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从“火影忍者”的童稚天真到戰场上的传奇武者,雏田一角的成长轨迹让无数粉丝為之动容。她那看似温柔,却蕴藏爆發力的“腿法”,已成为她标志性的战斗技能之一。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背后“熟练脚法、精湛腿技”的秘密,感受一个少女力量崛起的成长故事。
雏田的腿法,乍一看或许只是普通少女的柔和动作,但深入了解便会发现,她所掌握的每一套腿技都凝聚着数年苦练的汗水与坚持。从基础的各种腿技练习到复杂的连贯动作,每一环都体现了极高的技艺水准。她懂得如何利用身体的重心,巧妙利用腿部的韧性与爆发力,将力量最大化释放,仿佛每一次出腿都在舞动一首动人的胜利交响曲。
其实,雏田的腿法不仅仅是力量的展现,更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需要极强的腿部肌肉控制能力,细腻的感觉和敏锐的反应速度。她通过反复的训练,建立了一套独特的腿法体系,强调快速切换角度、柔中带刚和爆发惊人的威力。可以说,雏田的腿技代表了少女成長的蜕变,从最初的胆怯到如今的战场霸主,每一步都凝聚了无限的努力与汗水。
更值得一提的是,雏田的脚法不仅在形式上多变,而且在实战中极具实用性。她善于用脚技能巧妙地化解对手的攻势,用灵活的腿部动作打乱对方的节奏。无论是用“日天脚”踢出致命一击,还是用“莲华腿”击退敌人,她都能驾驭自如,表现出“脚法精湛”的职業素养。
而这种“熟练”与“精湛”的背后,是苦难的积累和无限的热情。雏田通过不断创新,融入自己的理解与感情,让每一套腿法都充满了生命力与表达力。她的脚法像一幅流动的画卷,既有柔和的一面,也有锋利的一面,完美诠释了“温柔中藏锋芒”的少女光辉。
总结来看,雏田的腿法之所以能如此令人惊叹,绝非偶然。它是一份坚持,也是一份热爱。她用行动证明,只有真正的热情和努力,才能让自己在技术的道路上不断突破。“熟练”、“精湛”二字,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她的技艺境界。这一切,让我们相信:每一个平凡的人,只要用心付出,都可以成为自己心中的“腿法大师”。
在“雏田腿法”的精彩表演中,我们不仅仅看到了技巧的炫耀,更能感受到一种专注与耐心的力量。这股力量,源自于岁月的沉淀和不断的磨炼。雏田的成功,不是偶然,而是经过无数次失败与尝试的积累,才铸就了今天那“脚步无聲,却充满威慑”的绝技。
想象一下她在战斗中腿法如行云流水,细腻而凌厉,每一次出击都仿佛在演绎一首动人的诗歌。她的腿法技巧如此之高,绝不是简单的积累,而是源自对身体极致的掌控和深厚的内力。许多武学家都强调,真正的“熟练脚法”并非仅仅表面动作的模仿,而是一种身体与心灵的契合,是“丹田能量”的完美发挥。
雏田的腿法训练,结合了武学中的许多精髓——身法、气功、灵敏反应和爆发力。這些元素融会贯通,讓她的腿法拥有“所見即所获”的威慑力。她懂得如何在战斗中利用节奏,抓住敌人的空隙,将“精湛脚法”发挥到极致。每一次踢击,都似乎在诉说着一种战斗艺术——既有力量的爆发,也有柔韧的韵味,令人叹为观止。
在实战中,她的腿法如同一把利刃,迅速精确地找到对手的破绽,无声中制胜。比如那经典的“莲花腿”,快若闪电,弹指间将敌人击退;而“日天脚”则是她為战场注入的一记致命一击。她善用每一次踢击,把力量集中在腿末端,将“爆发力”發挥到极致,达到“脚到刀邊”的境界。
这不仅是一场技巧的比拼,更是一场心境的修炼。
更难能可贵的是,雏田的脚法还强调“柔中带刚”的战斗哲学。她用柔和的动作迷惑对手,待对方放松警惕,再突然发力,将对手一举击败。这种巧妙的战术运用,反映了她对“腿法”深厚的理解。她的每一动作都暗藏玄机,每一套技巧都经过了反復琢磨和修改,成为一套完整而高效的系统。
细细体会,不难发现,雏田的腿法还能带给我们一种精神启示:在生活中,只要我们能练就“熟练脚法”,也能用稳健的步伐面对各种挑战。某种意义上,她的技艺也是一种态度——坚持、沉着、尽心尽力,才能达到“精湛”的境界。
永不过時的武技,源于不断的探索和热爱。雏田用她那“熟练”且“精湛”的腿法,告诉所有热爱者:只要坚持不懈,磨炼内心,任何普通的技能都能绽放出耀眼光芒。她的故事是一堂关于成长、坚持和突破的课,启发我们不断努力,成就更加精彩的人生。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上观新闻记者 何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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