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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d金 梅龚玥菲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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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这个数字化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時代,创新与艺术的结合成了推动前沿潮流的重要力量。而当我们谈及到“新3D金梅龚玥菲”,这一全新的视觉艺术作品时,我们不仅仅是在谈论一项技术的突破,更是在見证一场藝术革命的诞生。

新3D金梅龚玥菲,是一项将3D技术与现代藝术巧妙融合的作品,通过精湛的技術和设计理念,带给观众一种前所未有的视觉冲击力。龚玥菲,这位极具藝术气息的创作天才,用她独特的设计灵感,把传统藝术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打造出这一极具未来感的3D作品。

这款作品最大的亮点就是其独特的3D效果。通过先進的立体视觉技術,金梅形象被赋予了超越平面艺术的深度与层次感,观众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视距来感受作品中的每一个细节,犹如置身其中,带来了浸入式的视觉體验。而“金梅”這一经典元素的选择,更加突显了其艺术性和文化内涵,打破了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界限,呈现出一种跨时代的艺术美学。

与此新3D金梅龚玥菲的设计理念也展现了与众不同的独特性。与以往单纯依赖二维视觉的作品不同,这一作品不仅注重畫面的美感和细节,更在光影、色彩以及材质上进行深度雕琢,完美呈现了一个立体的、具有动态感的金梅形象。每一帧画面都充满了无穷的变化与惊喜,仿佛每次观看,都能发现不同的细节,带来不断变化的艺术享受。

除此之外,龚玥菲对现代3D技术的精确把控,使得这幅作品在呈现艺術的也为人们展示了未来科技的无限可能。无论是在视觉呈现的流畅度上,还是在技术运用的前瞻性上,均走在了時代的前沿。在数字艺术迅速崛起的今天,這样一件充满未来感的作品,不仅让我们感受到了艺术的无穷魅力,更让我们看到了数字藝術与现代科技如何紧密结合,共同引领潮流。

新3D金梅龚玥菲是一款超越传统艺术形式的创新之作。它不仅是一次视觉的盛宴,更是一次思想的启迪。在这里,藝術不再是固守于某个形式或框架,而是打破了時空的界限,让我们在感官与思维的碰撞中,重新定义了“藝术”這一概念。

新3D金梅龚玥菲不仅在视觉上给人带来震撼的體验,它的每一个设计背后,都是一段深刻的文化与情感的传递。无论是金梅的色调搭配,还是龚玥菲对细节的雕刻,都充满了浓厚的东方文化底蕴,彰显了艺术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与现代艺术的大胆创新。

金梅这一象征着美好、富贵与尊贵的元素,不仅仅代表了艺術家对自然之美的赞美,更在作品中赋予了它全新的意义。在龚玥菲的创作中,金梅成為了时间与空间交错的桥梁,它打破了传统二维艺术的平面感,讓观众感受到一种跨越时空的视觉體验。

这种艺术形式的突破不仅让人惊艳,更激发了人们对未来藝术的无限遐想。在现代艺术逐渐被数字化与3D技术所渗透的背景下,艺术与科技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而新3D金梅龚玥菲正是这种趋势的先锋,它不仅展示了艺术创作的无穷可能,也为未来艺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3D金梅龚玥菲的发布,也意味着一种全新的艺术消费趋势的到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艺術作品开始走向虚拟与数字化的形式,而观众的观看体验也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视觉享受,而是沉浸式、互动性的全新体验。在这种趋势下,新3D金梅龚玥菲不仅是一次视觉上的突破,更是一次艺术消费方式的革新。

作为数字艺术与现代科技结合的成功案例,它為艺術行业带来了新的商業模式。许多艺术家开始通过数字平台展示自己的创作,观众不再只局限于传统画廊或展览厅,而是可以通过网络与虚拟平台,随时随地与艺术作品产生互动。这种新的艺术形式不仅满足了年轻一代对于艺术作品个性化、互动性、趣味性的需求,同时也让更多人能够以更低的门槛進入艺术的世界。

新3D金梅龚玥菲,作為这一波藝术革新的先行者,不仅拓宽了我们对于藝术的认知边界,也展示了科技与藝术结合的巨大潜力。它為我们带来的,不仅是一次视觉的冲击,更是一次思想的启发,一种全新的藝术體验方式的开端。可以预見,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的艺術创作将不再受限于物理空间和时间的框架,而是进入一个更自由、更開放的全新艺术时代。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悦文天下记者 管中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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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周轶君、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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