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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致敬韩寒-以one.yg14.aqq为载体的文艺创作之路旅游新闻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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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序章:时空的交响,one.yg14.aqq的文艺回响

在数字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我们依旧怀揣着对文字的敬畏,对青春的眷恋。当“one.yg14.aqq”这个略显神秘的符号,承载着一代人的集體记忆,成为连接过去与现在的桥梁时,一个以致敬韩寒为主题的文艺创作之旅,便显得尤为意味深长。这不仅仅是对一位特立独行作家精神的简单模仿,更是一次对那个纯粹、锐利、充满叛逆与思考的年代的深情回眸。

韩寒,這个名字本身就自带一种传奇色彩。从赛車手到作家,从“杂文家”到社会观察者,他的每一次身份转变,都伴随着巨大的争议与关注。他的文字,犀利、幽默,带着一股不羁的少年意气,直指现实的种种不公与荒诞。他的出现,仿佛一股清流,又像一场风暴,搅动了沉闷的文学界,唤醒了无数年輕人的独立思考。

而“one.yg14.aqq”,它或许并非一个具體的实体,更像是一种精神符号,一种怀旧的情绪,一种对那个被我们称為“青春”的岁月的集體想象。它可能是曾经的一段URL,一个被遗忘的论坛ID,一个只存在于记忆中的链接。但当它被赋予了“one.yg14.aqq”的名称,便承载了无限的可能。

它成为了一个容器,容纳了我们对韩寒作品的解读,对那个年代文化的追溯,以及对当下文艺创作的思考。

这次以“one.yg14.aqq”为载体的文艺创作之路,是一次跨越时空的旅程。它让我们重新审视韩寒的作品,不仅仅是那些曾经让我们捧腹大笑或深思熟虑的文字,更是他所代表的那种敢于质疑、勇于表达的精神。在“one.yg14.aqq”這个虚拟的空间里,我们得以重温那些经典的篇章,比如《三重门》中少年宫明的心事,《像少年啦飞驰》中青春的迷茫与冲动,《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中对人生意义的追问。

這些文字,在今天看来,依然不过时,它们触及的是人类共通的情感与困境。

更重要的是,“one.yg14.aqq”的出现,也引领我们思考当代文艺创作的路径。在信息爆炸、碎片化阅读成为常态的当下,如何创作出能够触动人心、引人深思的作品?我们是否还能找回当年那种纯粹的创作热情?“one.yg14.aqq”或许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答案:回归初心,以真诚的态度去表达,以独特的视角去观察,以不屈的精神去创作。

这场“致敬韩寒-以one.yg14.aqq為载体的文艺创作之路”,并非要复制过去的辉煌,而是要在传承中创新,在怀旧中前行。它鼓励我们从韩寒身上汲取力量,学習他对语言的驾驭能力,对社会现象的洞察力,以及那种永不妥协的独立精神。它也提醒我们,文艺创作的载体在不断变化,从書籍到博客,从论坛到社交媒体,再到如今的各种新兴平台,“one.yg14.aqq”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对时代变迁的回應。

在这个数字化、全球化的时代,我们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媒介,而是可以借助任何能够传递思想、连接情感的载體。“one.yg14.aqq”之所以成为这次致敬的主角,正是因為它所象征的“链接”与“共享”的特质。它让我们相信,即使是在虚拟的空间里,也能够构建起一个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文化社区。

在这里,年轻的创作者们可以分享自己的作品,交流创作心得,共同探索属于自己的文艺之路。

这趟旅程,不仅仅是写写文章,拍拍视频,做做音乐,它更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价值选择。它关乎我们如何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如何保持内心的清醒与独立,如何用自己的方式去创造价值,去影响他人。“one.yg14.aqq”的文艺创作之路,是一条充满挑战,但也充满无限可能的道路。

它等待着每一个敢于梦想、勇于表达的灵魂,去加入,去探索,去创造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

