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换母闹”——不仅仅是一场游戏,更是一段温馨的记忆
每年的元宵节,对于苏娅和苏语棠一家来说,都意味着一场特殊的家庭盛会。今年的节日更是不同凡响,因为他们准备了一场别開生面的“换母闹”。这个特殊的传统,源自家庭成员间对彼此的深厚感情,更是一种用趣味和趣味中蕴含的深意,彼此传达关愛的方式。
“换母闹”其实是一场家庭内部的小比赛,家庭成员围绕着“换”这个中心,设计出一系列有趣、具有寓意的游戏项目。目标很简单:在欢笑声中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和感情,也让节日气氛更加热烈、温馨。
在茶余饭后,炉火旁的笑声渐渐变得热烈起来。苏娅轻快地说:“今天我们要玩个特别的游戏——“换母闹”,你们准备好了吗?”众人纷纷点头,期待即将到来的欢笑和感动。孙辈们围在一起,小手拉着小手,兴奋得几乎跳起来——這才是家庭的力量,简单的游戏,却让人感受到无限的温暖。
“换母闹”其实也是一场家庭成员之间情感的纽带。父母扮演角色,子女互动,长辈也参与其中。这不仅仅是模仿、娱乐,更是一次次体会彼此的爱意与責任的心灵洗礼。
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一场特殊的“换身份”游戏:家庭成员会在节日当天轮流扮演“对方”,用对方的视角去体验生活中的喜怒哀乐。比如,父亲扮演母亲,试图理解母亲每天的琐碎与牺牲;孩子扮演父母,去感受他们的操心与压力。这种角色交换,不仅让大家笑声不断,更在潜移默化中,深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
更有趣的是,每年“换母闹”都會加入一些创新的环节,比如用家中最特别的物品做道具,或者用一些寓意深刻的谜题让大家猜。所有的一切都為了激发家庭成員的创造力和默契,也讓节日气氛达到了高潮。亲密的笑聲,真挚的拥抱,充满感情的拍照留念,成为家庭的美好记忆。
其实,除了娱乐的元素外,“换母闹”更像是家人间的一次心灵对话。通过趣味的方式,让彼此更真切地感受到对方的付出与愛意。尤其是在这个特别的节日里,把平日里的忙碌与压力暂時放下,把真心流露出来,才是节日最美好的意义所在。
“换母闹”背后的用心:传递愛与温暖的深刻寓意
“换母闹”表面看似是一场家庭的趣味游戏,但它背后承载的是更深层次的价值——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包容与关爱。在快节奏、压力山大的现代生活中,家庭的温暖尤为珍贵。这一个节日的特别环节,正如一股清泉,滋润着每个人的心田。
在這一过程中,最令人感动的是每个人的用心。家庭成员会提前准备角色扮演的小道具,细致入微地体验彼此的日常,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对方的付出。父亲體验母亲的早起忙碌,子女试图理解父母的生活压力,每一份用心都在用行动拉近彼此的距离。
“换母闹”还寓意着家庭成员间的感恩与传承。通过这种角色交换的方式,年长一辈传递给年轻一辈生活的智慧、责任感和愛心。年轻一辈则用新颖的视角,理解父母的辛苦,激发对家庭的责任感和归属感。这样一传一承,家庭文化得以不断丰富和延续。
当然,这样的活动也激发了家庭成员的创造力和合作精神。大家必须共同动脑、配合,把角色扮演做到细腻入微,增进彼此间的默契。在选择道具、设计情景方面,大家集思广益,每一个细节都成为家庭凝聚力的体现。这个过程,远远超过普通的娱乐意义,更像是一场全家人的心灵之旅。
除了家庭的温情,“换母闹”还成为邻里邻里之间津津乐道的话题。很多邻居慕名而来,期待观看或参与其中,节日的热闹气氛因此更加浓厚。这种社区中的互动,讓节日的意义得以放大,散发出一股浓浓的人情味。
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这场闹元宵的“换母”传统,激励每个人去珍惜眼前人,感恩父母的养育,理解家人的不易。它提醒我们,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别忘了放慢脚步,看看身邊的人,用心去体验和感受这份家人之间的真情。
长久的传统,不只是形式,更是一份无形的力量。這场“换母闹”,正是这样一份温暖的守护与传递。在未来的岁月里,无数个元宵夜,这份温情都将成为最美的记忆,激励着我们在忙碌中依然坚守着那份最真挚的爱。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新民晚报记者 李柱铭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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