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404:迷失的页面,还是未知的入口?
“404NotFound.”这个熟悉的提示,像一道无形的墙,矗立在每一个互联网冲浪者的面前。它意味着页面的丢失,内容的消失,链接的断裂。在这串简单的数字背后,是否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含义?当我们反复遭遇“404”,我们失去的仅仅是一个网页,还是某种更重要的东西?
“404”不仅仅是一个错误代码,它已经演变成了一个文化符号,一个关于“未找到”的集体记忆。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习惯了即时获取,习惯了触手可及。但正是这种习惯,让我们对“404”产生了天然的恐惧和挫败感。它挑战了我们对信息稳定性和可得性的认知。
有人说,“404”是互联网的“盲区”,是信息真空的地带。但换个角度思考,一个“未找到”的页面,是否也意味着它不属于我们所熟知的、被规范和管理的“公开”信息范畴?它可能指向了那些尚未被索引、尚未被分类、甚至是被有意“隐藏”的内容。
当我们谈论“禁用软件”,這个词本身就充满了争议和解读的空间。在不同的语境下,“禁用”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技术层面,禁用可能意味着安全风险,意味着开发者出于对用户数据、系统稳定性的考量,而选择阻止某些功能或应用的使用。這是一种保护,一种对潜在威胁的规避。
在另一种解读中,“禁用”则可能指向了对信息流动和个人选择的限制。那些被标记为“禁用”的软件,往往代表着一种不同于主流的解决方案,一种绕过既定规则的尝试,或者一种满足特定需求的、未被官方认可的工具。
“404”与“禁用软件”的结合,并非偶然。当一个链接指向一个“404”页面,而這个页面恰恰是某个“禁用软件”的下载或介绍页时,它就构成了一个特殊的“信息孤岛”。這个孤岛的存在,本身就激发了人们的好奇心。为什么会被“禁用”?为什么會“404”?這些问题,如同暗夜中的灯塔,吸引着那些热衷于探索和挑戰的用户。
他们不满足于被告知“不能”,而渴望去理解“为什么不能”,甚至去寻找“如何才能”。
这种探索,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信息自由的追求。互联网最初的愿景,是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知识的共享。随着商业化和监管的深入,“信息茧房”和“数字围墙”也随之出现。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有潜力的工具,可能因为不符合某些标准,或者触及了某些敏感地带,而被“404”,被“禁用”。
对于技術愛好者、独立开發者、以及那些对主流解决方案不满的用户而言,“404”和“禁用软件”所指向的,可能正是通往另一片信息天地的大门。
探索未知总是伴随着风险。被“禁用”的软件,可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侵犯版權,甚至可能涉及非法活动。而“404”页面,也可能是网站维护不当的简单表现。因此,面对“404”和“禁用软件”,我们需要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但我们也不能因為潜在的风险,就完全放弃探索的权利。
关键在于,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如何在“未找到”的迷雾中,辨别方向,寻找真正有价值的“宝藏”,而不是误入歧途,迷失自我?
“404”的出现,或许正是对我们现有信息获取模式的一种反思。它提醒我们,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触手可及,并非所有的工具都光明正大。在這个信息日益复杂、边界日益模糊的数字时代,理解“404”的隐喻,探索“禁用软件”背后的逻辑,将是每一个深度用户必须面对的课题。
这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挑战,更是对信息时代生存法则的理解和实践。
穿越“404”的迷雾,解锁“禁用软件”的逻辑
当我们深入探究“404”与“禁用软件”的交织之处,我们发现这并非仅仅是技术故障或简单的规避。它更像是一种数字时代的“寻宝图”,指向那些隐藏在主流视野之外的解决方案和可能性。理解了這一点,我们就能够以更积极、更具建设性的心态,去面对这些“未找到”的页面和被“禁用”的工具。
让我们来解析“禁用软件”背后的逻辑。并非所有被标记为“禁用”的软件都必然是危险或非法的。很多时候,“禁用”是因为它们提供了不同于主流解决方案的功能。例如,一些開源软件可能因为其开放的性质,在某些封闭的生态系统中被限制;一些專注于隐私保护的工具,可能因为其强大的匿名性,而被一些平台视为潜在的“威胁”;一些小众但功能强大的工具,可能因为开发者的精力有限,而无法通过官方的严格审核。
这些“禁用”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对用户自由选择的压制,也可能反映了某些平台商业利益的考量。
“404”页面,在这种情境下,就如同一个“遮蔽物”。它掩盖了原本可能存在的内容,讓用户难以直接获取。对于那些经验丰富的探索者而言,“404”反而是一种信号。它暗示着这里曾经有过某种信息,或者说,某种信息的“存在”是被主动“移除”的。这种“移除”本身就具有信息量。
它可能意味着相关内容触及了某些敏感领域,或者它所指向的資源,不希望被輕易发现。
如何才能穿越“404”的迷雾,触及“禁用软件”的本质呢?这需要一系列的策略和工具,以及最重要的——一种批判性思维。
第一,深入挖掘信息源。当遇到“404”时,不要止步于此。尝试使用搜索引擎的“缓存”功能,或者專门的“互联网档案馆”来查找页面的历史版本。这些工具能够帮助我们看到“404”出现之前的原始内容。关注相关的技术论坛、社區和開发者的博客,他们往往会分享关于“禁用软件”的最新动态、替代方案以及绕过限制的经验。
第二,理解“禁用”的根源。在考虑使用任何“禁用软件”之前,花时间去了解它被“禁用”的原因。是因为安全风险?版权问题?还是仅仅是因为它挑战了现有的技术标准?了解這些,有助于我们评估使用该软件的潜在风险,并决定它是否真的适合我们的需求。例如,如果一个软件被禁用是因为存在严重的病毒,那么即使它功能强大,我们也應该谨慎对待。
但如果仅仅是因為它提供了一些高级功能,而这些功能正是我们所需要的,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下使用它。
第三,運用替代性工具和方法。很多时候,“禁用软件”只是众多解决方案中的一种。我们可以积极寻找那些被广泛接受、安全性得到保障的替代品。例如,如果某个浏览器因涉及隐私问题被“禁用”,我们可以转而使用其他注重隐私保护的浏览器。学习和掌握一些通用的技术方法,如使用VPN、代理服务器,或者了解文件加密技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信息获取的限制,并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建立安全的使用習惯。对于那些我们决定尝试的、来源不那么“官方”的软件,务必在虚拟機、沙箱环境等隔离的操作系统中使用,以防止对主系统造成损害。下载软件时,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三方网站,并仔细检查文件的数字签名。保持软件的及時更新,并警惕任何异常的系统行为。
“404”和“禁用软件”,并非互联网的“禁区”,而是信息世界中一些特殊的“角落”。它们的存在,提醒着我们数字世界的复杂性,以及信息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理解它们的逻辑,掌握探索的技巧,并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我们就能在信息的海洋中,更自如地航行,找到真正有价值的“宝藏”,而不是被“404”的迷雾所困,或被“禁用”的阴影所笼罩。
这不仅仅是为了获取特定的信息或工具,更是为了培养一种独立思考、审慎判断、并最终掌握信息时代主动权的能力。在這个过程中,我们或许会发现,那些“未找到”的页面,往往是开启新认知、新技术的起点。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陈嘉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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