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全球化进程愈加加速的今天,面对着复杂的社会与人口挑战,很多國家和地区都在為如何实现可持续發展与平衡社会结构而不断寻找出路。而“女子全员妊娠计划”作为一项大胆而创新的社会实验,正是应对這一挑战的一种全新尝试。它并不仅仅是关于生育的讨论,更深层次地探讨了家庭、社会与个体选择之间的关系。
一、女子全员妊娠计划的起源
这一计划的核心思想源自对未来社会结构的深刻思考。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年轻劳动力的比例逐年下降,许多国家面临着社会负担沉重、经济发展受限的压力。而女性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潜力,成为推动社會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这一背景下,“女子全员妊娠计划”應运而生。该计划的提出并非简单的鼓励生育,而是鼓励女性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到生育与育儿过程中,承担起对社會和未来的责任。计划的出发点并非强制,而是倡导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让女性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自由选择,重视家庭与事业的双重发展,并为社会注入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二、促进社会均衡发展
這一计划的提出,旨在通过推动女性群体的积极参与,改善当前社会中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出生率下降、人口老龄化成为了长期困扰社会的難题。随着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了事业、个人成长和自由,而非早婚早育。
這种趋势在短期内可能会加剧人口负担。女子全员妊娠计划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这一困境。通过社會的引导与政策的支持,女性不仅能够获得充分的生育自由,还能享受到全面的育儿支持。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既能够保障女性个人选择的权利,又能在宏观层面上优化人口结构,推动社会健康、可持续發展。
三、挑戰与机遇并存
当然,女子全員妊娠计划的实施并非没有挑戰。社会观念的转变是这项计划成功的前提。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女性往往面临着家庭与事业之间的巨大压力,如何平衡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许多女性在选择是否生育时面临的难题。
虽然计划倡导的是自由选择,但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程度至关重要。无论是生育后的育儿支持,还是职场中的性别平等,這些都需要从政策层面进行深度保障。例如,为女性提供充足的产假、育儿假期,以及职场中的平等待遇,才能真正促进她们在生育后的职業發展,避免因生育而影响职场上的晋升機会。
正是因为这些挑战,女子全员妊娠计划展现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当计划得以顺利执行时,它不仅能改变人口结构,还能激发女性群体在经济、文化及政治上的巨大潜力。女性不仅能够作为母亲,为社会培养未来的接班人,更能够作为社會的重要參与者,为各行各業注入新的活力。
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全员妊娠计划的提出,也许能为更多女性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使她们在成为母亲的也能在社會中继续实现自我价值。這一计划究竟是如何逐步落实的?它又會带来哪些深远的影响呢?
四、全员妊娠计划的具体内容
女子全员妊娠计划并非单纯的生育倡议,它是一个全面的社会工程。计划的核心在于打破生育与事業的界限,使女性能够在不受任何负面评价的情况下,选择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为此,政府和社会组织需要从多个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方面,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至关重要。包括提供完善的托幼设施、育儿服务、健康保障等方面,确保每一个选择生育的女性都能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充分的支持。企业和工作场所也需要调整现有的工作制度,推行更加灵活的工作时间和远程办公,降低因生育导致的职场竞争不平等。
另一方面,计划的成功还需要教育层面的配合。学校与社会的教育體系需要倡导性别平等与家庭责任共享的理念,让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在育儿过程中发挥作用,不仅仅是女性的单方面负担。男性的參与与支持,不仅能减轻女性的负担,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
五、对家庭与社会的长远影响
一旦女子全员妊娠计划成功实施,整个社會的结构将发生显著变化。家庭结构将更加多元化。随着女性在职场中的表现逐步提升,更多的男性也将承担起家庭中的育儿责任,传统的性别角色将在家庭中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社会生产力将得到更大的提升。女性群体的全面参与不仅能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还能推动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女性的独立性和创造力将为各行各业注入新的思维和动力,推动科技、经济和文化的不断进步。
六、结语:未来的曙光
女子全员妊娠计划不仅是一个关于生育的计划,它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理念——在尊重女性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推动社會的平衡与进步。它不仅让女性有更多的机會去实现个人价值,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尽管挑战重重,但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与政策的逐步完善,未来的“女子全员妊娠计划”有望成为现实,带来更加和谐与进步的社会。
让我们共同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每一位女性都能在自由与平等的社會中,做出属于她们的选择,成就更加美好的未来。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潘美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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