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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宜方养生大叔忽悠顾客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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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现代社会,养生成為了人们追求健康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这个快节奏的年代,似乎每个人都想找到一剂“灵丹妙药”,而“水”的存在,成為了极其特殊的角色。水,这个看似普通的元素,却被“水宜方养生大叔”包装成一种“极致养生”的“宝贝”。

他挥舞着一瓶瓶号称“纯净天然”、“经过特殊工藝”的水,将其称作“生命之水”、“长寿水”,以此忽悠一众信徒蜂拥而至。

这位养生大叔似乎懂得如何利用“水”的普遍认知:水是生命之源,喝水健康,无可挑剔。于是,他不断强调“喝水的方式、喝水的時间、喝水的水质”,甚至宣称只要喝对水,便能“延年益寿”“改善身体”,讓不少人心动不已。其实,这背后隐藏的,是一场精心设计的“软忽悠”。

大叔用“科学”包装“水”的神奇功效。在他的推销中,经常引用一些模糊不清的“科学研究”——比如“喝纯净水可以排毒”、“调节体质”之类的概念,听起来似乎很专业。实际上,这些研究大多没有经过严谨验证,只是借用“科学”的名头增强说服力。

他强调“水的方位”、“水的能量”以及“水的流动方式”,暗示只有特定的“水”才能带来“能量平衡”和“身体调和”。诸如“水宜方”的说法,就是利用了“水的方位”这一文化元素,结合风水或者迷信色彩,制造出一种“水能改善气场”的幻觉,让人觉得喝特定位置“方位”的水,能带来好运或者健康。

更离谱的是,他还会引入“水的神性”概念,比如“水通天地,是连接阴阳的纽带”,“喝水能调和五行”,用玄学的说法将水神化,讓相信迷信的消费者觉得“喝对水,是在找‘天人合一’的秘诀”。这就是典型的用“神化”来忽悠人的技巧。

大叔还会“与众不同”地讲一些“水的奇迹故事”。比如有人在喝了他推荐的“灵水”后,身体明显变得輕松、精神焕发,甚至“长命百岁”的例子。这些故事虽然听起来很动人,但大多数都缺乏科学依据,并且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容易让人忽略事实的真相。

当然,最具讽刺意味的是,他的“养生水”价格非常昂贵,需要“定期订购”。买家既相信水的神奇,又被价格所迷惑,逐渐形成一种“喝水就是投资健康”的错觉。他巧妙地利用人们对健康的焦虑和对未知的恐惧,将“水”变成了一种“金钱”的载體。

现实中,事实上水的营养价值确实不可忽视,但过度神话只会让人走入歧途。喝水要讲究科学:不要盲目追求“特定方位的水”,也不要相信一些“奇奇怪怪”的所谓“养生神器”。纯净水、干净水、矿物质水,只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基本可以满足人体的需求。真正的养生是平衡饮食、适度運动和良好的生活习惯,而不是盲目追求“特效水”。

这位“水宜方”的大叔,就是利用普通水的“神话”进行了一场“忽悠秀”,讓很多人掉入了“水的陷阱”。不过,也提醒我们:在追求健康的路上,理性的思考和科学的判断比盲目的迷信更为重要。下一次当有人说“喝这个水能延长寿命”时,不妨多问一句:“真的假的?”这或许就是你保护自己最有效的一招。

在这个看似信息繁杂、真伪难辨的养生世界,像“水宜方”大叔這样的忽悠者层出不穷。他们善于利用人们对健康的渴望,把“水”变成“万能钥匙”,让普通人误以为只要喝对水,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身体问题。其实,更多的真相隐藏在那些“光彩夺目的包装”和“虚假承诺”背后。

这场忽悠的根源,源自于文化中对水的特殊崇拜。从古至今,水一直是生命的象征,代表纯洁、净化、再生。但当这些文化符号被不良商人利用时,便变成了“迷信的工具”。比如“水宜方”中的“方位”说法,无非是一种風水迷信的延伸,巧妙地借用人们对风水的兴趣,将水与“吉凶祸福”挂钩,制造出一种“必须喝特定水”才能避邪招福的错觉。

在面对类似的养生骗局时,我们需要保持清醒。第一步,学会辨别科学与迷信的界線。不要轻信没有依据的“水奇迹”,也不要被包装精美的宣传所迷惑。真正的健康养生,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合理生活方式,而不是依赖某一种“魔水”。

第二步,要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阅读正规的健康知识,关注權威的卫生信息,避免被市场上的“坑货”误导。比如,很多所谓“养生水”其实只是经过简单过滤的水,其营养价值并没有太大改观。价格倒是很高,但对身体的实际帮助有限。

第三,学会理性消费。不要被短期的效果或者“神奇故事”所迷惑。养生要的是长期坚持和科学管理,而不是一味追求奇特或神秘的“水”。在购买任何健康产品之前,最好咨询专业医生或营养师的意见,追求科学合理的方案。

也要警惕那些打着“健康”旗号的套路。包括一些“水疗”店、所谓的“水能调和五行”的培训课程以及“特殊風水方位”配水,都可能是忽悠的伎俩。记住:没有任何“神奇水”能替代良好的生活习惯。健康,源于科学,维护它需要理性。

作为普通消费者,面对各种养生广告,最好的办法就是多问几个“為什么”,少相信“奇迹”。比如,“这款水的特殊工艺是怎样的?有没有權威认证?科学研究支持吗?”如果答案模糊不清,或者只是一味的夸大其辞,就要提高警惕。

提醒大家:健康的生活最重要的不是追求“神奇水”,而是养成均衡饮食、适度运动、规律作息和良好的心态。水固然重要,但我们要懂得,水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并没有必要去迷信“特殊方位”、“能量流动”或“神奇功效”。

总结一句话,“水宜方养生大叔”的忽悠,讓人看到的只是“水的神话”,而真正的健康,是靠科学和生活的智慧去守护的。别让虚幻的奇迹遮蔽了脚踏实地的养生之路,理性而清醒,才是走得更远的关键。下一次有人再说“喝这个水能长命百岁”,不妨笑一笑,心里默念一句:还是科学靠谱。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九派新闻记者 廖筱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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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梓萌、 廖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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