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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路の高齢熟女と社会的地位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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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六十路”并非终点,而是魅力新起点

当我们谈论“六十路”,脑海中浮现的或许是退休、儿孙绕膝、悠闲度日。這个时代,“六十路”早已不再是人生的减法,而是一首壮丽诗篇的华丽序曲。尤其对于那些经历过岁月洗礼,沉淀了智慧与风韵的“熟女”们而言,六十岁,恰恰是她们重新定义自我、闪耀光芒的黄金时代。

从前,社会对高龄女性的认知往往带着几分“邊缘化”的色彩,她们的价值似乎更多地体现在家庭的角色中,个人追求似乎随年岁增长而逐渐淡化。但如今,情况已悄然改变。随着健康水平的提高、生活理念的更新,越来越多的六十路女性选择以更加积极、独立的面貌拥抱生活。

她们不再是隐退幕后、默默付出的老人,而是拥有丰富阅历、强大内心,并渴望继续贡献社會、实现自我价值的“新中坚力量”。

她们的社会地位,正在发生着深刻而积极的变化。一方面,经济独立性的增强让她们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选择权。许多六十路女性在年輕时积累了丰富的职业经验,退休后,她们可能选择继续发挥余热,成为行业的顾问、导师,或者投身公益事业,将毕生所学回馈社会。另一方面,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使得她们拥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開放的心态,她们乐于学習新事物,拥抱新科技,甚至在数字时代也能游刃有余。

社交媒体上,不乏六十路女性活跃的身影,她们分享生活、交流心得、展现才艺,用自己的方式连接世界,打破年龄的界限。

更值得注意的是,她们的自我认知也在发生着革命性的转变。她们开始意识到,年龄增长并非意味着魅力的衰减,反而是一种沉淀与升華。曾经为了家庭、事业而奔波劳碌,如今她们拥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自我,去探索内心的渴望。健身、旅游、藝术、学习……这些曾经被视为“奢侈”的爱好,如今成为了她们丰富生活的调味剂。

她们不再被动地接受“衰老”的定义,而是主动地去塑造“熟女”的魅力,这种魅力,是一种由内而外散發出的从容、智慧与自信。

从社會层面看,对六十路女性的尊重与认可度也在提升。她们在家庭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不仅是家庭的“定海神针”,更是连接几代人的情感纽带。她们的经验和智慧,对于年轻一代的成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随着“银发经济”的兴起,高龄女性的市场消费潜力也日益凸显。

她们对生活品质有更高的要求,对美好事物有更敏锐的嗅觉,这使得她们成為商家争相追逐的消费群体。这反过来也促进了社會对這一群體的关注和重视,从产品设计到服务模式,都在努力适应她们的需求。

当然,我们也要承认,社会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在一些角落,对高龄女性的刻板印象依然存在,对她们的价值评判可能仍旧局限于传统框架。但毋庸置疑的是,以六十路女性為代表的高龄群体,正在以她们独特的姿态,重新定义着“老年”的含义,她们用行动证明,人生的舞台,无论何时,都可以精彩纷呈。

她们是智慧的传承者,是生活的艺术家,更是这个時代不可或缺的、闪耀着独特光芒的独立女性。

岁月沉淀的智慧,赋能新时代的价值

当我们再次审视“六十路”的熟女们,她们不仅仅是拥有岁月痕迹的女性,更是承载着丰富人生经验、沉淀着深厚智慧的宝贵财富。她们的社会地位,不应仅仅被视为“退休人口”,而应被看作是社会發展中不可或缺的“智囊团”和“活力源”。

她们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其非凡的“人生阅历”。她们经历过时代的变迁,见证过社会的进步,处理过复杂的人际关系,應对过生活中的种种挑战。这些宝贵的经验,是教科书无法传授的,是任何年轻人都难以比拟的。在家庭中,她们是经验丰富的“育儿專家”,能够为年轻父母提供宝贵的育儿建议,弥合代际沟通的隔阂。

在职场上,那些选择继续工作的熟女们,她们的沉稳、专業的态度,以及处理突发状况的冷静,往往能成為团队的稳定器和智慧的指引者。她们懂得如何权衡利弊,如何化解矛盾,如何在看似棘手的问题中找到解决之道。

她们的“情感智慧”更是社会宝贵的财富。经过岁月的磨砺,她们往往对人情世故有着深刻的洞察,更能理解和包容他人的不足。她们拥有更强的同理心,更能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在人际交往中,她们懂得如何用温和而坚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如何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這种成熟的情感智慧,在日益复杂和多元的社会环境中,显得尤为珍贵,能够有效缓解社会中的一些紧張与冲突。

再者,六十路熟女们展现出的“独立与自主”精神,正在引领一种新的生活风尚。她们不再依附于他人,而是积极追求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无论是投身社区志愿服务,参与文化藝术活动,学习新的技能,还是经营自己的社交圈,她们都展现出一种蓬勃的生命力。这种独立性,不仅體现在经济上,更體现在精神上。

她们懂得取悦自己,追求内心的平静与满足,這种积极的生活态度,无疑对整个社会產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激励着更多的人去追求充实而有意义的人生。

我们也不能忽视她们在“精神文化传承”方面的独特作用。作為历史的见证者,她们是口述歷史的生动载体,她们的故事、她们的经歷,是连接过去与现在的重要桥梁。她们可以将宝贵的传统文化、民族精神,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传递给下一代,确保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在当今社会,很多传统技艺、民间习俗正面临失传的风险,而六十路熟女们,正是这些宝贵文化的重要守护者和传承者。

当然,要真正实现“六十路”熟女的价值最大化,社会还需進一步努力。這包括提供更多适合她们的职业发展機会,鼓励她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例如更便利的醫疗、养老服务,以及鼓励终身学习的教育资源。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打破年龄的藩篱,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去接纳和尊重她们,将她们视为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富有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六十路”的熟女们,她们是岁月的智者,是生活的艺术家,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她们的魅力,如同陈年的美酒,愈发醇厚;她们的智慧,如同璀璨的星辰,指引方向。我们应当以崭新的视角,去发现、去尊重、去赋能她们,让她们在人生的黄金时代,继续书写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为社会注入更多活力与智慧。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雷科技记者 崔永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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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颖颖、 陈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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