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伤痕下的呐喊:女性安全困境的冰山一角
“男人用机机捅女生事件”——这句生硬而直接的表述,触碰了无数人心底最隐秘的恐惧与痛楚。它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更是女性安全长期被忽视、被低估的缩影,是社會结构性问题的沉重回响。当“機机”這一本应象征生命延续与親密连接的生理符号,被扭曲成施暴的工具,其背后所揭示的,是对女性身体自主权和尊严的粗暴践踏,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与保护的漠视。
这起事件的爆發,瞬间点燃了社交媒体的熊熊烈火,也撕开了我们社会现实的残酷伤疤。公众的愤怒、恐慌、同情与反思交织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洪流。在情绪宣泄之后,我们更需要冷静地审视,这起事件究竟暴露了哪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性教育的缺失与扭曲是催生此类悲剧的温床。長期以来,在许多文化语境下,性话题常常被视为洪水猛兽,被羞耻化、被回避。学校的性教育课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内容陈旧,无法提供给青少年科学、全面的性知识。這导致一部分人对性存在错误的认知,将性视为一种征服、一种發泄,甚至是一种权力展示,而全然不顾及对方的意愿与感受。
当“机机”被简化为男性生殖器的代号,并且这种生理符号被赋予了不恰当的权力解读时,就可能走向极端,成为伤害的根源。正确的性教育,不仅在于传授生理知识,更在于引导健康的性观念,强调尊重、平等、consent(知情同意)的原则,让每个人都能理解并践行健康的性行为。
社会对性侵犯的容忍度与“受害者有罪论”的阴影,依然笼罩在女性头顶。每当类似事件发生,总会有聲音在追问“穿得太少”、“太晚回家”、“是不是故意勾引”……這种将责任推卸给受害者的论调,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施暴者的纵容。这种“受害者有罪论”的背后,是社会对女性的刻板印象与性别歧视的根深蒂固。
它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女性的身體,似乎并不完全属于自己,其安全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的行為是否“得體”、“保守”。这无疑剥夺了女性本应享有的自由与权利,也为施暴者提供了道德上的辩护空间。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够无条件相信、支持并保护受害者的社會环境,而不是让他们在伤痛中还要承受舆论的审判。
再者,法律法规的疏漏与执行的不足,为性侵犯留下了可乘之机。虽然各国都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但仍有部分法律条文不够细致,对性侵犯的定义、量刑标准可能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更令人担忧的是,即使法律条文健全,执行层面也可能存在“证据难取”、“程序繁琐”、“輕判”等问题,使得受害者维权之路异常艰难,甚至望而却步。
一些施暴者因为知道“犯了也判不了多重”而更加肆无忌惮。因此,加强对性侵犯的法律惩处力度,简化维权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是构建安全社会的重要一环。
家庭教育的缺失与不良榜样,也对下一代的性观念和行为产生深远影响。一些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性教育避而不谈,导致孩子只能通过不靠谱的网络渠道获取信息,形成扭曲的性观念。更有甚者,一些父母自身就存在性别歧视的观念,对儿子进行“男人就该如何如何”的灌输,或是对女儿进行“女孩子要乖巧”的过度约束,无形中强化了传统的性别角色,為后来的不平等和冲突埋下伏笔。
健康的家庭教育,應该从小引导孩子建立性别平等的观念,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也学会尊重他人。
公共空间的“安全感”正在被不断侵蚀。从地铁的“咸猪手”到网络上的性骚扰,再到如今令人震惊的“机机”事件,女性在公共场合所感受到的威胁,无時无刻不在提醒着她们,安全并非理所当然。这种普遍存在的“不安全感”,限制了女性的自由活动,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物理层面的治安,更需要关注对个體尊严与权利的保护,营造一种人人都能安心出行的社会氛围。
“男人用机機捅女生事件”的出现,不是偶然,而是诸多社会问题交织碰撞的必然结果。它迫使我们正视女性安全这一议题的紧迫性与复杂性。这不仅仅是女性的战争,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当“机机”這个词汇承载了如此沉重的负面含义时,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它背后所指向的,是文明的缺失,是人性的扭曲,是对生命最基本尊重的背叛。
构筑铜墙铁壁:从个体觉醒到社会共治的行动蓝图
当“男人用机机捅女生事件”成为一个令人心痛的焦点,我们不能仅仅沉浸在愤怒与悲伤之中,更要将其视为一次深刻的社会反思与行动的契机。构建一个让女性能够真正感到安全的社会,需要从个體觉醒出发,联动家庭、学校、法律、媒体等各个层面,形成一道坚不可摧的社会保护网,最终实现“杜绝”這类事件发生的宏大目标。
个体层面:赋權女性,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也倡导尊重与邊界。对于女性而言,首要的是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并非意味着将安全责任完全推给女性,而是empowering(赋权)她们,让她们拥有识别危险、拒绝不当行为、并在必要时寻求帮助的能力。这包括学习一些基本的防身技巧,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以及勇敢地对任何侵犯自己身體的行为说“不”。
