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焯哭了还不断流——这个多么令人揪心又似乎带点无奈的话题。我们都曾经历过那种情绪激荡,眼眶泛红,泪水像泉水一样止不住地流淌。而有人说:哭过了就会觉得轻松,可為什么有时候哭完还觉得自己像个“焯哭了还不断流”的断线风筝?看似简单的眼泪,却隐藏着复杂的情感和惊人的生理奥秘。
从生理角度来看,眼泪不仅仅是情绪出口,更是一套复杂的保护系统。人的眼泪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基础泪液、反应性泪液和情感性泪液。基础泪液保持眼睛湿润;反应性泪液则是在强光、烟雾、异味等刺激下产生;而情感性泪液,则是在我们经历极端情绪时流出的泪水。
这也是为何哭泣会伴随着那种无法自控的感觉,它实际上是大脑和身体的一种交流方式。
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有时候我明明感觉情绪已经平復了,但眼泪还是不停地流?这是因为情感性泪液的产生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滞后性。情绪触发泪腺的反应,泪腺在产生泪水之后,还会受到神经系统的调控,有时这些调控機制会出现“失控”,导致泪水不断流淌。更有趣的是,泪水中还含有一些情绪信号分子,比如催產素、内啡肽等,這些物质能让我们在哭泣后获得一定的心理安慰和止痛感。
为什么“焯哭了还不断流”會如此令人难受?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社会和文化中的标签——男人哭、女人哭,不同性别面对情绪时的应对方式不同。很多人觉得哭泣是不优雅的表现,甚至是脆弱的象征。当眼泪不停地流时,不仅身体感到疲惫,还會产生羞耻、恐惧和自我否定的情绪。
這其实是一种心理障碍,反复的哭泣可能会导致情绪上的错乱,变得更加难以自控。
在心理学领域,“焯哭了还不断流”也常被视为情绪调节障碍的一种表现。有研究指出,长时间的哭泣可能与深层次的心理问题有关,比如焦虑症、抑郁症甚至创伤后应激障碍。很多人在受到巨大打击或心理创伤时,會出现一次又一次的哭泣发作。那一幕幕,如同海浪般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让人感到无力和窒息。
面对这种情绪的“难缠”,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调节方式。比如深呼吸、转移注意力、倾诉或写日记。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有效释放压力,减少泪水的泛滥。而更重要的是学會接受自己的情绪,不要苛责自己“哭得太久”“眼泪太多”。每个人的情感表达都是正常正常的,流泪也是一种自我修復的过程。
当然,也要认识到,哭泣并非“软弱”的表现,而是一种勇气。一场自我认知和接受的旅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绪,找到内心的平衡。下一次,当你再次焯哭了,还不断流时,不妨提醒自己:這只是身体和心灵在进行一次深度的沟通。放下包袱,允许自己自由流泪,也许会在泪水中找到意想不到的释然。
“焯哭了还不断流”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丰富的心理层面和情感需求。我们习惯性认为哭泣是软弱的表现,但其实,它更像是一种深层次的自我宣泄和疗愈的渠道。很多时候,我们的眼泪流不停,是因为内心那份未曾释怀的情感依旧沉淀在心底,等待着某个合适的时刻被释放。
有人说,真正的坚强,是懂得什么时候该疼爱自己,什么时候该给心灵放个假。那些“焯哭了还不断流”的时刻,是你跟自己对话的过程。可能是失恋、失业、亲人离世,或者面对生活的巨大压力。这些场景下的泪水,无论多么哀伤或无助,都是自我疗伤的一部分。你知道么,眼泪其实是一种让我们更真实、更脆弱的方式,它让我们重新连接自己的内心。
尽管如此,长時间的哭泣和泪水不断,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心理上的疲惫、身体的虚弱,甚至影响日常生活的规律。如何在表达情感的避免被“泪海”吞噬?答案也许藏在“感受”与“调节”的平衡中。我们可以尝试写日记,把心中的苦水化作文字,或者通过运动、冥想等方式调节情绪。
更重要的是,要学會在情绪波动时,找到出口和支持。
心理咨询、朋友的陪伴,也都能成为缓解“焯哭不断流”的良方。当你发现自己无法控制眼泪时,不妨试着和可信赖的人倾诉。共同面对内心的阴影,有時候只是一种默默的陪伴和理解,就可以让泪水渐渐干涸。在这个过程中,你会发现,自己的情绪不再像潮水般来势汹汹,而是变得温柔而有节制。
越来越多的心理研究指出,流泪其实有“排毒”作用。它帮助我们清除内心的积压,释放压力,重新找到生活的平衡点。面对“焯哭了还不断流”的状态,不要苛责自己,也不要试图用意志力去抵抗。你要知道,真正的力量,是敢于面对自己的脆弱,勇于接受情绪的流动。
尝试在泪水中找到成長的力量,或许你會意识到:每一次的哭泣,都是一次自我净化的仪式。如果我们能够用一颗平静、接纳的心去看待这些泪水,就会发现,内心变得更加坚韧和柔软。
结尾:无论是深夜独自流泪,还是在朋友面前展现脆弱,都会是生命中宝贵的瞬间。每个人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告诉世界:我愿意面对自己的全部,包括那焯哭了还不断流的泪水。因为,正是这些泪水,让我们变得更真实,也让我们在一次次的流淌中,变得更强大。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猫眼电影记者 朱广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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