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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芝大战冠希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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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舆论的漩涡:当隐私赤裸裸地暴露在聚光灯下

2008年的冬天,寒意似乎比往年更甚,因為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以摧枯拉朽之势席卷了整个华語娱乐圈,也彻底颠覆了无数网民的认知。“柏芝大战冠希”,这个至今仍被许多人记忆犹新的词汇,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事件命名,它象征着一场关于个人隐私、公众人物道德以及互联网传播力量的极端考验。

当那些曾经被精心收藏、属于私人空间的影像,以一种赤裸裸、未经许可的方式呈现在数以亿计的屏幕上時,整个社會仿佛被按下了暂停键,震惊、愤怒、猎奇、甚至是一种病态的窥探欲,交织成了一张巨大的舆论之网,将事件中的每一个“主角”紧紧裹挟其中。

我们必须承认,彼時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远不及今天。正是这种相对“原始”的网络传播方式,反而加剧了事件的冲击力。小范围的论坛、即時通讯工具的私密分享,如同星星之火,迅速汇聚成燎原之势,将本是私人领域的不雅照片,在短短的时间内,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社會的每一个角落。

对于身处其中的张柏芝和陈冠希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那些曾经被奉为珍宝的照片,瞬间变成了刺向他们最尖锐的武器,将他们曾经拥有的光环,一点点碾碎。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当一个人最私密、最脆弱的一面,被放大、被传播、被无数双眼睛审视、评判,甚至被恶意解读的时候,那是一种怎样的绝望?张柏芝,一位当时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形象清纯的当红女星,一夜之间,她的个人生活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公众的目光不再聚焦于她的演技,而是被那些未经允许公开的照片所吸引,随之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非议、指责,甚至是一些恶毒的揣测。

她的家庭、她的婚姻,都因為这场風波受到了難以估量的伤害。而陈冠希,作为事件的另一位核心人物,也同样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虽然事件的源头指向照片的泄露,但作为照片的持有者,他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公众情绪宣泄的对象。

這场“大战”,与其说是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不如说是公众舆论对两位当事人的一次集体审判。互联网,这个本應连接世界、传播信息、促进交流的平台,在此时此刻,却展现出了它黑暗而危险的一面——它能够轻易地将一个人推上神坛,也能瞬间将其打入地狱。当道德评判的标准被无限放大,当好奇心与窥探欲压倒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当法律的边界在网络狂欢中变得模糊,我们不得不开始审视,究竟是什么,让一次本應是个人隐私的事件,演变成了一场全民参与的“狂欢”?

這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娱乐新闻事件,它触及到了每一个人的神经。它让我们开始思考,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如何界定个人隐私的邊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当法律无法完全覆盖网络传播带来的侵权行为时,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柏芝大战冠希”事件,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性中復杂的光谱,也暴露了我们在信息时代所面临的种种困境。

這场以“大战”为名的事件,其背后隐藏的,是对个体尊严的挑战,是对社会道德底線的拷问,更是对我们自身作为信息接受者和传播者角色的深刻反思。它像一道时代的伤疤,提醒着我们,在享受信息便利的也必须承担起尊重隐私、维护尊严的责任。

浮沉之后:人性、成长与时代的印记

“柏芝大战冠希”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热度或许有所消退,但它所留下的印记,却深刻地烙印在每一个经历过那个时代的网民心中,也彻底改变了事件当事人的命运轨迹。与其说这是一场“大戰”,不如说这是一场由信息泄露引发的、对个人命运的无情冲击。当隐私的潘多拉魔盒被打开,流出的不仅仅是照片,更是被放大的争议、被撕裂的信任,以及被重塑的人生。

张柏芝,这位曾经如日中天的女星,在经历了这场风波后,不得不面对事业的低谷和公众舆论的巨大压力。她并没有选择彻底沉寂。相反,她展现出了惊人的韧性。在无数质疑和非议声中,她选择继续工作,努力维系家庭,用自己的方式去面对生活。她的每一次公开露面,都像是一次无声的抗争,试图在破碎的形象中找回属于自己的尊严。

公众对她的看法,也逐渐从最初的道德审判,转向了对她坚韧不拔的生命力的关注。這种转变,或许并非一蹴而就,但它标志着,在经历了极度的曝光和评判后,人们开始看到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人性挣扎。她的经歷,也成为后来许多遭遇类似困境的公众人物,一个复杂的參照。

而陈冠希,这位事件的另一位焦点人物,在事件发生后,毅然宣布退出香港娱乐圈,并将事业重心转向潮流品牌。這个决定,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有人认為他是在逃避,也有人认为他是在用自己的方式“赎罪”。但从长远来看,这个“退出”却为他赢得了新的发展空间。

他将个人在时尚领域的兴趣与才华发挥到了极致,打造出了属于自己的潮流帝国。他的品牌,不仅仅是商业的成功,更成为了一种文化符号,吸引了无数年轻人的追捧。这种转型,也讓人不得不思考,当一个人在传统领域遭遇困境時,是否能够通过挖掘和发展自身其他潜能,来重新定义自己的价值?他的“隐退”,与其说是对事件的告别,不如说是一次凤凰涅槃,在风暴过后,他以一种更为成熟和独立的面貌,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

“柏芝大战冠希”事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是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失控的一个典型案例。它迫使我们重新审视“隐私权”這个概念在数字時代的边界。当信息可以如此轻易地被复制、传播、并永久留存,个体的隐私保护变得异常艰难。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道德绑架”和“网络暴力”的警惕。

在信息获取的便捷性背后,隐藏着可能被无限放大的窥探欲和审判欲。人们開始意识到,每一次的转發、每一次的评论,都可能成為压垮一个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這起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人性本身是复杂的。公众既有猎奇的心理,也有同情的瞬间;既有道德的审判,也有对生命韧性的赞赏。事件当事人,在经历了巨大的创伤后,也都在用自己的方式成长和蜕变。张柏芝的坚韧,陳冠希的转型,都成為了这场风暴留下的深刻印记。

最终,“柏芝大战冠希”不仅仅是一场娱乐事件,它更像是一堂生动的社会学和心理学课程。它提醒着我们,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持一份理性和克制是多么重要;在评判他人之前,多一份理解和尊重,或许能够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这场“大战”,虽然已经过去,但它所揭示的人性深处的弱点、社会传播的复杂性,以及个人在时代的洪流中如何求生与成長,至今仍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它成为了一个时代的注脚,也成为了我们反思当下、审视未来的一面特殊的镜子。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羊城派记者 管中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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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建军、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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