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第一章:脸红心跳,欲盖弥彰的秘密防线】
“4秒爆料合集”——这几个字本身就带着一种窥探的欲望,仿佛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里面盛满了瞬间爆发的情感碎片。而当“黑土”这个名字与这些碎片碰撞,一个鲜活、复杂的人物形象便跃然纸上。他的脸红,不只是一时的生理反应,更是内心深处某种情绪无法抑制的显现,是精心构建的防线即将崩塌的前兆。
我们先来解析“脸红”。在那个4秒的瞬间,当某些信息如利箭般射中“黑土”,他的脸颊瞬间升温,血液涌动,肌肤泛起不自然的红晕。这通常意味着什么?是羞赧?是尴尬?还是被触及了不愿示人的痛处?更有可能,是一种混合了上述种种,却又更为复杂的情绪。也许,那些被爆料的内容,恰好触碰了他最敏感的神经,是他极力想要隐藏的过往,是他在人前努力塑造的完美形象的裂痕。
这种脸红,就像是在无声地呐喊:“停!别再说了!”它是一种本能的防御机制,试图用生理上的不适来转移外界的注意力,或者,用這种近乎“狼狈”的姿态,来表达一种无声的抗议。
但“黑土”的脸红,绝非简单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它往往伴随着细微的肢体語言,眼神的闪躲,或是下意识的握紧拳头。這些都是他试图控制局面的努力,却反而将内心的波涛汹涌暴露得更加彻底。他的脸红,如同一个泄露秘密的信号灯,在4秒的瞬间,精准地将他的心理防线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
这是一种脆弱,更是一种挣扎,在被撕开的真相面前,他拼命想要找回一点点体面,却在生理反应的洪流中,越陷越深。
更进一步,我们可以联想到,这种“脸红”背后,可能隐藏着怎样的“惊险”?或许,被爆料的内容关乎他的职业生涯,一旦曝光,将万劫不复;或许,涉及的是他与他人的情感纠葛,一旦揭開,将引发巨大的情感海啸;又或许,是关于某种不为人知的交易或错误,一旦暴露,将带来法律或道德的制裁。
无论真相如何,这种瞬间的脸红,都像是狂风骤雨来临前的短暂宁静,预示着一场情感的风暴即将来临,而“黑土”则站在风暴的中心,显得那么无助,又那么顽强。
在“4秒爆料合集”的語境下,这种脸红是极具戏剧张力的。它将抽象的情绪具象化,让观者能直观地感受到“黑土”内心的震动。这种视觉上的冲击力,使得爆料的内容更加“有分量”,因为我们看到了爆料对“黑土”产生的直接、即时的影响。他不是一个冷漠的旁观者,他是一个身处漩涡中心,被信息冲击得体无完肤的个体。
他的脸红,是对真相的无聲回应,是对命运的无奈叹息,更是对即将到来的“惊险”的预警。
这种瞬间的“失控”,正是“4秒爆料合集”的魅力所在,也是“黑土”作为叙事载体,其情感张力的集中体现。他的脸红,就是那个4秒瞬间里,最直接、最具有爆发力的情绪密码,等待着我们去破译。
【第二章:翻白眼、流泪、流口水——情绪的极致释放与惊险的真相】
如果说“脸红”是“黑土”内心秘密防线的“裂缝”,那么“翻白眼”、“流眼泪”、“流口水”则是在这裂缝中喷涌而出的、更為激烈的情绪“洪流”。这四个瞬间,在4秒内接连上演,构成了“黑土”情绪的极致释放,也暗示着背后隐藏的惊险真相,其强度足以颠覆一个人的精神世界。
“翻白眼”。这是一种极具表现力的动作,通常伴随着不屑、无奈、愤怒、或是极度的疲惫。在“黑土”的4秒爆料中,他的翻白眼,可能是在听到荒谬或难以置信的内容时,一种本能的抗拒。这种抗拒,不是理智的辩驳,而是情感上的彻底否定。它宣告着:“这简直是荒唐至极!”或者,“我再也无法忍受了!”它的出现,往往意味着“黑土”已经到了情绪的临界点,之前的伪装和克制,在这一刻被彻底打破。
他的眼神,在翻白眼的一瞬间,仿佛失去了焦点,又仿佛看透了世间的一切荒诞。
紧接着,“流眼泪”。眼泪,是情绪最直接的表达。在4秒的爆料中,“黑土”的眼泪,可能是因为委屈、痛苦、心碎,也可能是因为一种极度的绝望。它不是悲伤的宣泄,而是在巨大的信息冲击下,情感防线彻底崩溃的体现。这些眼泪,可能是在回想起被爆料内容相关的经历时,那些被压抑的痛苦瞬间涌上心头;也可能是对即将到来的“惊险”后果的恐惧和无力感。
这种流泪,是“黑土”内心深处最柔软、最脆弱的一面暴露无遗,它揭示了爆料内容对他造成的真实伤害,讓观者能够感同身受,甚至為之动容。
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可能是“流口水”。在某些极端情绪反应中,比如极度的紧张、恐惧、甚至某些生理上的应激反應,都可能导致口水分泌增多。在“黑土”的4秒爆料集里,这“流口水”的一幕,无疑将他的情绪反应推向了一个更加生理化、更加原始的层面。它可能暗示着,“黑土”正经历着一种生理上的极度不适,这种不适,源于内心深处巨大的压力和恐惧。
它打破了我们对情绪表达的常规认知,将其引向了一种近乎失控的、不受大脑理性控制的身体反应。這不仅仅是心理上的崩溃,更是身体上的“求救信号”。
将这四个瞬间串联起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从试图掩饰(脸红),到抗拒(翻白眼),再到情感崩溃(流眼泪),最后达到生理极限(流口水)的完整情绪链条。这4秒,浓缩了“黑土”可能经歷的、一次极其惊险的心灵历程。
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惊险”?
或许,被爆料的内容,指向了一个足以毁掉“黑土”一切的秘密。这个秘密,可能是他犯下的滔天大错,是他无法摆脱的阴影,是他为了生存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這4秒的情绪爆发,正是這个秘密即将被彻底揭开,他的世界即将崩塌的前兆。他的脸红,是掩饰;他的翻白眼,是对真相的抗拒;他的眼泪,是对失去一切的恐惧;他的口水,则是在极端压力下的生理反应,是对“即将到来的灾难”最原始的回应。
又或许,这4秒的爆料,触及的是“黑土”最深沉的创伤。也许他曾经遭遇过无法言说的痛苦,那些痛苦被封存,而这次爆料,如同打开了一个陈旧的伤口,让昔日的伤痛如潮水般涌来。他的情绪反应,是对那些痛苦的无聲呐喊,是对过去经歷的深刻反思,更是对现实残酷性的绝望。
“4秒爆料合集”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吸引力,正是因为它捕捉到了人类情感最原始、最强烈的瞬间。而“黑土”的脸红、翻白眼、流眼泪、流口水,就是這些瞬间中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它们并非简单的表情包,而是“黑土”内心世界最真实的写照,是隐藏在这些表情背后,一场场惊心动魄的情感博弈和命运挣扎的缩影。
每一次的表情切换,都像是一次精心编排的戏剧表演,而剧本,正是那隐藏在4秒背后的、令人窒息的惊险真相。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卓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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