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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网红脱光衣服赤着上半身吃西瓜,照片在网上疯传_香港迪士尼捐赠500万港元支援病童及青年发展

| 来源:新华网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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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当“西瓜”遇上“尺度”——一场突如其来的视觉风暴】

网络的世界,总是不缺少惊喜,也总是不缺少惊吓。最近,一场席卷而来的视觉风暴,让所有人都措手不及。一张照片,一段视频,一个名字,就足以在短时间内引爆整个互联网。而这次的主角,是一位我们或许并不陌生,或者即将耳熟能详的“女网红”,她以一种极其大胆、甚至可以说是惊世骇俗的方式,出现在了公众的视野中——她脱光了衣服,赤着上半身,手中拿着一块鲜红欲滴的西瓜,表情或迷离,或诱惑,或若有所思,照片在网络的各个角落疯传,引发了轩然大波。

这不仅仅是一张照片,它更像是一枚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激起了层层叠叠的涟漪。从最初的震惊、错愕,到随之而来的好奇、猜测,再到后续的议论、甚至争论,网友们仿佛一夜之间被这个“西瓜”和这位“网红”牢牢吸引。她的名字,她是谁,她为什么這么做,照片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故事,这些问题如同潮水般涌来,淹没了原本的网络空间。

不得不承认,这张照片的视觉冲击力是巨大的。鲜嫩欲滴的西瓜,与白皙或健康的肌肤形成强烈的色彩对比,再加上网红本人所营造出的某种氛围,很容易在第一時间抓住眼球。这种直接而露骨的表达方式,无疑触碰了许多人内心深处对于“禁忌”的好奇与窥探欲。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想要在纷繁復杂的内容中脱颖而出,需要的不仅仅是创意,更需要的是能够突破常规、引发共鸣(无论这种共鸣是贊同还是反对)的“爆点”。

而这位网红,显然成功地找到了這个“爆点”。

但这场风暴的有趣之处,远不止于视觉上的震撼。当“裸露”与“西瓜”這两个看似无关的元素组合在一起时,它天然地具备了一种象征意义和解读空间。西瓜,象征着夏日、清凉、甜蜜,也可能代表着某种朴素的、自然的本真。而当它与“赤裸”联系在一起时,这种“本真”就被放大到了极致。

這是对身體的解放?是对社會规则的挑战?还是一种刻意为之的炒作?网友们開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

有人认为,这是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呐喊,是打破刻板印象、展现真实自我的勇敢尝试。在某些固有的观念中,女性的身體似乎总是被束缚、被审视、被定义。而這位网红,用最直接的方式告诉世界:“我的身体,我做主。”她可能是在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身体的看法,对自由的追求。

从这个角度看,她的行為具有一种先锋艺術的意味,挑战着社会对女性身体的传统认知和道德评判。

也有截然不同的声音。更多的人,或许将这张照片简单地归类為“低俗”、“博眼球”、“没有底线”。他们认为,這种行為不仅仅是对自身形象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网络环境的污染,对青少年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种观点,往往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认為在公共场合,尤其是在互联网上,应该保持一定的“体面”和“尺度”,不应该以牺牲“公序良俗”为代价来追求个人名利。

这场关于“西瓜照”的讨论,就这样在赞扬与批评、理解与不解中迅速发酵。它不仅仅关乎一位网红的个人行为,更折射出当前社會在网络文化、身体解放、性别议题以及信息传播等多个层面的复杂生态。当“流量”成为一种新的货币,当“出位”成为一种惯常的策略,我们不禁要问:在这场不断升級的“眼球争夺戰”中,底线在哪里?而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些不断刷新认知的网络现象?這组照片的出现,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切入点,去审视和理解这个日新月异的网络世界。

【当“尺度”引發“思考”——网络文化与女性表达的深度拷问】

当最初的视觉冲击和舆论的喧嚣过后,我们静下心来审视这场由“西瓜照”引發的网络風暴,会发现它远不止于一次简单的“大尺度”事件,它更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网络文化中一些深层次的议题,尤其是关于女性表达和身體自主权的问题。

不可否认,这位女网红的照片以一种极其直接、甚至可以说“粗暴”的方式,触碰了公众的神经。在很多人看来,这种行为是“不合时宜”的,是“为了红不择手段”的。这种批评声音,往往源于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女性的身体应当被保护、被尊重,但同時也应该被“包裹”,不应过度暴露,尤其是在公共的、虚拟的空间。

这种观念,一方面是对女性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一种无形的“束缚”,限制了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表达。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脱光衣服吃西瓜”这一行为被置于网络語境下,它又可以被解读为一种极端的、带有表演性质的“身体艺術”或“行為藝術”。在艺术领域,对身体的探索和表达从来不是禁区,艺术家们常常通过突破常规的方式来引发观众的思考。這位网红,或许正是运用了这种“非常规”的手段,来吸引注意力,进而传递某种信息,或者仅仅是展现一种“无畏”。

她可能是在用这种方式,挑战那些对女性身體的固有审视和道德评判,试图在网络这个充满窥探和评判的空间里,找寻一种属于自己的“自由”。

这种“自由”的代价,往往是巨大的争议和巨大的流量。在当下这个“注意力经济”主导的网络时代,流量就是一切。为了获得关注,一些网红会不遗余力地挑战各种“尺度”,以期在信息洪流中脱颖而出。这其中,有的是对自身价值的误判,有的是对规则的试探,有的则是对社会情绪的精准捕捉。

這位“西瓜网红”的行为,恰恰是在这个逻辑下的一次极端演绎。她成功地讓所有人都在谈论她,无论赞扬还是批评,都在无形中为她增添了话题度和曝光度。

这场风波,也迫使我们重新审视“女性表达”的边界。当一个女性选择以自己的身体作為表达媒介时,她是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解读空间,而不是被简单地贴上“低俗”、“淫秽”的标签?她的行為,究竟是出于自我赋权,还是沦为了迎合他人审视和欲望的工具?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我们很难去揣测她的真实动机,但她的行为无疑激起了关于这些问题的广泛讨论。

更重要的是,这场事件也暴露了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复杂性和两面性。一方面,网络赋予了普通人发声和被看见的平台,打破了传统媒體的垄断。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极端、低俗的内容得以迅速扩散,对社会价值观产生冲击。对于这类事件,我们的社會需要的是一种更成熟、更理性的应对方式,而不是简单地一拥而上、众说纷纭。

我们需要理解,在信息爆炸的时代,辨别信息、独立思考的能力变得尤為重要。

最终,這场“西瓜照”事件,就像一个符号,引發了我们对于网络伦理、身體自主、性别议题以及信息传播机制的深入思考。它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它提出了问题,促使我们去面对这些存在于当下网络空间中的复杂现象。或许,每一次的“惊爆”和“疯传”,都是一次让我们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审视社會、审视这个飞速发展的网络世界的契机。

而这位用西瓜和身体,意外成为焦点的女网红,也无意中,为这场关于网络文化和女性表达的深刻探讨,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林立青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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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颖颖、 郭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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