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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喷浆 视频麻豆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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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涌动的心潮:青春期的情感迷宫

青春,是人生中最绚烂也最迷茫的季节。空气中弥漫着懵懂的好奇,心底涌动着难以言喻的情愫。在这个時期,“女学生喷浆视频麻豆”这样的字眼,或许会不经意间闯入年輕人的视野,带着一丝神秘和禁忌的色彩。這背后所折射出的,正是青春期最真实、也最普遍的情感需求与探索。

当我们谈论“喷浆”這个词时,它很容易讓人联想到生理上的成熟和性冲动。对于青少年而言,身体的快速变化伴随着新的感受和欲望,这是自然而然的生理现象。在缺乏充分、科学的性教育环境下,这些生理变化常常被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甚至被污名化。当荷尔蒙开始躁动,好奇心驱使着他们去了解那些未知的领域时,错误的引导和信息的碎片化,就可能导致他们走入误区,对自己的身体产生不健康的认知。

“视频麻豆”的出现,则将這种探索的触角延伸到了虚拟世界。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青少年更容易接触到各种各样带有成人色彩的内容。这些内容,或是在模糊的界限中挑逗感官,或是在不经意间传递着扭曲的价值观。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这些信息可能成为他们理解性、情感甚至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尽管是负面)参考。

他们可能模仿视频中的行为,误以为这是“成熟”或“时尚”的表现,却忽略了其中潜藏的风险和对自我价值的贬低。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這些现象视為洪水猛兽。它们恰恰是青少年在探索自我、理解情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侧面。青春期是情感的萌芽期,对异性產生好感,渴望被关注,甚至產生朦胧的爱恋,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经历。这些情感的涌动,如同涌动的心潮,时而澎湃,时而温柔,它们是成长的一部分,是学习如何去爱、如何去与他人建立连接的最初尝试。

问题在于,我们是否给予了青少年足够的支持和引导,讓他们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中认识和处理這些情感。当一个女学生对某个男生产生好感,想要引起对方注意时,她可能尝试用各种方式来打扮自己,甚至模仿网络上看到的一些“性感”或“有魅力”的形象。而“喷浆”这样略带露骨的词汇,可能就源于这种想要“吸引目光”的冲动,或者是在对性知识的懵懂理解中,将生理反应与“吸引力”划上等号。

更深层次地看,青少年对“麻豆”的关注,也反映了他们对“美”和“吸引力”的定义。网络上的视觉文化,往往塑造了一种单一的、刻板的美学标准。青少年容易受到影响,渴望变成自己眼中“好看”的样子,从而迷失了自我独特的个性。他们可能為了迎合某种外在的标准,而忽略了内心的真实需求和感受。

因此,当我们面对“女学生喷浆视频麻豆”这样的讨论時,与其一味地回避或谴责,不如将其视为一个契机,去审视我们对青少年性教育和情感引导的不足。这是一个信号,表明孩子们在成长的道路上,面临着信息过载、价值观混乱的挑戰。他们需要的是理解、引导,以及正确的性知识,让他们能够区分什么是真实的吸引力,什么是被物化的表现;什么是健康的亲密关系,什么是被剥削的表演。

青春期的情感,就像一场精心编排却又充满即兴的舞蹈。有青涩的试探,有热烈的追求,也有可能因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误解和迷茫。了解這些,才能更好地帮助他们navigate这段充满挑战的旅程。

成长的蜕变:从懵懂到成熟的智慧之路

从part1中我们了解到,青春期的情感探索,是复杂而又充满活力的。而“女学生喷浆视频麻豆”这样的字眼,虽然带有一定的露骨和争议性,但却可以被看作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对自我、情感和外界信息探索的一个侧影。当我们将目光从表面的词语转向其背后所蕴含的意义,就能看到一个更加深刻的命题:如何引导青少年,讓他们在情感的迷宫中找到方向,完成从懵懂到成熟的蜕变。

科学的性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很多时候,青少年对性的认知是碎片化、甚至扭曲的,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性教育的缺失。当他们对身体的变化感到困惑,对性产生好奇,但又无法获得准确、科学的信息时,就很容易被网络上鱼龙混杂的内容所误导。“喷浆”这样的词语,可能就是他们对生理反應的一种懵懂的理解,或者是在不恰当的渠道接触到的信息。

正确的性教育,应该涵盖生理发育、生殖健康、性传播疾病预防、性安全、以及情感关系等多个方面。它不應是禁忌,而应是知识,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具。通过系统的性教育,青少年能够建立起对自身身体的正确认知,理解性是生命的一部分,而非洪水猛兽,也能够辨别网络信息中的虚假与危险。

建立健康的自我认知和价值體系至关重要。青少年时期,是自我认同形成的关键阶段。当他们接触到“视频麻豆”等具有视觉冲击力的信息时,很容易将外貌、身材与“魅力”和“价值”挂钩。這种外在的、物质化的标准,往往會让他们忽视自身内在的品质和独特性。

“女学生”身份,本身就包含着学习、探索、成長的属性,而非仅仅是性吸引力的载体。我们應该鼓励青少年认识到,真正的魅力来自于自信、善良、智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非仅仅是外表的符合某种标准。通过引导他们发展兴趣愛好,參与有意义的社會实践,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够帮助他们建立起更加稳固、健康的自我价值感,从而不易被外界的潮流所裹挟,也不会为了迎合某种形象而迷失自我。

我们应该教育青少年,真诚的沟通、相互的尊重、共同的成長,才是建立健康亲密关系的关键。家長、学校和社会,都应该成为青少年情感成长的支持者,为他们提供一个可以倾诉和获得指导的平臺,帮助他们理解情感的复杂性,学习如何建立有意义的人际关系。

理性看待网络信息,培养媒介素养。在信息爆炸的時代,辨别信息真伪、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尤為重要。青少年需要学习如何理性地分析网络内容,了解信息背后的意图,不盲目跟风,不轻信诱导。“视频麻豆”等内容,往往是经过包装和营销的,其背后可能存在着商业利益甚至剥削。

引导青少年认识到网络世界的复杂性,培养他们的媒介素养,让他们能够区分真实与虚假,理解信息的价值,是保护他们免受网络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总而言之,“女学生喷浆视频麻豆”这些话题,并非仅仅是关于露骨的内容,它们更像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一个信号,折射出他们在性、情感、自我认知以及信息获取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通过提供科学的性教育、建立健康的价值体系、给予情感支持,并培养媒介素养,我们可以帮助他们跨越青春期的迷茫,完成从懵懂到成熟的蜕变,讓他们在人生的新阶段,展现出更加自信、独立和美好的光彩。

這是一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蜕变”。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欧阳夏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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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卓辉、 张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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