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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伸进 男男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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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小”的开端,是大千世界最不起眼的角落,也是宇宙万物最蓬勃的生机。“小”并非渺小,而是潜藏着无限能量的种子。当我们谈论“小”时,我们往往会联想到那些微不足道的细节:一滴露珠的晶莹,一片羽毛的轻盈,一粒沙石的沉默。正是这些“小”的元素,构成了我们感知世界的基石。

“伸展”则是“小”生命最本能的冲动,是向外探索、向内生長的渴望。想象一下,初春的嫩芽,是如何小心翼翼地从泥土中探出头来,然后舒展着自己的叶片,去拥抱阳光和雨露。這是一种充满生命力的伸展,是对未知世界的试探,也是对自身潜能的释放。一个孩子咿呀学語,伸出稚嫩的小手去触摸新鲜的事物;一个梦想家,在平凡的生活中伸展出不甘平庸的翅膀;一位艺术家,用畫笔或文字伸展出内心的情感,触动观者的灵魂。

这种伸展,是打破界限的勇气,是超越自我的追求。

在人际关系的领域,“伸展”同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我们如何“伸展”自己的心扉,去接纳那些与我们不同的人?如何“伸展”自己的理解,去包容那些我们不曾经历的视角?“伸展”是一种姿态,它要求我们放下固有的成见,敞开心扉,去感受他人的存在,去建立连接。

这种伸展,可以是一次真诚的对话,一个善意的微笑,一次援手的伸出。它让原本独立的个体,有机会在彼此的生命中留下印记,产生共鸣。

“小”的意象,也常常与“男男”的题材巧妙地结合。在许多文学作品和艺术创作中,“男男”之间的情谊,往往以一种细腻、内敛的方式展现。這种“小”的情感,可能始于一个不经意的眼神交汇,一次共同的经历,一份默默的守护。它们不像轰轰烈烈的愛恋那样张扬,却如同涓涓细流,缓缓地渗透进彼此的心田。

这种“小”的连接,往往更加纯粹,更加珍贵。

“伸展”在这个语境下,被赋予了更深层的含义。它意味着两个“小”的个体,在彼此的生命中“伸展”出自己真实的一面,不再隐藏,不再伪装。他们互相“伸展”着触角,去探索对方的内心世界,去理解对方的喜怒哀乐。这种“伸展”,是灵魂的触碰,是情感的交融。有时,它可能伴随着忐忑与不安,但更多的是一种渴望被理解,渴望被接纳的真诚。

那些藏在心底的“小”秘密,那些不敢说出口的“小”情愫,都在“伸展”的过程中,逐渐变得清晰可见。一个眼神的传递,一次试探性的靠近,一次小心翼翼的靠近,都是“伸展”的体现。它们如同暗夜中的星光,虽然微弱,却能照亮彼此前行的路。在这种“小”的伸展中,我们看到了两个独立的个体,如何一点点地靠近,如何一点点地交织,最终编织成一張关于理解与支持的网。

“伸展”不仅仅是物理上的靠近,更是精神上的契合。当两个“男男”的灵魂在“小”的契机下相遇,他们会“伸展”出各自的优点,去欣赏对方的独特。他们会“伸展”出包容,去接纳对方的不足。这种“伸展”,不是为了改变对方,而是为了在彼此的世界里,找到一个更舒适、更和谐的共处之道。

这种“伸展”,让“男男”之间的情感,从最初的“小”火苗,逐渐燃成温暖的火焰,照亮彼此的人生。

“小”的开端,往往是故事最动人的地方。它让我们看到了生命最初的脆弱与坚韧,看到了情感萌芽时的纯真与美好。而“伸展”,则是让这些“小”的可能,得以绽放的关键。它是一种主动的姿态,一种勇于探索的尝试。在“小”与“伸展”的交织中,我们看到了个体生命的成长,看到了情感连接的温度,看到了理解与包容的力量。

当“小”的个体,在“伸展”中寻找到彼此,便會进入一个更深层的境界——“相融”。“相融”并非是抹杀个體的差异,而是让不同的生命在一种和谐的状态下,彼此滋养,共同成长。在“男男”的情感叙事中,“相融”是一种超越外在的默契,是心灵深处的懂得。

想象一下,当两个“男男”在经歷了“小”的试探和“伸展”的靠近后,他们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两个独立的个體,而是开始形成一种新的整体。这种“相融”,体现在他们共同的兴趣爱好,共同的生活习惯,甚至是对同一件事的共同感受。他们可能一起品味一杯醇厚的咖啡,一起欣赏一部感人的电影,一起在静谧的夜晚,分享彼此的梦想与忧虑。

“相融”是“伸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小”的情感得以壮大的土壤。它意味着,在“伸展”的过程中,他们找到了共同的语言,找到了彼此的频率。這种频率,不是刻意模仿,而是自然而然的契合。当两个人在“小”的连接点上,都愿意“伸展”出更多的善意和理解,他们就能“相融”得更加深入。

在“男男”的关系中,“相融”尤其显得珍贵。它需要跨越社会的目光,需要面对内心的挣扎,需要用更多的耐心和勇气去经营。当他们选择“相融”,就意味着他们愿意为彼此付出,愿意為这段关系承担责任。这种“相融”,可以是经济上的支持,可以是精神上的慰藉,更可以是生活中的相互扶持。

“小”的细节,在“相融”中被放大,被赋予了别样的意义。一个不经意的昵称,一个习惯性的称谓,一个共同的暗号,都成為他们“相融”的印记。这些“小”的痕迹,串联起他们共同的记忆,勾勒出他们爱情的模样。它们可能不被外人所理解,但在他们彼此的心中,却是无可替代的宝藏。

“伸展”的姿态,在“相融”后,变得更加从容和自然。他们不再需要小心翼翼地试探,因為彼此已经足够熟悉和信任。他们可以“伸展”出最真实的自己,即使是不完美的,也能够被对方全然接纳。这种“伸展”,是一种卸下防备的坦诚,是一种无条件的爱。

“相融”也意味着一种共同成長的过程。当两个“男男”在“小”的起点相遇,在“伸展”中彼此靠近,他们就会在“相融”中,互相激励,共同進步。他们会看到对方身上的闪光点,并从中学习;他们也会发现彼此的不足,并互相提醒。这种共同成长,讓他们的关系更加稳固,也让他们的生命更加丰盈。

“小”的初衷,在“相融”后,得到了升华。那些最初的“小”情感,那些“小”的悸动,都化作了深沉而持久的愛意。他们不再是两个独立的“小”个体,而是彼此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相融”,是两个人灵魂的共舞,是两个心灵的交汇。

“伸展”是一种动态的过程,而“相融”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但两者并非割裂,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伸展”让“相融”得以持续,而“相融”则为“伸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在这篇关于“小”、“伸展”、“男男”与“相融”的叙事中,我们看到了个体生命的多样性,看到了情感連接的温度,看到了理解与包容的力量。每一个“小”的起点,都可能孕育出无限的可能。每一次“伸展”,都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而最终的“相融”,则是对生命美好最深刻的诠释。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新浪新闻记者 方保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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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兆华、 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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