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奥一网
金融界>>麻江县频道

狗爷150元高素质大学生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中国新闻网6618
小字号

点击播报本文,约

每经编辑

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狗爷150元高素质大学生,这个词组一开始听起来可能有些荒诞不经,但它背后蕴藏着深刻的社會观察和对当代青年的生动写照。从一名普通大学生的视角出發,探索现代社会中个体如何突破社会偏见与标签的限制,追求自我实现与内心的满足。

在现代社會的快速变迁中,“标签”似乎变成了人们对个体最简便的认知方式。无论你是职场新人,还是大学生,都会在某个时刻遭遇来自社会的“标签”。在我们身边,常常会听到這样的说法:“他是个高素质大学生”,或者“他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年輕人”,这些标签在某些时候并没有给人带来实际的影响,但也常常束缚了个体的真实表现和自由发展。特别是在大学校园中,这种标签现象更为明显。

我们今天的主角“狗爷150元高素质大学生”,就是在這种标签的背景下诞生的。他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大二学生,名字并不响亮,但凭借一笔150元的投資,成了校园内外热议的焦点。他的成功并非来源于任何特殊的背景或资源,而是在面对标签与束缚时,展现出的独到思考与非凡智慧。

“狗爷150元”的“狗爷”并不是指一只真实的狗,而是通过幽默、反讽的方式,塑造了一个既“接地气”又“高素质”的人物形象。“狗爷”这两个字,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人们对大学生的刻板印象——聪明、专注、认真、刻苦。而“150元”则是一个十分具有象征意义的数字,它代表着一种突破常规、敢于挑战的精神。150元看似是一笔微不足道的金额,却成为了狗爷以低成本、大智慧创造的一个品牌。

这一切的故事,都始于狗爷的大学生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狗爷发现了校园里同学们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大学生对未来充满焦虑,很多人总是在追求表面上的成功,却忽视了内心的成长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于是,他决定用一种非常特别的方式来打破这种困境。

狗爷开始通过组织小型讲座、分享会等形式,带领同学们一起讨论如何跳出传统标签的束缚。他利用自己对社会的独特見解,提出了一个个深刻的观点:真正的“高素质”,不是外在的光环,而是源自内心的智慧与包容;而“大学生”这个身份,也不应该成为一种束缚,而應该是自由发展的起点。

他用幽默的语言,将“高素质”与“标签”之间的冲突一一揭示,讓同学们意识到,自己并不需要遵循他人的定义,而是可以根据内心的需求,追求自己的理想。他用150元启动的这个讲座活动,迅速成为了校园的热点。每场讲座都座无虚席,许多学生在听完后纷纷表示,受到了极大的启发,决定不再受外界眼光的左右,勇敢地追求自我价值。

狗爷并没有因此满足。他清楚地知道,真正的改变,不仅仅是外在的表达,更多的是内心的反思与成長。于是,他把自己的“狗爷150元”项目做得越来越大,从一场讲座发展成了一个線上線下结合的社区活动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輕人参与其中。在這些活动中,他不断强调一个理念:高素质并不是一种装饰品,而是一种内化的能力,是一种能够应对生活挑戰、在社会中自信站立的力量。

在这个过程中,狗爷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魅力和影响力。他的幽默风趣、见解独到,让他在同学中广受欢迎。他的成功并非依靠外部资源,而是凭借他在150元投资后的坚定信念与不懈努力。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所谓的“高素质”并不是只属于某些人群的标签,而是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与思考,去打造属于自己的光辉形象。

随着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狗爷也遇到了一些挑战。随着社會对這一现象的关注度增加,狗爷逐渐面临着来自各方的质疑与压力。有人认为,他的做法不过是炒作一场短暂的风潮,或者是在做一些与主流价值观不相符的事。狗爷并没有因此而动摇,他深知自己的理念并不容易被所有人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会停止前行的步伐。

狗爷的坚持与勇气,让更多人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和选择。在他举办的各种活动中,大家不仅仅讨论如何“成功”,更重要的是讨论如何做一个内心充实、对生活充满热情的“高素质”个体。逐渐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開始加入他的行列,他们不再追求表面上的成功,而是更加注重内在的成长与自我价值的实现。

狗爷的理念也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社会的关注。许多企业开始看重那些拥有自我思考能力、敢于挑战传统认知的年轻人,而不仅仅是那些拥有华丽学历或外表的“高素质人才”。这种转变,意味着社会对于“高素质”的认知开始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意识到,他们不必被社会标签所局限,自己的潜力和价值远远超过了外界的评价。

狗爷150元高素质大学生的故事,最终成为了一个时代的象征。它不仅仅是对大学生群体的一次呼唤,更是一种价值观的革新——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我突破、持续学习和努力,去实现自我超越,成为真正的“高素质”个体。而“150元”这一象征,则提醒着每一个人,成功并非来源于巨额资本的投入,而是源自于每一个敢于挑战自己、敢于改变的勇气。

总而言之,狗爷150元高素质大学生的故事,不仅在大学校园内引发了广泛的共鸣,也在整个社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成功讓我们看到了,突破标签与社會偏見的真正意义,而这种突破,正是每个年轻人应当追求的目标。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新闻报刊记者 魏京生 摄

暗夜网页版打开安卓手机版-暗夜网页版打开v39.4.44安卓下载

(责编:潘美玲、 李四端)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