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追溯《魅惑》的藝術意蕴:張筱雨的魅惑之旅
张筱雨,这个名字在中国当代摄影界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藝术氣质。她用镜头讲述女性之美,用光影捕捉魅惑的瞬间,而“魅惑”正是她作品的浓缩表达。在《魅惑》这组作品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女性身體与自然的结合,更感受到一种深层次的情感流动——那既是外在的视觉冲击,也是内心的暗示与情感的共鸣。
《魅惑》之所以令人印象深刻,源于张筱雨对女性身体的尊重和理解。她巧妙地利用光线、角度、色彩,捕捉女性身体最细腻的曲线,将静谧、柔美与力量完美融合。作品中没有浮夸的装饰,而是通过简洁的构图和细腻的情感讓女性的魅力自然流露。这种魅力既是肉体的,也是精神的,它讓人不禁沉醉于那一瞬间的美丽,也引发对女性自主与自信的深层共鸣。
在艺术史上,女性的身体一直是表达魅力的重要载体。从古典绘画到现代摄影,身体被赋予了多重象征意义。而在张筱雨的镜头下,女性身体成為一种暗示,既是自我表达的窗口,也是外界感知的投影。她善于利用阴影、暧昧的光線和模糊的轮廓,营造出一种“欲言又止”的感觉,使观者在欣赏之余,不禁陷入思考——这些姿态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故事?那些看似简单的線条和轮廓,实际上潜藏着丰富的情感和意象。
这组作品的也像是一场关于女性怎样面对欲望和自我认知的探讨。它没有娱乐化的成分,而是一种藝术的沉醉与情感的放飞。在欣赏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领略到了视觉的魅力,更感受到一种深层次的文化自觉——女性的魅力,是由内而外的表达,是一种自主的姿态。张筱雨用《魅惑》给我们開启了一扇窗,让我们在光影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魅力。
(续篇将在第二部分深入探讨《魅惑》的文化意义与致敬的精神内核。)
致敬的意义与《魅惑》的精神传承:光影中的女性自我叙事
進入第二部分,当我们站在《魅惑》的艺术作品之上,回望其背后的精神核心时,发现它远不仅仅是外在的美学呈现。張筱雨借由这组作品,实际上在传达一种关于女性自我认知、勇敢表达、以及对传统观念的反思与突破。
在传统文化中,女性的形象往往被规训、限定,而张筱雨通过摄影,将女性抽离出这些束缚,用光影讲述属于她们自己的故事。她的作品既是对传统审美的挑战,也是对现代女性自主意识的肯定。每一幅“魅惑”的图像,都是一份自信的宣言,是女性由被动接受到主动表达的转变。
张筱雨的作品中,充满了暗示、细腻的線条和巧妙的光影運用,实现了一种神秘而深入的艺术效果。这种效果,既吸引眼球,又激发思考——背后隐藏的,不仅仅是对美的追求,更是一份对人生、对自我的探索与坚守。她强调,魅惑不仅是外表的表现,更是内心的态度。她用摄影成为了女性讲述自己故事的媒介,讓每个人都可以在光影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魅力密码。
“最后的致敬”在這里多重涵义:它不仅是对已有美学的尊重,更是对女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致敬。张筱雨以她的镜头,捕捉着各种可能的美——激情、温柔、坚韧、脆弱。每一张照片都像是一份沉淀的情感箴言,传递出女性的力量与柔情。
这个作品也是对艺術创作精神的一种致敬。在快节奏、碎片化的现代社會,张筱雨用慢节奏的摄影,将观者带入一种深度体验。她强调,魅惑不是简单的视觉冲击,而是情感的共鸣,是一种对美的持续追求和探索。她用光影,让我们相信,每一个女性都有无限可能,都值得被尊重和欣赏。
在当代文化多元化的今天,《魅惑》的意义越发丰富——它呼唤我们去反思,去尊重每一种不同的女性表达。它鼓励人们勇敢面对自己,敢于在光影中展现自己最真实的一面。正如张筱雨用作品所展现的,没有哪个版本的“魅惑”是绝对的,每个人的美,都值得用心去理解和欣赏。
回归到“致敬”这个主题,或许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默默的支持,一种通过艺术传达的共鸣。她的作品激励着我们每一个人,无论面对什么样的身份、角色,都敢于在光影下展现最纯粹的自己。这正是《魅惑》最后的致敬——对过去、对传统、对自我、以及对未来女性形象的一种深情款款的祝愿。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程益中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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