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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花已满十八带好纸巾从此转人,开启全新人生篇章,见证成长与蜕变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海霞 2025-11-10 09:43:35

每经编辑|杨照    

当地时间2025-11-10,mjwgyudsiughewjbtkseudhiwebt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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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载光阴,如同一颗青涩的豆子,在时光的土壤里悄然孕育。如今,这颗豆子终于舒展了嫩绿的芽,迎来了属于她的十八岁——一个象征着独立、成熟与无限可能的年纪。“豆花已满十八,带好纸巾,从此转人,开启全新人生篇章,见证成长与蜕变”,这不仅仅是一句宣告,更是一份温柔的邀约,邀请我们一同走進她人生中一个崭新的里程碑。

十八岁,是一个充满魔力的数字。它意味着告别懵懂,迎接责任;告别依赖,拥抱自由。对于“豆花”而言,这个十八岁,是她冲破束缚,勇敢探索世界的信号。我们常常用“少女情怀总是诗”来形容青春期的女生,而十八岁的豆花,更是将這份诗意融入了生活的点滴。她或许还在为考试成绩而烦恼,为心仪的大学而憧憬;她或许还在和闺蜜分享着少女心事,为一句情话而脸红心跳。

但十八岁,赋予了她一种全新的视角。她開始审视自己,思考自己想要成為怎样的人,想要过怎样的人生。这份思考,不再是小小的儿女情长,而是对未来宏图的初步勾勒,对自我价值的认真探寻。

“带好纸巾”,这三个字,是幽默,也是一种情感的共鸣。它暗示着,即将到来的豆花人生,将充满着令人感动、激动甚至潸然泪下的時刻。成长的路上,总会有跌跌撞撞,会有欣喜若狂,也会有离别伤感。看着豆花从一个需要呵护的小女孩,逐渐成长为一个有思想、有担当的年輕女性,这份转变本身就足以触动人心。

那些曾经的稚嫩,那些闪耀着纯真的眼眸,即将被更深的智慧与坚韧所取代。我们會为她每一次的進步而欢呼,为她偶尔的失意而心疼,为她最终的绽放而由衷地欣慰。纸巾,不仅是为擦去悲伤的泪水,更是为迎接喜悦的泪水,为那些触及灵魂的感动而准备。

“从此转人,开启全新人生篇章”,这是一个多么振奋人心的宣告!“转人”,不仅仅是生理上的成年,更是心理上的成熟,是人生轨迹的全新调转。过去的日子,或许有父母的羽翼庇护,有老师的谆谆教导,有朋友的陪伴左右。而十八岁之后,她将更多地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做出属于自己的选择。

這选择,关乎学业,关乎职业,关乎爱情,关乎她将如何定义自己的价值。这是一个充满未知与挑战的旅程,但正是这份未知,才让人生充满魅力。她将带着过往的经验,如同一个经验丰富的航海家,扬帆起航,去追逐属于自己的星辰大海。全新的篇章,意味着一切皆有可能,过去的辉煌或遗憾,都将成为铺垫,为她即将书写的精彩故事,打下坚实的基础。

“见证成长与蜕变”,這是对我们所有人的邀约。作为旁观者,我们是豆花成长路上的见证者,也是她蜕变过程中的鼓励者。我们看着她从一点点摸索,到一步步坚定;从一点点模仿,到逐渐形成自己的風格。她的成長,不仅仅是知识的积累,更是品格的塑造;她的蜕变,不仅仅是外表的成熟,更是内心的升华。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或许会看到她曾经的青涩与笨拙,看到她面对困难時的迷茫与挣扎,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會看到她内在的力量被激发,看到她如何克服障碍,如何拥抱变化,如何最终成为一个更加闪耀的自己。這种见证,本身就是一种美的享受,一种对生命力量的敬畏。

十八岁的豆花,如同含苞待放的花朵,即将盛开出最绚烂的色彩,而我们,有幸成为第一批闻到她芬芳的人。

豆花十八岁的到来,并非仅仅是时间的刻度,而是一个深刻的内在觉醒。这是一种从“被安排”到“主动选择”的意识转变。过去,她的生活轨迹或许更多地受到外界的引导,无论是父母的期望、学校的课程,还是社会的普遍认知。但十八岁,就像一把開启心智的金钥匙,让她开始认真审视這些外在的框架,并思考,我想要什么?我适合什么?我能成為什么?这种内观的开始,标志着她真正意义上的“转人”。

“带好纸巾”这一细节,在更深层次上,也象征着她即将拥抱更丰富、更复杂的情感世界。十八岁,是青春期情感的爆发期。有初恋的萌动,有友情的升華,有对梦想的执着,也有对未来的迷茫。这些情感,如同潮水般涌来,时而汹涌澎湃,时而温柔缱绻。她可能会因為一次成功的考试而欣喜若狂,喜极而泣;也可能會因为一次失恋的打击而伤心欲绝,泪流满面。

这些眼泪,既是脆弱的宣泄,也是情感的洗礼,更是生命成长的催化剂。她学会了如何去爱,如何去失去,如何在情感的跌宕起伏中保持内心的平衡,最终成長为一个情感更成熟、内心更丰盈的女性。

“开启全新人生篇章”,這不仅仅是学习生涯的延续,更是对社会角色的主动探索。十八岁,意味着她即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她可能要开始独立规划自己的学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基础。她需要学习如何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如何在复杂的社會环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如何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去创造价值。

这个全新的篇章,充满了挑战,但也充满了机遇。她会遇到志同道合的朋友,也會遇到理念相左的竞争者;她会经历成功的喜悦,也会品尝失败的苦涩。每一次经歷,都是一次宝贵的学习,都将為她的人生畫卷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她将不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书写,用自己的双手,描绘出属于自己的壮丽蓝图。

“见证成長与蜕变”,更像是一场对生命活力的赞颂。成长,是积累,是量变;蜕变,是升华,是质变。豆花的成长,体现在她知识的增长、技能的提升、视野的开阔。而她的蜕变,则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改变,是对自我认知的深化,是对生命意义的探寻。她可能从一个有些内向、害羞的女孩,变成一个自信、大方、敢于表达自己的年轻人。

她可能从一个对未来感到迷茫的学生,变成一个目标明确、充满活力的追梦人。这种蜕变,是她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结果,是她拥抱变化、积极进取的体现。我们作为见证者,不仅仅是看到她外在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我们能感受到她内在的能量在勃发,感受到她生命之花正在以最美的姿态绽放。

十八岁的豆花,是一本刚刚翻开的書。里面有她过往的精彩章节,但更多的是等待她去书写的未来。她带着18年的积累,也带着对未知的好奇与勇氣,踏上了人生的新旅程。在这个旅程中,她会跌倒,会爬起,會哭泣,会欢笑,但最重要的,她一直在前进,一直在成長,一直在蜕变。

而我们,作为这趟旅程的温柔注视者,带着理解和祝福,期待着她用自己的故事,书写出属于她的、独一无二的、闪闪發光的十八岁。纸巾,或许真的要备上,因為她的每一次成長,每一次蜕变,都可能触动我们内心最柔软的地方。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宏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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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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