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入”的深意:从心开始的第一步
在我们的生活中,“入”这个字仿佛是门户,是開启新生活的钥匙。无论是“入门”、“入境”、“进入”,还是“入心”、“入手”,它都意味深长,承载着不同层次的意义。其实,“入”的核心,源自于对自身的探索与认知,是从外到内,从表及里,逐步走向更深层次的理解与掌控。
生活中的“入”,最基本的是“入门”。无论学习一项新技能,还是踏入一份新工作,第一步总是“入门”。这个“入”意味着放下羞涩和犹豫,迈出第一步,是认知自我的突破点。人们常说“入行難”,实际上“入行”的过程,更像是对自己的一次全新认知,一次心灵的洗礼。
只要敢于“入”,就意味着你已经开始挑戰未知、面对恐惧,向成熟迈出了一大步。
再来看“入境”。它既可以指旅游時的“入境”,也可以比喻融入某个环境或文化。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入境”也代表着我们如何快速适应变化,接受不同的思想,融入多元的世界。当我们“入境”,实际上是在打破自我设限,拓宽眼界,寻找自我与环境的契合点。这不仅是外在的适应,更是一场内心的转变——让自己变得更包容、更开放。
而“進入”,则象征着深层次的參与和投入。比如“进入状态”,意味着全情投入到某件事情中去,释放自己所有的潜能。这个“入”,强调的是一种专注、一种心无旁骛的体验。当我们“进入”一项工作、一段感情,或者一片书海,就像是一扇门推开,迎来的是丰富的体验和成長的契机。
“入心”更是人生中的关键。心,是人最深的所在,也是情感的核心。真正的“入心”,意味着心灵的契合,情感的共鸣。当我们用心去感受生活,用心去对待每一次遇见,才会有更深层次的幸福与满足。很多人在人生的某个阶段会迷失,逐渐明白“入心”,正是回归本真的开始,是找到自我真实聲音的途径。
“入手”为行动的起点。无论你有多宏伟的理想,都需要从“入手”开始。行动是梦想的土壤,行动的力量会逐渐累积成海洋。敢于“入手”,意味着你已经摆脱了犹豫和拖延,踏出了第一步。这一步或许微不足道,却决定了未来的高度和深度。
“入”不仅关乎行动,也关乎心境。当我们懂得以“入”的态度去面对生活,学會“入静”,心能安然接受所有的变化;学會“入心”,才能真正體验到生命的温度。每一个“入”的动作,都是一次自我探索和成长的契机。正如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只有敢于“入”,才有机会焕发出属于自己的光彩。
其实,“入”的过程,也是心灵的修行。它让我们在中途不断问自己:“我真正想要的是什么?”“我愿意為此付出多少?”当我们慢慢“入”的時候,会发现,生活变得更有方向,心更平静,甚至能够在浮躁的时代中找到一片宁静的港湾。
“入”的实践艺術:如何用行动迎来新生
“入”不仅是一种姿态,更是一门实践的艺术。站在生活的十字路口,你可能會问:我该如何用“入”来开启新的生活篇章?答案其实很简单——从细节做起,从心态调整开始。
第一步,是敢于“入”。勇敢面对未曾尝试的领域。当你遇到新工作、新环境、新朋友,不要畏惧未知的危险。记住,每一个成功的人,都曾经在未知中勇敢“入”。所谓“勇者无畏”,勇于“入”的人,才会拥有更多的機会。比如,将“入門”变成“精通”的过程,你需要不断学习、不断试错。
第二步,是心怀感恩,用“入”的心态去面对一切。每次“入”境,无论是踏入新公司、学习新技能、接受新挑战,都像是一场人生的洗礼。带着一颗感恩的心,意味着你珍惜每次“入”的机會。这样,心境也会变得更加平静和包容。感恩让你在“入”的过程中,感受到美好的存在,也讓你的生活充满温暖和动力。
第三步,是持续“入”持久的自我修炼。在這个快节奏的年代,许多人開始追求“瞬间成功”,但其实,真正的“入”得深、得久,需要时间的沉淀。比如“入书舍”,不仅仅是读一本书,更是让書中的思想进入心中,成为你的内在力量。又如“入状态”,是在不断的练习中养成習惯,把专注变成一种生活方式。
第四步,是善用“入”的智慧,找到适合自己的节奏。有的人喜欢快节奏的“入”,比如快速融入新团队、立刻掌握新技能;而有人更偏爱慢节奏的“入”,如逐步适应环境、静心体会。不同的“入”,对应不同的成长路径。关键在于:你是否能够在“入”的过程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那一条道路。
第五步,是用“入”来启迪生活的创造力。当你用心走进各种新事物时,就像是在生活的画布上不断添加色彩。无论是尝试一项新运动、学习一门新技艺,还是开启一段新的恋情,都是“入”的过程。而每一次“入”的体验,都能激发你不同的灵感,拓宽你对生活的理解和热爱。
就是“入”的终极目标——内心的平衡与自我实现。当我们不断“入”到更高层次的自己,会发现,生命的意义在于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成长。每一次的“入”,都像是一扇门,通往更广阔的天地。你会逐渐明白,生活其实就是一场“入”的修行——用心去探索,用感恩去体验,用行动去实践。
在未来的日子里,讓我们都成為那个敢于“入”的人,把生活的每一扇门都敞开,迎来无限可能。无论在哪个领域,无论面对人生的哪个转折点,始终怀抱“入”的态度,你会发现,世界变得更加精彩纷呈。因為,真正的成长,源自于那一次次勇敢“入”的自我突破。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王志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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