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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AI换脸被 杨颖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 来源:新华网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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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AI换脸技术风起雲涌,娱乐圈迎来新时代的变革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我们的生活每一个角落,娱乐产业尤为明显。从早期的特效动画到如今的AI换脸技术,科技与娱乐的结合正带领我们进入一个全新的视觉体验时代。特别是在明星领域,AI换脸不仅仅是技术的展示,更成為公众热议的话题。

最近,“明星AI换脸被杨颖”事件再次点燃了网络的激情。这一事件的爆发,既是技术的突破,也是伦理的考验。通过AI换脸,我们可以輕松将明星的面孔“移植”到任意场景中,甚至模拟主持、演出、广告等多种场合,令人叹為观止。这背后也隐藏着诸多问题。

这个技术的巨大魅力在于它可以实现“所见即所得”的视觉奇迹,即使是普通人也有機会体验到“站在明星面前”的错觉。而对于娱乐行业而言,AI换脸更为一體化的虚拟角色创造提供了可能,成本降低、效率提升,甚至有望打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让明星的“永恒”得以实现。

但随之而来的,是用户隐私、安全和道德层面的担忧。那些滥用AI换脸技术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明星换脸视频”、“虚假新闻”等,已成为公众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杨颖被换脸”的事件中,某些恶意创作的视频在网络迅速传播,造成了广泛的负面影响。这不禁让人思考:我们应该如何平衡技术创新带来的便利与潜在风险?

与此法律法规的滞后也成为制约技术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现有的知识产权和隐私保护法律尚未完全跟上AI技术的脚步,导致大量未经授权的换脸内容可能长时间存在于网络中,甚至被恶意利用。一些平台为了追求流量,也存在“无底线”使用AI换脸技术的倾向,缺乏起码的伦理监管。

在公众眼中,杨颖始终是一个具有高度辨识度的明星,她的面孔被“放到”不同场景中,这次事件不仅讓粉丝为之震惊,也引發了行业的深思。有的评论说,這次事件就像是一场“数字魔术”,让我们看到了科技的无限可能,但也必须要有相应的“魔法规则”。谁都不想让“换脸”变成侵犯隐私、制造谣言的工具。

這一系列事件促使业内人士呼吁,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标准。包括:明确未经授权的换脸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内容验证技术的研究、建立行业道德准则等。只有这样,才能让AI换脸技术成为推动娱乐创新的助力,而非引发伦理灾难的隐患。

普通用户也应提高警惕,不轻信网络上随意出现的“明星换脸”视频,特别是在没有权威验证的情况下。毕竟,科技带来的便利,也伴随着伪造和欺骗的可能。我们要学會在欣赏技术带来的奇观的保持理性和批判的态度。

AI换脸技术正处于高速成长的阶段,它赋予了娱乐业无限的可能性,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杨颖此次“被换脸”的事件,既是技术的展示,也是行業道德的试金石。未来,或许我们会迎来一个虚实难分、界限模糊的娱乐新時代,但无论走到哪个阶段,确保技术的善用、守住伦理底线,才是每一个从業者和用户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杨颖“换脸事件”引发新时代的思考:科技、伦理与未来

杨颖(Angelababy)的名字再一次成為网络热议的焦点,这次她“被换脸”的事件,不仅讓粉丝震惊,也引发了公众对AI换脸技术的深层次反思。科技的飞跃带来了无限的可能,但也让我们不得不面对一系列复杂的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

从一方面讲,这个事件充分展示了AI换脸的强大能力:手指轻轻一点,可以瞬间“穿越”到另一个场景,甚至是完全虚拟的世界。无论是明星的形象重塑,还是電影特效中的虚拟人物,AI换脸都成為不可或缺的工具。尤其是对影视制作人而言,這開启了一片崭新的天地——用数字化手段实现过去无法达到的视觉冲击。

另一方面,全然未经授权的“换脸”行为也散布在网络,成为一片“信息污染”。一些不良分子利用这一技术制造虚假视频,操纵舆论,甚至进行“无良营销”。像杨颖事件中的虚假视频,迅速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了动摇公众信任、扰乱社会秩序的隐患。这再次提醒我们,科技的双刃剑特性,一方面带来美好创新,另一方面也潜藏危险。

公众对这次事件的反应极为复杂。一方面,许多粉丝欣赏这一技术奇观,视其为“未来娱乐”的方向之一,期待更多虚拟明星、虚拟演出出现。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虚拟换脸逐渐取代真实人类在某些场合的存在,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真实情感和真诚交流的感知。

从行业角度来看,企业和平臺的责任变得尤为重要。未经严格审核的AI换脸内容,极易引發法律纠纷,也可能引发名誉危机。这就像是把一把“尚未成熟”的利器交给了“未经训练”的操作者。要讓这项技术良性发展,必须搭建一整套技术、法律与伦理的“护栏”。

法律方面,现行的法规空白讓不少创作者与用户进入“灰區”。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注意到这一点,尝试制定或完善关于数字内容、肖像权和隐私的法律措施。中国的相关法律已初步覆盖肖像权和个人隐私保护,但对于虚拟人和AI换脸的具体规制还远远不够。未来,亟需行业自我约束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形成一种既鼓励创新,又保护权益的平衡。

技术层面也在不断尝试自我“修正”。多模态验证、人脸识别溯源、内容真实性检测等技术的出现,旨在遏制虚假内容蔓延。平台如微博、抖音等也开始引入更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防止虚假视频的扩散。这些措施虽未能一劳永逸,但为行业树立了道德底线。

个人的媒介素养也亟需提高。普通用户应学會辨别真假,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教育機构也應加入到数字素养的培养中,帮助青少年建立正确的媒介观念,理性看待“明星AI换脸”等新兴技术。

未来,明星像杨颖这样的事件还会持续发生,甚至会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我们也许会迎来一场“真假难辨”的娱乐革命。这不仅仅关乎技术,更关乎人性、信任和社会价值观的重塑。

也许有一天,我们会了解到,虚拟“杨颖”在某个虚拟世界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现实中的杨颖则在用她的真实情感影响着粉丝。那时,我们要记得,无论科技如何發展,保持一颗清醒、批判的心,始终是我们面对虚拟与现实交错的最好武器。只有这样,科技的光芒才能照亮我们的未来,而不是让我们迷失在虚拟的迷雾中。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陈雅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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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瑞英、 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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