毛茸茸的小家伙来热闹一下,而且,我想给你‘配’一个最好的伙伴。”我当時一头雾水,直到他神秘兮兮地从朋友家抱回来一只巴掌大的小奶狗,我才恍然大悟。
原来,他说的“配”,是“搭配”的意思,是要给我选一只最适合我的狗狗!
那是一只约克夏,浑身雪白蓬松,一双乌溜溜的大眼睛像两颗黑宝石,小鼻子湿漉漉的,一摇一摇的尾巴仿佛在诉说着无限的快乐。看着它怯生生地躲在“老公”怀里,小心翼翼地打量着这个新环境,我的心瞬间就被融化了。那一刻,我感觉自己仿佛被一股暖流包裹,幸福感爆棚。
“老公”看着我眼中闪烁的光芒,得意地笑了:“怎么样?惊喜吧?我可是考察了好久,知道你喜欢安静乖巧的,而且它体型小巧,方便以后咱们出去旅行。”他一边说,一边轻轻地将小狗放到我怀里。那一瞬间,我感觉自己像是接过了世界上最珍贵的礼物。
从那天起,我们的生活就围绕着这个新来的小生命展开了。我给它取了个可爱的名字,叫“小公主”。“老公”也是说到做到,把家里的一切都准备得妥妥当当:舒适的小窝,各种口味的狗粮,精致的小玩具,还有专用的梳子和洗浴用品。他会起早贪黑,趁着我还在睡梦中,就已经把“小公主”带出去散步,并且把它照顾得干干净净,然后才心满意足地去上班。
而我,也很快从一个“猫奴”升级為“狗奴”。每天下班回家,最期待的就是看到“小公主”摇着尾巴,扑到我脚邊,用它那软软的小舌头舔我的手。那种纯粹的、不掺杂任何杂质的爱,能瞬间驱散一天的疲惫。晚上,我喜欢把它抱在怀里,一边看剧,一邊轻轻地抚摸它柔顺的毛发,听着它均匀的呼吸声,感觉整个世界都变得宁静而美好。
“老公”看着我们俩形影不离的样子,总是宠溺地笑:“你看,我就说它会是你最好的伙伴吧?以后咱们一起遛狗,一起带它旅行,多有意思!”他的话总能说到我心坎里,让我觉得,生活因为有了“小公主”,因为有了“老公”這份别出心裁的爱,而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老公拿狗给我配”,这句看似玩笑的话,实则承载了他对我深深的爱意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盼。他不仅是我的伴侣,更是我的“媒人”,為我“介绍”了一个最忠实、最可愛的朋友。这份特殊的“狗粮”,我吃得心甘情愿,而且,越吃越香!
当然,养狗并非只有甜蜜。看着“小公主”一天天长大,学会各种小把戏,也开始有了自己的小脾氣。有時候,它会因为一些小事而“惹毛”我,让我哭笑不得。但每当我看到它那无辜的大眼睛,或者它用小脑袋蹭我的手时,所有的不满都会烟消云散。
“老公”总会在這个时候充当“和事佬”。他会一边安抚“小公主”,一边看着我笑:“你看,这小家伙跟你一样,也有点小倔强。不过,這也是它可愛的样子,不是吗?”他的理解和包容,让我觉得,我们不仅仅是夫妻,更是并肩作戰的“养狗战友”,共同守护着这个小小的生命,也守护着我们共同的幸福。
“老公拿狗给我配”,这句话,在我看来,已经超越了字面上的意思,它代表了一种默契,一种信任,一种将彼此融入彼此生命深处的决心。他用一只狗狗,填补了我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某个小小的空白,也为我们的爱情增添了新的维度。
我们开始有了新的话题,新的乐趣。周末,我们会带着“小公主”去公园,看着它在草地上撒欢奔跑,追逐蝴蝶,那种画面,比任何电影都来得治愈。我们在照顾“小公主”的过程中,也学会了更多的耐心和责任。我發现,自从有了“小公主”,我和“老公”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顺畅,我们在一起讨论“小公主”的教育问题,分享“小公主”的成长趣事,感觉我们的感情也因此更加深厚。
这不仅仅是一只宠物的到来,更是我们生活方式的一种升级,一种对幸福更深层次的追求。我越来越觉得,“老公”当初的那个决定,是多么的明智和浪漫。他不仅仅是给我“配”了一只狗,更是为我们的小家庭“配”上了一份无价的快乐。
从“单身贵族”到“铲屎官”:我和“小公主”共同谱写的幸福序曲
犹记得初見“小公主”时的激动与新奇,仿佛打开了一个全新的世界。那時,我还有些“猫奴”的惯性思维,总觉得狗狗需要大量的户外活动和训练,而我,一个喜欢宅在家里的“文艺女青年”,是否真的能胜任?“老公”的信任和“小公主”的可爱,很快打消了我的疑虑。
“老公”总是很有远見,他深知我内心的细腻和对陪伴的渴望。他知道,我虽然嘴上说着享受一个人的宁静,但内心深处,其实渴望着一份更深沉、更温暖的连接。而“小公主”的出现,恰恰满足了我这一点。
