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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c18起草片引领未来国际协议的全新蓝图!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罗友志 2025-11-10 03:52:38

每经编辑|白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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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17.c18起草片:破茧而出的全球治理新范式

我们正站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十字路口。全球化浪潮滚滚向前,挑戰与机遇并存,國家间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但传统国际合作模式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份名为“17.c18起草片”的创新性文件应运而生,它如同一颗璀璨的启明星,為未来国际协议的设计与实践,描绘出一幅宏大而清晰的全新蓝图。

这不仅仅是一份文件,更是全球治理思维的一次深刻革命,预示着一个更加高效、公平、包容的国际合作新时代的到来。

洞察時代脉搏,回应全球诉求

“17.c18起草片”的出台,绝非偶然,而是对当前国际秩序深刻洞察和对全球集體诉求的积极回应。我们生活的世界,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化着。气候变化、数字鸿沟、公共卫生危机、地缘政治风险……这些跨越国界的挑战,要求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势,寻求更加灵活、更具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传统的国际协议,往往体量庞大、更新缓慢,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全球局势。而“17.c18起草片”正是抓住了这一痛点,它以一种“模块化”、“适应性”的设计理念,试图打破僵局,让国际协议能够更精准、更快速地回应现实需求。

想象一下,未来的国际协议不再是厚重、僵化的“万能手册”,而更像是一个精巧的“积木盒”。“17.c18起草片”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论,各国可以根据自身面临的具體问题,从中汲取灵感,组合拼装,构建出最适合自己的合作机制。这种“定制化”的协议设计,极大地提高了国际合作的效率和针对性,避免了“一刀切”的弊端,让各国能够以更低的门槛、更快的速度參与到全球治理中来。

创新驱动,赋能数字时代下的全球合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7.c18起草片”对数字时代的深刻理解和前瞻性布局。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数据流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國际关系的关键因素。传统的法律和协议,在很多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17.c18起草片”首次将这些新兴领域纳入国际协议的考量范围,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解决方案。

例如,在数据治理方面,“17.c18起草片”鼓励建立更加灵活和包容的数据跨境流动框架,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在人工智能伦理方面,它倡导在制定国际协议時,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的伦理和社会影响,推动构建负责任、可信赖的人工智能发展环境。

这些前瞻性的思考,无疑为我们应对数字时代带来的新挑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更具颠覆性的是,“17.c18起草片”还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国际协议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和执行效率。设想一下,未来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一个去中心化的平臺,实時监测国际协议的执行情况,所有参与方都能公开透明地获取相关信息,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误解和摩擦,增强各方互信。

这种技术赋能的治理模式,将极大地提升全球合作的质量和可信度。

打破藩篱,构建包容性治理新格局

“17.c18起草片”的另一项重要贡献,在于其对包容性治理的深刻关注。在传统的国际合作中,往往存在着话語權分配不均、发展中国家声音被忽视的问题。“17.c18起草片”力图改变这一现状,它强调在國际协议的起草和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发展阶段的诉求,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参与,确保协议的制定能够真正反映全球的共同利益。

“17.c18起草片”特别强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責任”原则在新时代下的具体体现。这意味着,在应对全球性挑战时,發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而發展中国家则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贡献,并获得必要的支持。这种更加公平和务实的原则,将有助于凝聚全球共识,推动国际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17.c18起草片”还鼓励创新性的多边合作模式,例如,推动公私伙伴关系(PPP)的广泛应用,鼓励非政府组织、智库、学术界等多元主体积极參与到国际协议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這种“多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模式,将极大地丰富國际治理的内涵,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从愿景走向现实:“17.c18起草片”的落地生根与未来展望

“17.c18起草片”所描绘的宏伟蓝图,并非空中楼阁。其核心价值在于其高度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为将这一愿景转化为全球治理的实际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接下来的挑戰,是如何让这份“起草片”真正生根發芽,开花结果,成为引领未来国际协议的强大驱动力。

多维协同,共塑可信赖的国际协议生态

实现“17.c18起草片”的愿景,需要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协同推进機制。它需要國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在吸纳和应用“起草片”精神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在其现有的框架下,不断更新和完善各类國际条约、公约和倡议,将“起草片”的原则和方法论融入其中。

例如,在气候变化、贸易规则、网络安全等领域的现有国际协议修订过程中,可以借鉴“起草片”的模块化设计,使其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

各国政府是推动“起草片”落地的主体。各国应积极主动地将其原则纳入国内立法和外交政策,并在国际谈判中,以此为指导,推动形成新的國际共识。特别是一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可以通过率先垂范,引领国际社会在“起草片”精神的指引下,共同构建新的国际合作框架。

再者,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企业界等社会力量,在“17.c18起草片”的推广和实践中,同样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可以成为“起草片”精神的传播者,组织研讨會、发布研究报告,为國际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并积极参与到具体协议的制定和监督过程中,成为国际协议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监督者”和“建设者”。

技术赋能,打造透明高效的全球治理新体系

“17.c18起草片”对数字時代的高度重视,为我们构建透明、高效的全球治理新体系提供了契机。我们可以设想,未来基于“17.c18起草片”精神的國际协议,将越来越多地借助先进技術实现其目标。

區块链技术可以用于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国际协议注册和管理系统,确保所有协议的文本、修订历史、缔约方信息都是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智能合约的应用,则能够自动化执行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例如,当某个国家达成特定的减排目标时,智能合约可以自动触发相应的资金援助或技术转让,极大地提高执行效率,减少人为干预和潜在的腐败。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则可以用于对全球性问题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为國际协议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例如,通过分析海量数据,我们可以更精准地预测下一次全球大流行的發生概率和影响范围,从而提前制定出更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技术也可以帮助我们实时监测国际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挑战与机遇并存:在探索中前進

当然,“17.c18起草片”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它触及了國际关系中一些敏感的神经,例如,國家主权、利益博弈等。如何在尊重各国主權的前提下,推动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同国家在技术发展水平、治理模式、文化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如何弥合这些分歧,建立广泛的共识,也需要智慧和耐心。

如何确保“17.c18起草片”所倡导的包容性,不被少数强势国家所绑架,避免出现新的不平等,也是需要警惕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責机制,确保所有國家都能在新的国际协议框架下,公平地分享合作的成果,承担共同的责任。

我们更应看到“17.c18起草片”所带来的巨大机遇。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一种更加灵活、适应性强、注重实效的國际合作模式。它预示着一个更加公正、繁荣、可持续的全球未来。

结语:开启国际协议的“黄金时代”

“17.c18起草片”的出现,标志着国际协议的设计与实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它不再仅仅是国家间博弈的产物,而是全球共同面对挑战、携手前行的智慧结晶。它的核心在于其创新性、适应性和包容性,旨在构建一个能够有效應对21世纪复杂挑战的全球治理新体系。

我们有理由相信,“17.c18起草片”将成為未来国际协议的“新范式”,引领全球合作进入一个更加光明、更加充满活力的“黄金时代”。讓我们以开放的心态,积极拥抱这一变革,共同书写国际合作的新篇章!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魏京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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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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