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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芳当时光走过McTER4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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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时光走过的那些岁月——汤芳的芳香记忆

回想起那个年代,池塘边、巷尾街头,总能听到一段悠扬的旋律,那旋律如水滴石穿,润物无声。汤芳的名字,在那时如一缕清風,吹拂着无数人的心弦。她的声音,犹如南方雨后空山的清新,细腻而深邃,穿透岁月的尘埃,留在记忆的角落。

而在她的音乐旅途中,不能不提到那个特殊的舞台——McTER4。这不仅是一次普通的演出,更像是时光的节点,将过去与现在连接得如此紧密。每一次登台,汤芳都带着她那独特的气质与深情,将昔日的记忆缓缓倒回,让观众仿佛穿越时空,重温那些年未曾说完的话语。

McTER4,当时的它,不仅是一个技术与艺术交融的舞臺,更像是一个聚集梦想与青春的梦想之地。人们纷纷走进去,寻找那份属于时光的记忆。汤芳的表演,仿佛一瓶陈年佳酿,随着时间越陈越香。她用声音,拨开时间的迷雾,将过去的点点滴滴一一还原。

而观众们,似乎都被那份深情牵动心弦。有的在角落潸然落泪,有的则微笑着闭上眼睛,静静感受这份穿越时空的芳香。那一刻,不仅仅是音乐的瞬间,更像是心灵的共鸣,讓我们对过去、对未来都充满了无限的遐想。

汤芳与McTER4的每次邂逅,都是一场穿越之旅。她用她的歌声,为这个舞臺赋予了生命,也让无数人找回了那段藏在心底的美好时光。时间也在那一刻变得柔软起来,纷纷倒流,带我们回到那个充满希望和梦想的年代。

那时光的脚步仿佛在舞台上輕轻踱步,每一个音符都写满了回忆。汤芳的表演,让人相信,时光虽远,却从未远离我们,只是等待着一场别样的重逢。而McTER4,也成为了众多熠熠星辰中,一颗永不坠落的明星,照耀着那些不变的情感。

时光中的回响——汤芳与McTER4的深度纠缠

纵观汤芳的音乐生涯,她的每一次出现都似一场盛大的心灵祭典。而McTER4,则像一面镜子,反映出那段岁月的辉煌与温暖。在这里,她不仅仅是歌手,更像是岁月的见证者,用她的聲音,将那份深藏心底的记忆一一唤醒。

她在麦场上的那一刻,总能引发观众深刻的共鸣。她的嗓音,带着深意,那是不需要太多修饰的真实情感。无论是那首流传甚广的经典歌曲,还是那些鲜有人知的温柔小调,汤芳都能用心贴近每一个听众的灵魂。她用声音轻轻敲打着每个人内心的琴弦,将记忆中那些青涩、激昂与温暖串联起来。

McTER4的舞台,似乎也成了岁月的载体,一个讓人可以暂时忘记尘世烦忧的空间。汤芳的每一次登台,都像是在和过去对话。在她那温暖如春的歌声中,许多老粉丝都能找回当年的自己,也有人第一次聆听,便被那份纯粹的感动击中。

她曾说,音乐就像一场時光的旅程。每一首歌,都是一扇通往过去的门。走进去,就像触摸到那份遗失已久的温存。McTER4作为那个舞台的象征,更像是一座桥梁,将青春的记忆与热情缔结在一起。每一次演出,都像是一场美妙的时光倒流,哼唱聲中满载着回忆与梦想。

那些年,汤芳在舞台上的每一份投入,像是在撰写一部无聲的诗集。她把自己融入每一个细节,把情感铺陈得无懈可击。观众仿佛能看到她眼中那片炽热的光,正如那年青春的梦一般,闪烁不息。McTER4成为了她的梦想舞台,也是无数人心中的圣地。

如今,当我们再次回忆起那段岁月,心中总會浮现出汤芳的笑脸,以及那一曲曲动人的歌。时光流转,舞台变换,但那些温暖的瞬间,从未远去。这些记忆仿佛一粒粒珍珠,被岁月串成项链,静静地悬挂在心头。

或许,正是因为有了像汤芳这样用心去歌唱的人,才讓曼妙的时光变得如此长久,那股芳香,也在岁月的长河中越發浓郁。McTER4不仅仅是一个舞台,更像一段传奇的开始和结束,见证着一代人的青春与梦想。

未来的日子里,无论我们身在何方,那些动听的旋律、那些深藏心底的记忆,都像一缕阳光,照耀着每一个追梦的灵魂。汤芳和McTER4的故事,还在继续,像岁月的细沙,静静铺陈出一幅永恒的画卷。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白晓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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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宏民、 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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