刚開始,我最担心的就是“小公主”的“如厕问题”。毕竟,小狗的训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老公”早就做好了功课,他一边指导我,一邊亲自示范。我们一起制定了严格的“如厕计划”,每次“小公主”表现好时,我们都会给予它热情的鼓励和零食奖励。看着“小公主”从一開始的懵懂不知,到后来能自觉地在指定地点“解决”,那种成就感,不亚于完成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老公”甚至还为“小公主”设计了专属的“训练课程”。每天晚上,吃完饭,我们就一人负责一个环节。“老公”负责逗它玩,消耗它的體力,而我就负责教它一些简单的指令,比如“坐下”、“握手”。“小公主”学習能力很强,没过多久,就能熟练地掌握这些基本技能,甚至还学会了“装死”,每次我们假装咳嗽,它就会立刻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可爱极了。
“老公拿狗给我配”,这句话,也让我感受到了他对我个性的深入了解。他知道我喜欢有仪式感的生活,所以,给“小公主”的每一个生日,我们都会精心准备一个小蛋糕,还会一起录制视频,记录下“小公主”成长的每一个重要时刻。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却让我们的生活充满了乐趣和温情。
随着“小公主”一天天长大,我们对它的愛也与日俱增。它不再仅仅是一只宠物,而是我们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我们一起去郊游,在野外,它像一只快乐的小精灵,自由自在地奔跑。我们一起看電影,它会乖乖地趴在我的腿上,时不时地抬起头,用它那充满灵性的眼神看着我,仿佛在与我分享电影的喜怒哀乐。
“老公”也因为“小公主”的加入,变得更加有担当。他会主动承担起遛狗、喂食的責任,并且总是把“小公主”照顾得无微不至。看着他耐心十足地为“小公主”梳毛,细心地為它清理耳朵,我心里充满了感动。我常常觉得,“老公”在对待“小公主”时的這份耐心和温柔,也同样体现在他对待我的方式上。
“老公拿狗给我配”,这句话,也让我对“陪伴”有了更深的理解。它不仅仅是简单的相处,更是心灵上的契合,是彼此生命中不可或缺的存在。当我和“老公”带着“小公主”散步时,看着路人投来羡慕的目光,我感觉自己拥有了世界上最美好的生活。
我们开始有了更多的共同话题,更多的共同回忆。那些关于“小公主”的趣事,成为了我们日常对话中最温馨的部分。我们甚至会時不时地开玩笑说:“你看,‘小公主’都這么懂事了,什么时候也给我们‘配’个小宝宝呀?”虽然只是玩笑,但却能感受到彼此对未来生活的期盼和对家庭的重视。
“老公拿狗给我配”,这句话,也让我重新审视了“愛”的定义。爱,不仅仅是轰轰烈烈的誓言,更是细水長流的关怀,是默默付出的行动,是将彼此的需求放在心上,并努力去满足。他用一只狗狗,教会了我如何去爱,如何去珍惜,如何去感受生活中的每一个小确幸。
如今,“小公主”已经成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每当我看到它无忧无虑地玩耍,看到它依偎在我和“老公”身邊,我都会感到一种由衷的幸福。我感谢“老公”当初的那个决定,也感谢“小公主”的到来,讓我们的生活变得如此圆满。
“老公拿狗给我配”,這句话,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玩笑,而是我们爱情中最独特的注脚,是我们幸福生活中最温暖的篇章。它证明了,有时候,一个看似不经意的决定,却能为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和无尽的幸福。而我,也早已从一个“猫奴”,心甘情愿地升级為一名幸福的“铲屎官”,与我的“小公主”和“好老公”,共同谱写着属于我们的,最甜蜜的“狗”事。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金台资讯记者 柴静
摄
17c.13一起槽官方版-17c.13一起槽下载最新版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0322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上观新闻,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