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人民网
人民网>>大湾区频道

one一个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7353
小字号

点击播报本文,约

每经编辑

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每个人都像一颗独一无二的星辰,闪耀着只属于自己的光。可是,为什么在喧嚣与纷扰中,许多人会迷失自己,渴望变成“别人”眼中的完美?其实,真正的力量来自于“一个”。这个“一个”代表的,不仅是数目上的唯一,更是心灵深处的那份独特自我。

“一个”意味着专一。专一于你内心真正热爱、追求和坚守的事物。生活中,我们常常被各种聲音左右——父母的期待、社会的标准、朋友的眼光……但是,只有当你真正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坚定地走在属于自己的路上,才会焕发出不可替代的魅力。

“一个”还是一种认知。认知自己是独特的,认知自己的价值。很多人为了迎合“标准”,不断压抑自己,试图融入某个“圈子”。殊不知,每个人的人生都是一场独特的旅途,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会有勇气去坚持自我。

在追求“一个”的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挑战。習惯了迎合和模仿,突然要站出来做自己,难免会有孤独感甚至恐惧。但请记住,孤独是精炼自我的过程,而真正的勇士,是敢于在孤独中找到力量的人。你要相信,没有谁能取代你的存在,没有谁能復制你的经历和视角,这才是“一个”的最大价值。

其实,“一个”的追寻,从未过时。每一个伟大的人生都源自于对自我的深刻认知和坚守。“一个”不仅代表自身的完整和独立,更是一种生活的态度:相信自己,选择自己,成为最好的自己。在这个纷繁的世界里,找到那一个属于你的人设、价值观、态度,才能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清醒。

所以,不要害怕做“一个”不同的人。正是因為你坚持自己,才会吸引那些懂你、欣赏你的人。人生不在于模仿他人,而在于创造属于自己的光芒。每个人的生命,都值得被认真对待和珍惜,“一个”其实就是你对自我最深的尊重。用你的坚持和真诚,去追寻那属于你的唯一,让“一个”成为你最坚实的信仰。

在追逐“一个”的旅途中,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如何才能真正成為那个“一个”,不仅在他人眼中独一无二,更在自己心中无比稳固?答案或许很简单,但落实起来却需要勇气。

认清自己的内在价值。“一个”首先是一种自我认知。不要轻易否定自己,也不要盲目模仿他人的成功。你需要静下心来,问自己:我是谁?我喜欢什么?我擅長什么?我想成为怎样的人?这些问题的答案会像灯塔一样,为你指明方向。

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被各种观点淹没,但要记住,最值得相信的,始终是你自己。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敢于怀疑一切,勇敢试错,才能逐渐找到那个真实的自己。每一次反思、每一次尝试,都是在雕塑那个“唯一”的自己。

保持初心与坚持。许多人在走过一段路程后会迷失方向,变得浮躁或妥协。而“一个”的精神在于忠于自我。不管未来多么不可预测,保持你最初的梦想,这样才能在风雨中站稳脚跟。记住,你要相信,只有坚持那份属于你内心的热情,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找到属于你的广阔空间。

当然,拥抱不完美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没有完美的“一个”,只有不断完善的自己。任何成長都是值得尊重的过程,不要因為一时的挫败而放弃。真正的“一个”,是那个懂得从失败中汲取力量,不断超越自我的人。

与人为善,善待自己。所谓“一个”,不仅是你对你自己负责,也是你对這个世界的贡献。用心去生活,用爱去传递,你会发现,你的“一个”逐渐变得丰满而有力量。这个过程中,你會遇到许多志同道合的人,一起成长、一起突破。这样的“一个”,才是最有生命力、最具影响力的。

所以,抓住那个“一个”,敢于做自己,勇于追梦。在你的生命里,“一个”不只是数字,更是一种信念,一份执着。坚持走下去,不为别的,只为那份深藏心底的真实和纯粹。在这个多彩的世界,你就是那唯一的“一个”,而这,也正是你的最大魅力所在。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吴小莉 摄

荷兰交大比赛录像回放,高清完整版精彩呈现,重温赛事每一个激动

(责编:余非、 马家辉)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