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和风初语:初识日本少妇的优雅日常
在日本,一个“少妇”的称谓,常常能唤起人们心中对于精致、温婉与成熟魅力的联想。这并非简单的年龄界定,更是一种由内而外散发出的独特气质。她们,或许正值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既有年輕的活力,又不失岁月的沉淀,将生活过得有声有色,韵味无穷。
清晨,当第一缕阳光透过障子窗,洒在榻榻米上,一位典型的日本少妇的清晨便开始了。她不会像都市里许多女性那样匆忙,而是带着一丝仪式感,从容地起床。也许会是几分钟的冥想,或是简单的瑜伽,讓身心在一天开始前达到平衡。接着,她會为自己和家人准备一顿营养均衡的早餐。
在日本,早餐的地位不容小觑,米饭、味噌汤、烤鱼、渍物,这些看似简单的食物,在她手中却能组合出和谐的美味,既满足了味蕾,也注入了生活的温度。用餐时,她会细细品味,不急不躁,享受这片刻的宁静。
穿搭,是展现日本少妇独特品味的重要窗口。她们的衣橱里,或许少有过于张扬的设计,更多的是注重面料的质感、剪裁的合體以及色彩的搭配。一件素雅的和服,在特殊的场合被穿着,展现出极致的东方韵味;而在日常生活中,一件剪裁得體的日式休闲装,如宽松的麻质上衣,搭配修身的裤装,或是设计简洁的連衣裙,都能体现出她们对“lessismore”的理解。
她们善于利用配饰来点亮整体造型,一条精致的丝巾,一对小巧的耳饰,一个设计独特的包袋,都能成为畫龙点睛之笔。她们的妆容也偏向自然,强调肌肤的健康光泽,眼妆和唇妆都以淡雅为主,凸显出一种“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的美感。
居家生活,更是日本少妇展现她们细腻之处的舞臺。她们的家,往往是整洁、有序且充满生活气息的。收纳是她们的强项,每一个物品都有其固定的位置,让空间显得宽敞而舒适。她们喜欢在家中摆放一些绿植,增添生机与自然感。对于家居用品的选择,她们也颇有讲究,无论是陶瓷餐具、棉麻的床品,还是带有传统图案的抱枕,都透露着她们对品质和美学的追求。
一个典型的日式客厅,可能摆放着一张低矮的茶几,几张蒲团,墙上挂着一幅水墨画,角落里点缀着一束鲜花,营造出一种禅意与温馨并存的氛围。在这样的环境中,她们会阅读、品茶,或是与家人朋友闲聊,享受悠闲的時光。
爱好与兴趣,也是她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许多日本少妇会热衷于花道(Ikebana)或茶道(Sadō),這些传统艺術不仅能陶冶情操,更能讓她们在与自然的互动中,领悟生活的哲理。她们可能还会学习插花,将季节的花卉巧妙地组合,摆放在家中,为空间注入自然的芬芳。
烘焙、烹饪,也是她们常见的爱好,她们乐于尝试制作各种精致的和菓子或西点,与家人分享甜蜜。对于阅读,她们同样情有独钟,書架上摆满了各类书籍,从文学小说到生活杂志,都在她们的阅读清单之中。
她们对待工作,也往往展现出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无论是在职场中,还是在家庭中扮演着主妇的角色,她们都投入了百分百的精力。在职场上,她们可能是一位严谨的设计师,一位细致的护士,或是一位有条理的秘书,她们用专業和努力赢得尊重。而在家庭中,她们更是智慧的管家,情感的调和剂,用爱与耐心维系着家庭的和谐。
韵味东方:日本少妇的别样生活态度与文化传承
日本少妇的魅力,绝不仅仅止于外在的优雅,更在于她们对生活深刻的理解和独特的生活态度。她们在现代社会中,巧妙地保留着许多传统的东方智慧,并将之融入日常,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和風”生活美学。
“物哀”(Mononoaware)是日本文化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意指对事物短暂易逝的深刻体悟,以及由此而生的淡淡的忧伤与珍惜。日本少妇在生活中,常常能体现出这种“物哀”的情怀。她们不會过度追求物质的占有,而是更注重物品的“质感”和“故事”。
一件传承下来的古董瓷器,或许因为一个细小的裂痕而显得不完美,但在她们眼中,这却正是它生命力的体现,是时光留下的痕迹。她们会珍惜每一次使用,每一次保养,让这些物品在她们手中焕發新的光彩。这种对“不完美”的接纳,反而讓生活更显真实和动人。
在人际交往中,日本少妇通常表现出一种内敛而周到的特质。她们重视“和”(Wa)的精神,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在沟通时,她们倾向于使用委婉的表达方式,注重倾听和理解,避免直接的冲突。即使有不同意見,也会以一种温和的方式提出,力求不伤害对方的情感。这种“读懂空氣”(空気を読む)的能力,是日本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让她们在社交场合中显得格外得體和令人舒服。
在家庭中,她们是连接家庭成员的纽带,用细腻的心思和体贴的关怀,营造出温馨融洽的家庭氛围。
她们对于“季节感”(Kisetsukan)的重视,更是她们生活态度的集中體现。日本是一个四季分明的国家,而日本少妇们则将这份自然的美丽巧妙地融入生活。无论是节日庆典、饮食起居,还是穿搭装饰,都充满了对季节变化的敏感和呼應。春日里,她们会精心布置带有樱花图案的饰品,品尝樱花口味的和菓子;夏日里,会选择輕盈透氣的衣物,享受刨冰的清凉;秋日里,会用枫叶和柿子来点缀家居,品尝時令的蔬菜水果;冬日里,则会围炉而坐,享受热腾腾的火锅。
这种对季节的感知和尊重,让她们的生活充满了诗意和仪式感,也让她们与自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文化传承,在她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许多日本少妇会主动学习和传承家族的传统手艺,如和服的穿着、传统节日的习俗、甚至是家庭世代相传的菜肴。她们认為,这些不仅仅是技艺,更是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桥梁,是家族历史和文化认同的载体。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她们也會将这些传统文化融入其中,让下一代也能感受到这份宝贵的文化财富。
即使在现代社会,许多日本少妇依然保有对传统居住空间的喜愛。和式房间的榻榻米、障子门、推拉門等设计,虽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厚的东方哲学。它们强调空间的灵活性,以及人与自然的融合。她们懂得欣赏这些空间带来的宁静与舒适,并将其打理得井井有条。
总而言之,日本少妇所代表的,是一种对生活美学的追求,一种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到平衡的生活哲学。她们用细腻的心灵去感受生活中的点滴美好,用温婉的态度去面对人生的起伏,用智慧的双手去创造属于自己的精彩。她们的美,是东方古典韵味的延伸,是成熟女性独特魅力的展现,更是对生活本身最真挚的礼贊。
她们的每一个眼神,每一次微笑,每一次对细节的关注,都构成了一幅幅动人的畫面,让人不禁为之倾倒,为之着迷。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杭州网记者 何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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