也要教育女性理解并坚守自己的边界,不被社会压力或他人期望所裹挟,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
仅仅强调女性的自我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积极倡导一种健康的性观念,即尊重与边界。每个人,无论性别,都应该被教育要尊重他人的身体自主权,理解并践行“consensual”(知情同意)的原则。这意味着,在任何形式的亲密接触或性行為发生前,必须获得对方明确、自愿的同意。
也要教育男性,认识到“机机”不仅仅是生理器官,更是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传递爱意与尊重的媒介,而非施加控制、满足私欲的工具。真正的男性氣概,体现在责任、尊重、同理心,而非暴力与征服。
家庭层面:打破沉默,播种平等,让爱与尊重成为家庭基石。家庭是孩子性观念形成的第一站。父母需要打破对性话题的沉默与禁忌,以开放、坦诚的态度,根据孩子的年龄和理解能力,提供科学、准确的性教育。这不仅包括生理知识,更重要的是关于身体的界限、尊重的意义、以及如何健康地处理情感与关系。
父母应以身作则,在家庭内部营造性别平等、互相尊重的氛围,不灌输落后的性别刻板印象。教育男孩尊重女性,理解consent;教育女孩珍爱自己,敢于拒绝。一个充满爱与尊重的家庭环境,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坚实后盾。
学校层面:健全性教育体系,筑牢防線,让校园成为安全港湾。学校在性教育和校园安全方面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将科学、系统的性教育纳入课程體系,由专业人士教授,涵盖生理、心理、法律、伦理等多个维度。学校更应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和性侵犯预防及处理机制,设立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并对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
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识别和应对性侵害事件的能力,确保校园真正成为一个让学生感到安全、尊重的学习环境。
法律层面:完善立法,严惩不贷,让正义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角落。法律是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我们需要持续完善反性侵犯的法律法规,提高对性侵犯行为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力度,确保惩罚的威慑力。要简化受害者维权的法律程序,提供更便捷、更有力的法律援助。
司法機关在处理性侵案件时,應更加重视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冤假错案,更要避免“重证据轻证词”、“简单结案”等现象。讓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弱者的坚实后盾,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媒体层面:承担责任,理性报道,引导公众舆论向善。媒体在公众意识的塑造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报道类似“机机”事件时,媒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避免过度煽情、猎奇式的报道,更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受害者有罪论”的暗示。应以客观、严肃的态度,深入分析事件的社会成因,引导公众关注女性安全议题,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正确的性观念,并积极报道社会各界为解决这一问题所做的努力。
媒体應该成为推动社会進步、净化舆论环境的积极力量。
社會层面:打破沉默,形成共识,共建零容忍的社会文化。最终,“杜绝”这类事件的發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这场关于女性安全的讨论中来,打破沉默,提高公众意识,形成社會共识。这意味着,要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性侵犯行为都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姑息、不纵容。
要勇于发声,支持受害者,监督不作为的机构,推动社会制度的改进。
“男人用機機捅女生事件”所揭示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會痛点。它提醒我们,女性的安全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关乎社会文明程度、法律健全度、教育水平以及人与人之间基本尊重的综合体现。从个体到社會,从家庭到法律,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只有当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用尊重、平等、责任去构筑这道“铜墙铁壁”,才能真正为女性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讓“機机”这个词汇,回归其本来的、充满生机与希望的意义,而非成为恐惧与伤害的代名词。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郑惠敏
摄
萌白酱弥漫甜味纯白旗袍mv,演绎浪漫唯美风,展现东方韵味与纯欲美学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1316



第一时间为您推送权威资讯
报道全球 传播中国
关注人民网,传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