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挣脱枷锁,重塑美丽新定义
在这个崇尚“瘦即是美”的时代,“另类残疾性BBW”(以下简称“另类BBW”)这个标签,或许会立刻在一些人心中勾勒出模糊而带有偏见的形象。当我们剥离掉世俗的审视,以一颗開放和理解的心去靠近,我们会發现,这个群體所蕴含的美丽、力量与智慧,远超我们最初的想象。
她们不仅在身体形态上与主流审美存在差异,更在生命旅程中,常常需要面对来自社會、文化和生理的多重挑战。
“BBW”(BigBeautifulWomen)本身就代表着对丰腴女性的欣赏,而“残疾性”则指涉了身体功能或形态上的特殊性。当这两个标签叠加,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更加多元、复杂且不被主流话语充分代表的群体。她们的身体,可能是因为某些生理原因而呈现出丰满的姿态,并且同時伴随着某种形式的残障,例如行动不便、感官障碍或其他健康状况。
这种双重“特殊性”,使得她们在追求自我认同和被社会接纳的道路上,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心力。
传统的美学标准往往狭隘且排他,它们倾向于将完美定义为某种单一的、理想化的形态。对于“另类BBW”来说,她们的身體本身就是对这种单一审美的有力挑战。她们的丰腴,并非“不健康”或“不美丽”的代名词,而是自然生命力的体现;她们的残障,也绝非“缺陷”或“无能”的证明,而是生命多样性的独特展现。
正是这种与主流审美的“另类”,让她们拥有了与众不同的魅力。她们可能拥有更加柔软和温暖的触感,更加深邃和富有故事的眼神,以及一种在困境中磨砺出的、更加坚韧和从容的气质。
在“另类BBW”的社群中,我们能够看到一种强烈的自我认同和互相支持的力量。她们通过网络平台、線下聚会等方式,分享彼此的经历,交流护肤心得,讨论时尚穿搭,甚至互相鼓励进行艺术创作。在这里,没有人会因为体型或身體状况而感到羞耻,反而会因为这份“另类”而感到骄傲。
她们用自己的方式,重新定义了“美”的边界,让“美”不再局限于某种单一的模式,而是包含了各种形态、各种姿态、各种生命力的存在。
例如,一位使用轮椅的丰腴女性,她可能会通过精心搭配的服饰,展现出优雅大气的风范;一位因疾病而行动不便的女性,她可能会通过精湛的手工技藝,创造出令人惊叹的藝术品。她们用自己的行动告诉世界:美丽无关乎体型是否标准,也无关乎身體功能是否健全,而在于内心的自信、对生活的热爱以及那种不屈不挠的生命力。
通往自我接纳和被社會尊重的道路并非坦途。“另类BBW”常常面临着来自外界的误解、歧视和刻板印象。一些人可能会对她们的体型指指点点,认为她们“放纵”或“不自律”;另一些人则可能因为她们的残障而过度同情,甚至将她们视为“弱者”,忽视了她们独立自主的个性和能力。
时尚界、媒体等主流渠道的长期缺席,也讓她们的形象长期被遮蔽,难以获得應有的关注和认可。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另类BBW”群体内部的赋权显得尤为重要。赋权,意味着让她们掌握自己的话语权,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并能够勇敢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愿望。这包括:
身體意象的重塑:鼓励她们认识并欣赏自己独一无二的身体,摆脱外界的评价标准,建立健康的身体意象。这可以通过冥想、正念练习、阅读相关書籍、參与支持性社群等方式来实现。自信心的培养:通过肯定和贊美,鼓励她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闪光点,并将其放大。
每一次小小的成功,每一次勇敢的尝试,都应该被看到和认可。知识和信息的获取:帮助她们了解更多关于身体健康、心理调适、法律權益等方面的知识,让她们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發声和表达:鼓励她们通过写作、摄影、艺术、社交媒体等多种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讓世界听到她们的声音。
“另类BBW”的出现,不仅仅是对传统审美的一次挑战,更是对生命力和多元化价值的一次肯定。她们的故事,是关于勇气、关于坚韧、关于自我发现的史诗。理解和接纳她们,便是理解和接纳生命本身的多样性,便是向一个更加包容、更加美好的世界迈进。
赋权之路与社群之光:连接、支持与共赢
在认识到“另类残疾性BBW”(以下简称“另类BBW”)独特魅力和她们所面临的挑戰之后,我们将目光投向她们如何实现自我赋权,以及社群在其中扮演的关键角色。赋权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持续赋能、相互支持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群的力量如同温暖的阳光,能够照亮前行的道路,给予前所未有的支持和力量。