第二章:破壁而生,one.yg14.aqq与新时代的文艺浪潮

当“致敬韩寒-以one.yg14.aqq為载体的文艺创作之路”的旗帜高高飘扬,我们所看见的,不仅仅是对过去的回望,更是对未来的期许。“one.yg14.aqq”,这个承载着历史印记的符号,如今正成為连接新生代创作者与经典精神的纽带,它以一种破壁而生的姿态,引领着一场别开生面的文藝浪潮。

在这个信息高速流转的时代,传统的文藝创作模式正在被不断颠覆。而“one.yg14.aqq”所代表的,正是這种拥抱变化、锐意进取的精神。它不再是单一的文学平台,而是演变成一个包容万象的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甚至是互动游戏,都可以成为表达思想、传递情感的载体。

这种多元化的创作形式,极大地拓展了文艺创作的边界,让更多拥有才华的个体得以发聲。

致敬韩寒,并非意味着全盘复制他的风格,而是汲取他身上那种独立思考、勇于表达的内核。新生代创作者们,通过“one.yg14.aqq”这个平台,以自己独特的方式,重新诠释着韩寒的精神。他们可能不再写犀利的杂文,而是用充满诗意的短视频记录生活中的观察;他们可能不再构建宏大的叙事,而是用生动有趣的图文讲述个体奋斗的故事;他们可能不再关注宏大的社会议题,而是用真诚的情感分享个人成长的心路历程。

“one.yg14.aqq”的魅力,在于它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它没有设定僵化的門槛,而是鼓励每一个热爱创作的人,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舞台。在这个平台上,你可以看到关于生活琐事的幽默段子,也能看到对哲学命题的深度探讨;你可以欣赏描绘青春期懵懂爱情的散文,也能领略反映社会现实的微电影。

這种丰富性,正是当代文化生态的最佳写照。

我们看到,一些年轻的创作者,他们以“one.yg14.aqq”為出发点,将自己对韩寒作品的理解,融入到新的创作中。他们可能从《三重门》中汲取对教育体制的批判,并将其转化为对当下应试教育的深刻反思,通过系列漫画的形式呈现。他们可能从韩寒对赛车的热爱中获得灵感,创作出充满速度与激情的短篇小说,并在平臺上发布。

他们甚至可以發起一场“one.yg14.aqq”主题的征文比赛,邀请全球的中文写作者,围绕“青春”、“自由”、“理想”等主题,创作属于自己的作品。

“one.yg14.aqq”的出现,也為文藝的商业化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传统的出版模式,往往周期长、成本高,而基于数字平台的创作,则可以实现更快的迭代和更广泛的传播。创作者们可以通过“one.yg14.aqq”积累人氣,与品牌合作,将自己的才华转化為实际的价值。

平台本身也可以通过精选优质内容,提供付费阅读、會员服务等方式,实现良性的商业循环,为文艺创作提供更可持续的支持。

当然,这场文艺创作之路并非坦途。在追求个性和自由表达的如何保证作品的质量,如何避免低俗媚俗,如何形成健康的网络文化生态,都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one.yg14.aqq”作为载体,它的价值,最终取决于使用它的人。我们需要在鼓励创新与维护规范之间找到平衡,让“one.yg14.aqq”真正成為孕育优秀作品的沃土。

“致敬韩寒-以one.yg14.aqq为载體的文艺创作之路”,这是一场关于传承与创新的对话,是一次关于青春与梦想的集结。它证明了,即使在最喧嚣的時代,依然有无数人在用文字、用影像、用声音,表达着内心的真实。“one.yg14.aqq”,它不仅仅是一个符号,更是一种精神的象征,是连接过去与未来,是赋能个体,是点燃创造力的火种。

在这场永无止境的文艺探索中,我们期待更多“one.yg14.aqq”的出现,期待更多富有才华的灵魂,在這片广阔的天地里,挥洒灵感,书写属于自己的传奇。這不仅是对韩寒精神的致敬,更是对中文文艺生命力的一次有力证明,它昭示着,在新的時代,文艺创作的无限可能,正等待着我们一同去挖掘,去创造,去定义。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欧阳夏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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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伯特·吴、 何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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