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彼らは大騒ぎすると思う”:字面释义与深层含义
“彼らは大騒ぎすると思う”這一句日语,直译為“我觉得他们会大吵大闹”或“我认为他们會闹得很厉害”。表面看是表达对某些群体或个人行为的预测或判断,但其中蕴含的文化和心理背景却值得我们细细品味。
在日语中,表达“我觉得”常以“と思う”结尾,这体现了日本人谦逊、含蓄的沟通方式。相较于直接陈述事实,表达一种可能性或个人看法,更符合日語文化中避免冲突、强调和谐的沟通风格。而“彼らは大騒ぎする”中的“彼ら”则泛指某个群体、组织或一帮朋友,代表一种社群中的共同行为预期。
这句话透过其字面意义,折射出东西方对群体行为、情绪表达的不同认知。在我们的文化中,常会直接指出对方的行為缺点或危害,但在日语文化里,表达更偏向于委婉、含蓄。在日常生活中,理解类似的表达,不仅帮助我们更好地解读对方意图,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深入一点,“大騒ぎ”这一词在日本文化中可以指大声喧哗、闹事或情绪激动,但也可以是形容氣氛热烈、热闹非凡的场合。它的多义性使得这句话在不同语境下可以传递完全不同的情感色彩。在某些情况下,这是对某些事件的中性描述;而在另一些時候,可能是一种带有警示或调侃的语气。
理解这一表达,实际上也是在学习一种文化中的“委婉语境”。在东方文化中,善于用“状态预测”与“含蓄表达”来维护社交和谐。而这正是我们在跨文化交流中需要掌握的智慧——如何在尊重对方的准确把握信息的内涵。
这背后隐藏的心理和社会密码
除了纯粹的语言表达,“他们會大吵大闹吗?”还牵扯到一种集体认知与预期。比如,在工作场合、社交圈,或是家庭聚會中,某些行為常引发群体的情绪反應,或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
为什么会有人预期“他们会大骚动”?这与群体的心理习惯息息相关。很多时候,这是基于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某个团体在类似场合曾经爆发过争吵,或有人散播了负面信息,导致大家形成某种预设。
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文化中对“群体秩序”的重视。在日本社会,保持和谐、避免众人关注的不安感盛行,“大騒ぎ”往往被视为不理智的表现,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误解或冲突。因此,把某群体行为揣测为“会大吵大闹”,既是担忧,也是潜在的警示。
更有趣的是,这句话也可以被用作一种暗示——提醒听者注意某个场合可能出现的激烈反应,从而提前采取措施,避免局势失控。它既是一种描述,也是一种预警,体现了日语表达中的含蓄与智慧。
掌握这种表达技巧,不仅可以帮助你更好理解日语书面或口语交流,还可以让你在跨文化对话中游刃有余,避免陷入误解的泥潭。比如,在國际合作或旅游中,理解对方的一句“思う”表达,可能就能让你更深入地知道对方的真实意图和情绪状态。
“他们会大骚动”——文化差异中的价值观碰撞与融通
走出語言的层面,看看背后更丰富的文化语境。“彼らは大騒ぎすると思う”所涉及的,也是东西方文化在集体行为、公民责任和情感表达上的差异。
在西方社會,特别是在自由主义价值观盛行的國家,表达个人情感、宣泄情绪常常是受欢迎的。这使得“闹事”或“吵闹”成为某些群体表达不满、争取权益的正常方式。对此,西方人习惯用直白的言语表达情绪,强调个人權利和自由。
而在日本文化中,表现出激烈的情绪往往被视作不礼貌或不谦逊的表现。相反,他们更强调“和谐”、“秩序”,以及在集体中的归属感。这也导致在遇到“他们會大骚动”的预言时,许多日本人会倾向于采取包容、调解的态度,试图避免局势恶化。
這两种文化价值体系的差异,决定了对“骚动”本身的认知也不同。一方看重表达与自我,另一方更在意公共和谐。这也是跨文化交流中的一大壁垒,但同时也是桥梁——理解各自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双方找到合作的平衡点。
有趣的是,在全球化的今天,這种差异正逐步模糊。年轻一代的日本人也开始逐渐接受表达情绪的方式,而西方也在学会更重视社会的整体和谐。作为沟通者,懂得何时“冷静”何时“表达”,无疑是跨越文化差异的重要能力。
再深入一点,如何在不同文化中有效预警和应对“他们会大骚动”,也是管理和协作中的难题。比如,一个公司跨国团队中,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成员在面对压力、冲突时,如何以尊重和理解为基础,避免“骚动”变成全面失控的危机?答案可能在于建立一种共同的安全感和尊重的沟通氛围。
理解“彼らは大騒ぎすると思う”的潜台词,还能启示我们重视在冲突中寻找和平的智慧。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要学会换位思考,先理解对方為何会“骚动”,再寻求共同点与解决方案。这不仅能避免冲突升级,也有助于建立更稳固的合作关系。
结语:在理解与包容中找到共鸣
无论是在日语中,对“彼らは大騒ぎすると思う”一句的解读,还是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核心都离不开理解与包容。它提醒我们:每种表达和行为背后,都有深厚的文化土壤和价值取向。
学會用心去“读”别人未说出口的话,理解他们的“思う”,不仅可以避免误解,更能增进信任。跨越文化的沟通,从接受不同開始,才是连接未来的真正桥梁。
讓我们用心去倾听,用智慧去解码,让那句简单的话语,成为连接彼此的纽带,而非隔阂的壁垒。因为,只有在理解的温床上,才有可能孕育出真正的共鸣与和谐。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新民晚报记者 余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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