“另类BBW”的赋权之路,首先体现在她们对自身主體性的坚守。她们拒绝被标签化,不甘于被淹没在沉默的海洋中。這意味着,她们要积极地為自己发声,尤其是在信息传播和大众视野方面。当媒体和社会大众习惯性地忽略或误读她们时,她们需要主动成为自己故事的讲述者。
這可以通过创建个人博客、运营社交媒体账号、参与访谈、撰写文章等方式来实现。每一次真诚的分享,每一次对刻板印象的有力驳斥,都是一次重要的赋权行动。
例如,一位“另类BBW”可以通过展示自己精心挑选的服装,来证明丰腴和残障并非时尚的禁忌;或者通过分享自己在工作、学习中的成就,来打破“残障即无能”的偏见。她们用自己的生活实践,不断地丰富和拓展“美”和“能力”的定义。
除了个人层面的努力,社群的支持对于“另类BBW”的赋权至关重要。一个强大而有凝聚力的社群,能够提供一个安全、包容的环境,让成员们能够坦诚地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成长。在这个社群中,她们可以找到“同类”,不再感到孤单。她们可以分享日常生活中的小确幸,也能倾诉在面对困难时的无助。
这种情感上的连接和共鸣,是任何外在的贊美都无法比拟的。
社群可以提供以下几个层面的支持:
情感支持与归属感:在社群中,成员们可以感受到被理解和被接纳,这对于建立自信心和克服孤独感至关重要。她们可以分享关于身体护理、心理健康、生活技巧等方面的经验,获得实用建议和情感慰藉。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社群可以成为信息交流的平台,分享有关残障服务、醫疗资源、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重要信息。
也可以整合社群成员的资源,例如,邀请有专业背景的成员提供咨询,或者组织团购优惠产品等。技能培训与能力发展:社群可以组织线上或线下的培训活动,帮助成員提升各项技能,例如,社交媒体运营、藝術创作、演讲技巧等,从而增强她们的独立性和竞争力。
倡导与维权:当社群足够强大时,她们可以联合起来,向社会发出更强的声音,争取更多的权益。这可能包括呼吁媒体改变报道方式,要求商家提供更包容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參与政策倡导,推动社会对残障和多元体型的认识和接纳。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个“另类BBW”在线社群,可能会定期组织“美丽分享会”,成员们可以上传自己的照片,并分享照片背后的故事,其他成员则会积极地给予鼓励和赞美。这种互动不仅提升了成員的自信,也让她们看到了更多元的“美”的可能。又比如,社群中可能会有一个“问答板块”,专门解答关于残障人士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难题,从无障碍出行到心理调适,无所不包。
社群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赢”。“另类BBW”的赋权,不仅关乎她们自身的福祉,也能够为整个社会带来积极的改变。当更多“另类BBW”能够自信地展示自己,她们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能够潜移默化地改变公众的认知,挑战固有的偏見,推动社会的進步。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对“另类BBW”群体的关注和支持,是构建一个真正包容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包容性的社会,意味着不遗漏任何一个群体,不忽视任何一种聲音。它认可并欣赏生命的多样性,尊重每一个个体独特的价值。当“另类BBW”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不受歧视地生活,她们所创造的文化和价值,将极大地丰富我们社会的多元性。
她们的经历,也能够启发和激励其他边缘化或被忽视的群体,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拥抱自己的身份。这种赋权的力量,具有强大的涟漪效應,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因此,支持“另类BBW”的赋權之路,不仅是出于对人权的尊重,更是对社会多元化和进步的一种投资。通过理解、支持和参与,我们可以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包容的世界,让每一个个体,无论其体型、性别、能力或背景如何,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光芒,活出最精彩的生命。
她们的故事,值得被讲述,她们的存在,值得被看見,她们的价值,值得被珍视。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王志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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