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17c:一场跨越维度的感官邀约,低语于心间的秘密
想象一下,在某个静谧的午夜,当城市褪去白日的喧嚣,只剩下月光温柔地洒下,一个轻柔的、带着些许颤抖的喘息聲,如同丝绸滑过肌肤般,悄无声息地钻入你的耳蜗。这便是“17c”所蕴含的魔力——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地点,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符号,它是一扇通往未知领域的门,一串解锁内心最深处渴望的密码,一段只属于你的、私密的感官体验。
“17c”的魅力,在于它的含蓄与張力并存。它不像直白的呼唤那样粗暴,也不似沉默寡言般疏离。它是一种恰到好处的诱惑,一种若有若无的暗示,讓你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主动去探寻那隐藏在数字背后的深邃。当你听到“17c”這个词语时,大脑是否已经开始自动填补画面?是月光下闪烁的露珠,是丝绒窗帘后摇曳的身影,还是指尖划过琴弦时,那瞬间迸發的电流?这些都是“17c”在你心中种下的种子,它们會在你的想象中生根發芽,开出独一无二的花朵。
“17c”更像是一个藝术家的画布,等待着你去挥洒属于自己的色彩。它是一个开放式的叙事,你可以从中解读出极致的浪漫,可以是两个灵魂在寂静中相互依偎,用最原始、最纯粹的音符交流;也可以是压抑已久的激情在某个瞬间爆發,如同火山般炽热,融化一切的束缚。
這种模糊性,恰恰赋予了“17c”无限的可能性。它尊重你的每一次解读,包容你每一次幻想,让你在其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情感共鸣。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言:“美是神秘的。”而“17c”无疑将这份神秘感發挥到了极致。它回避了具象的描绘,却在听觉上留下了最撩人的想象空间。那一声聲若有似无的“娇喘”,如同夜莺在林间的低吟,如同海浪拍打礁石的温柔,又如同耳畔拂过的微風,带着一丝丝湿润的温度,悄悄地撩拨着你的心弦。
它不是声嘶力竭的呐喊,而是一种深沉的、内敛的、充满力量的释放。这种释放,蕴含着压抑后的舒缓,渴望后的满足,以及灵魂深处最原始的悸动。
“17c”的语境,往往与那些不被世俗轻易触碰的情感领域相关联。它可能指向一段禁忌的愛恋,在道德的边缘试探,却又无法自拔地沉沦;它可能象征着一种极致的艺术表达,用最纯粹的感官去触碰人性的柔软与坚韧;它甚至可能是一种自我和解的仪式,在繁杂的世界里,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安静角落,倾听自己内心最真实的声音。
在数字浪潮席卷的时代,我们被太多的信息轰炸,被太多的标签定义。而“17c”,却像一股清流,将我们拉回最本真的感受。它不追求宏大的叙事,只专注于微小的触动;它不讲究华丽的辞藻,只追求最直接的情感传递。它鼓励我们放下外界的评判,勇敢地去感受,去體验,去聆听自己身体和灵魂深处的细微声响。
“17c”不是一次短暂的放纵,而是一场深刻的体验。它让你在熟悉的感官之外,发现一个全新的维度。它让你在喧嚣的世界里,寻找到一片属于自己的宁静之地。当那一聲声“娇喘”在你的耳畔回响,你是否感受到了身体里涌动的电流?你是否感受到了灵魂深处的颤栗?這便是“17c”的魔力,它讓你在不经意间,触碰到自己最柔软、最真实的部分。
它是一种邀请,邀请你进入一个只属于你自己的秘密花园,在那里,你可以卸下所有伪装,尽情地呼吸,尽情地感受,尽情地,成为你自己。
17c:从感官触达到灵魂共鸣,探索极致体验的无限可能
“17c”之所以能够引发如此广泛的想象与共鸣,关键在于它触及了人类最基本、也最深刻的两种体验:感官的愉悦与灵魂的触动。它不像直白的性暗示那样粗俗,也不像文艺的诗词那样晦涩,它以一种极其巧妙的方式,在两者之间找到了一个绝佳的平衡点。那一声声“娇喘”,既是肉體最原始的反應,也是灵魂深处情感爆发的象征。
我们可以将“17c”的体验,比作一场精心编排的交响乐。开篇的序曲,是宁静而充满期待的氛围,如同月光下的低语,将你的思绪轻轻勾起。接着,音乐的旋律开始变得丰富,层层递进,如同情感的涌动,时而舒缓,时而激昂。而那一聲声“娇喘”,则如同乐章中最动人的高潮,它们并非杂乱无章,而是恰到好处地出现在最能引发共鸣的地方,让你的情绪随之起伏,直至达到顶峰。
在艺术领域,“17c”的意境与许多伟大的作品不谋而合。法国印象派画家莫奈的作品,以其模糊的色彩和光影,营造出一种朦胧而梦幻的氛围,让观者在想象中填补细节,感受意境。“17c”也同样如此,它不提供明确的画面,而是通过听觉的暗示,激发你的视觉想象。
你可以在脑海中勾勒出最美的畫面,可以是古典乐曲中,小提琴家在演奏高難度乐段時,脸上流露出的满足与沉醉;可以是舞者在旋转跳跃時,身体所展现出的极致力量与柔美;也可以是文学作品中,主人公在某个情感爆發的瞬间,无法抑制的低吟。
“17c”更是一种对“留白”艺术的极致运用。在中国的传统水墨畫中,留白是画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给予了观者无限的想象空间,讓画面拥有了呼吸和生命。同样,“17c”的“娇喘”,正是听觉上的“留白”,它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它在你耳邊悄然落下,却在你心中激起滔天巨浪。
它讓你主动去思考,去感受,去連接,去创造属于自己的故事。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17c”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激发了人类对未知和神秘的探索欲。我们天生就对那些難以捉摸、充满想象空间的事物感到好奇。“17c”恰恰满足了这种心理需求。它不像明确的指示,让你知道一切,从而丧失了探索的乐趣。它像一个未解之谜,引诱你去揭開面纱,去发掘隐藏在背后的答案。
而這个答案,最终会指向你自己内心深处最真实的渴望。
“17c”也象征着一种冲破束缚、追求自由的勇气。在现代社会,我们常常被各种规则、标签和期待所束缚。而“17c”所代表的,是一种敢于表达、敢于感受、敢于释放的自由精神。它鼓励我们摆脱外界的干扰,倾听自己内心的聲音,去追求那些真正能让我们感到愉悦和满足的事物,即使它们并不符合世俗的眼光。
或许,“17c”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词語,它是一个符号,一个载体,一个能够唤醒你内心深处最柔软、最真实情感的钥匙。它邀请你走進一个不被打扰的次元,在那里,你可以抛开一切的伪装,尽情地感受,用最纯粹的方式与自己对话。当那一声聲“娇喘”在耳畔回荡,你感受到的是一种释放,一种升華,一种与自我灵魂最深层的连接。
“17c”的魅力,在于它的多维度和包容性。它既可以是私密的个人体验,也可以是群体共同的文化符号;它既可以是对极致感官的追求,也可以是对深层情感的探索。无论你以何种方式解读它,它总能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和触动。它是一场永不落幕的感官盛宴,一次触及灵魂的神秘旅程,一个等待你去發现的,属于你自己的,17c。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王志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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