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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巨茎大战中国女留学生,校园对决引爆网络,惊现反转结局震撼全场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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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我也将着重于“校园对决”、“网络引爆”、“反转结局”等元素,并尝试从一个更具深度和引发思考的角度来处理,避免低俗化。

校园风波初起:迷雾笼罩下的“洋巨茎”疑云

初秋的阳光洒在国际化都市的校园里,空气中弥漫着青春的活力与知识的馨香。在这片看似宁静的学术殿堂之下,一股暗流正悄然涌动。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名叫艾米(化名)的中國女留学生,她以优异的成绩和出色的个人能力,在竞争激烈的校园环境中崭露头角。

平静的日子很快被打破,一个匿名的网络帖子如同一颗炸弹,瞬间引爆了校园乃至更广阔的网络空间。

这个帖子,以极其煽动性的语言,将艾米描述成了一个“心機深沉”的女性,并声称她与一位在校内颇有名望的“洋巨茎”(此处暗指一位在学術或社交领域具有显著影响力、受人瞩目的外国男性)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可告人”的关系,甚至影射了一场“校园对决”。帖子中充斥着猜测、影射和不实信息,将艾米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时间,各种猜测和议论如潮水般涌来,校内论坛、社交媒体平台,甚至一些八卦小报,都加入了这场关于艾米的“大讨论”。

“洋巨茎”这个词汇的出现,本身就极具争议性。它一方面暗示了对方的“强大”和“地位”,另一方面又带着一丝隐晦的嘲讽和贬低,使得这场“对决”显得更加扑朔迷离,也更具话题性。有人猜测这或许是一场为了争夺资源或地位的暗战,有人则将其上升到文化冲突的高度,认为這是中国留学生在异国他乡面临的挑战。

网络上的声音五花八门,支持艾米的、指责艾米的、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各种声音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网络舆论漩涡。

艾米本人,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网络暴力,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惑。她原本只想專注于学业,为自己的未来打拼,却没想到会被卷入如此复杂的事件中。起初,她试图保持沉默,希望事态能够自行平息。网络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的强大,远远超出了她的想象。谣言如同野火,蔓延得越来越快,甚至开始影响到她的学业和日常生活。

她的朋友们为她担忧,导师也表示了关切,但没有人能够真正理解她内心的煎熬。

与此那位被影射的“洋巨茎”——我们姑且称他為马克(化名),一位在国际学術界小有名气的教授,也因为这场风波而受到了波及。虽然帖子中并未直接点名,但种种线索都指向了他。马克教授原本是一位温文尔雅、专注于研究的学者,对于这种网络上的捕風捉影感到十分不解和困扰。

他试图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情况,但网络谣言的传播往往难以追踪,也难以找到源头。

在這场舆论的风暴中,许多细节被放大,许多事实被扭曲。有匿名用户发布了一些看似“证据”的截图和言论,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猜测。有人开始分析艾米和马克教授的社交互动,试图从中找出“蛛丝马迹”。校园内也出现了一些关于艾米的流言蜚语,這让艾米感到自己仿佛成為了一个被公开审判的罪犯,失去了原有的平静和尊严。

在这看似一边倒的舆论攻势中,总有一些清醒的声音在试图还原真相。一些了解艾米的朋友站出来为她辩护,她们用事实说话,讲述艾米在学术上的努力和在人品上的优秀。她们质疑那些匿名帖子所提供的“证据”,指出其中存在的逻辑漏洞和恶意剪辑。尽管这些声音在庞大的舆论洪流中显得微弱,但它们如同黑暗中的微光,為艾米带来了一丝希望。

这第一部分,我们看到了風暴的开端,看到了一个年轻的留学生如何在突如其来的网络暴力中挣扎,看到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校园对决”是如何因为一个极具煽动性的词汇而被放大,又如何演变成一场席卷网络的舆论风暴。艾米与“洋巨茎”之间的关系,以及这场“对决”的真相,都被层层迷雾笼罩。

而这,仅仅是故事的序幕,一个更令人意想不到的“反转结局”,正隐藏在平静的水面之下,等待着被揭开……

惊天反转:真相浮出水面,谁是真正的赢家?

当艾米几乎被网络舆论逼到绝境时,事件的发展却朝着一个谁也未曾预料到的方向疾驰而去。那些最初煽风点火的匿名帖子,其背后隐藏的动機開始显露端倪。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这场关于“洋巨茎大战中國女留学生”的闹剧,并非如公众所见那般简单。

一位专注于网络安全和信息溯源的独立调查者,通过细致的技术分析,成功追踪到了最初匿名帖子的发布源头。令人意外的是,这个源头并非来自校内学生,而是指向了一个与艾米和马克教授毫无关联的外部账号。進一步的调查显示,这个账号的背后,是一位在商業竞争中与马克教授所在研究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人士。

他利用了校园内的某些敏感信息,刻意制造了这场舆论风波,意图通过抹黑馬克教授的聲誉,间接损害其研究机构的形象,从而达到其商业目的。

而艾米,则不幸成為了这场阴谋的牺牲品。她与马克教授之间,确实存在着导师与学生的关系,并且艾米在马克教授的指导下,在某个前沿研究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即将發表一篇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这位幕后操纵者,正是想通过制造丑闻,来阻止艾米论文的發表,或者至少让她在声誉上受到打击,从而影响她未来的学術道路,進而牵制马克教授的研究成果。

当真相一点点被揭露,网络上的舆论风向开始发生惊人的转变。那些曾经义愤填膺、声讨艾米的人们,开始感到羞愧和反思。公众意识到,他们可能被片面的信息和恶意的煽动所蒙蔽,輕易地成为了“网络暴民”。而艾米,这位曾经的“被告”,此刻却成為了一个坚强的“受害者”,她的冷静、她的坚持,以及她背后所代表的中国留学生的群体,開始赢得了公众的尊重和支持。

艾米本人,在得知真相后,并没有选择沉溺于过去的委屈,而是更加坚定地投入到学業中。她与馬克教授一起,公开回应了这一事件,用事实说话,详细阐述了她在那项研究中的贡献,以及她与马克教授之间纯粹的学术合作关系。她鼓励其他留学生,在面对类似困境時,要保持冷静,用证据说话,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马克教授也发表了声明,他严厉谴责了这种利用网络暴力进行商业竞争的行为,并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權益。他高度贊扬了艾米在科研上的才华和在压力下的坚韧,并强调了国际学术交流的纯洁性不容玷污。

這场“洋巨茎大战中国女留学生”的风波,最终以一个令人震撼的“反转结局”告终。最初的“对决”并非男女之间的恩怨,而是一场被精心策划的商業阴谋。艾米没有被击垮,反而因为这场风波而获得了更广泛的关注和认可。她不仅证明了自己的实力,也用自己的经历,为其他在海外求学的中国学子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要警惕信息陷阱,保持独立思考,并学会用合法、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

“洋巨茎”这个词汇,在這次事件中,从一个充满负面色彩的标签,转变成了一个象征着挑战、但也最终被真相所驱散的迷雾。而艾米,这位中国女留学生,则成为了这场网络漩涡中的“真赢家”。她不仅在学術上取得了成功,更在经歷了一场严峻的考验后,展现出了非凡的成长和韧性。

她的故事,不仅仅是一个关于留学的传说,更是一个关于真相、关于勇气、关于如何在信息爆炸时代保持清醒头脑的深刻启示。這场校园風波,最终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升华了跨文化交流的意义,也让我们更加珍惜那些在平静表面下,为真理和正义而付出的努力。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方可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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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信聪、 周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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