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情感表达、信息处理、风险偏好、时间管理、社交偏好,这些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出现的模式,往往在无形中指引着两性在沟通与协作时的节拍。需要强调的是,趋势性差异并不等于个体差异的缩影;每个人的成长背景、性格特质、经历都会让他在同一个维度上呈现不同的光谱。
认识到這一点,能讓我们把话题从“谁对谁错”转向“如何让彼此的优势更好地协同”。
在情感表达方面,普遍的观察是女生更倾向用语言、细腻的情感線索来表达需要与关心,这并不意味着情感深度就只属于她们。相反,有些男生通过具体行动、稳定的陪伴与可预見的支持来传递情感,同样表达出深层的投入。关键在于沟通的载体不同,而不是情感的强度高低。
理解这一点,有助于避免因为表达方式的差异而产生无谓的误解。我们在日常互动里,可以用更丰富的语言与更明确的行动双管齐下,让彼此的关心和需求变得清晰可见。
在信息处理与决策节奏上,男女之间也存在一些观察到的趋向。女性可能更善于在信息中捕捉情境关系、横向联动和人际线索,从而形成更全面的情景图;男性则可能更聚焦核心目标、结构化信息和快速执行。这并非定律,而是一种风格上的偏好。一个高效的团队往往需要两种风格的互补——一个把复杂信息拆解成可执行步骤,一个把执行结果再度连接到人际协作与長期目标。
了解彼此的“工作节拍”差异,可以在分工、会议节奏、反馈频率等方面达成更顺滑的协作。
时间观念与计划性也常成为两性之间的差异点。部分研究和实地观察显示,女性在日程管理上更强调灵活性与弹性,男性在计划与执行上更强调进度与结果。这并不能说哪一方更优秀,而是提供了一种在日常安排中彼此配合的可能性。将时间的“调速器”放在彼此的优点上,能讓共同的目标更稳妥也更有温度。
教育、职场与家庭场景中的差异同样值得关注。比如在学習风格上,女生可能倾向于情境化、互动式的学習,男生可能更偏好结构化的任务导向。职场中,团队里若能同时具备关注人际关系的温度和关注结果的效率,往往能把复杂项目推进到一个更稳妥的阶段。家庭关系里,理解对方的表达偏好、设置有温度的沟通规则,就像给彼此的关系打下了更稳固的基础。
差异并非成为壁垒,而是构建互补与成長的土壤。
如果把性别差异当作一个镜子,我们看到的不只是差异本身,而是自我的投射。了解、接纳、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共同点,才是健康关系与高效协作的真正起点。基于这个理解,我们设计了一套工具,帮助人们在两性互动中找到共同点、降低误解。比如我们的“心桥两性沟通卡”,通过场景化的表达句式、倾听练习和情绪标签,帮助情侣、同事、朋友把差异变成互相理解的桥梁。
建立在对差异的尊重与好奇之上,我们可以从四个层面着手,逐步把两性差异转化为协作力。
第一步,换位思考与语言的互换。学會用对方熟悉的语言来表达需求和反馈,尝试用对方的视角去理解情境中的动机与顾虑。比如当对方说“这件事我需要你更主动一点”,你可以把需求拆解为“我需要你在具體时间点、以具体行动来回应”,這样能减少猜测和防御性反應,提升沟通的效率与情感的稳定性。
我们的卡片工具正是围绕这种“换位表达”的训练设计,帮助你在日常对话中自然地切换表达语言。
第二步,建立明确的沟通规则与框架。设定固定的沟通节奏、约定反馈口径、明确分工边界,这些并非束缚,而是给彼此提供安全感的结构。比如规定“每周一次的情感对话+日常任务的快速检查点”,通过结构化的时间段来减少临时冲突和信息错配。這样的框架可以在不同关系中复用:情侣、同事、家人都能在同一个“节拍”里协作,提升效率的同時也讓关系更稳固。
第三步,目标对齐与共创。共同设定短期与长期目标,并把评价标准写清楚。彼此的成功不是单方面的完成,而是在相互尊重和共同努力中实现的。通过共同的目标,差异就变成了两种实现路径的互补,而不是彼此的阻碍。学习在目标达成过程中的相互扶持,能够让两性关系中的压力更可控,信任也会随之深化。
第四步,练习与反馈,借助第三方视角来提升效果。定期进行情境练习、角色扮演和真实情境的反思,邀请朋友、同事或专业顾问提供中肯的反馈。一个有外部视角的反馈机制,能够帮助你发现自己未曾察觉的沟通盲点,也让改進成为一个可持续的过程。我们在课程设计中,正是把这样的练习融入到实操环节,配合个性化的学習计划,确保学习成果落地。
现实中的案例往往最有说服力。比如一对跨部門的同事,原先因为职責邊界和表达方式的差异,常在项目推進中发生冲突。通过引入“心桥沟通卡”中的场景化话语,他们学會了以对方熟悉的语言提出需求,建立了定期的反馈机制,团队协作效率显著提升,冲突减少,项目进度也更为稳定。
另一对情侣通过设定共同目标、共同回顾与微调沟通节奏,情感连接更紧密,日常的小摩擦也变成了彼此理解的机会。
如果你希望把差异转化为持续的成長动力,我们的课程提供系统化的训练:情景演练、问答互动、个性化学习计划以及持续追踪反馈。课程不仅适用于情侣,还适用于职场伙伴、家人和朋友之间的互动。报名后,你将获得专属的学习路径、实战演练与可执行的行动清单,帮助你在真实生活中落地進步。
现在就加入“心桥两性沟通工作坊”,前100名参与者将享受特定的学习包与专属辅导资源,让差异成为你成长的加速器,而不是阻碍。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李慧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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