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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国无人区一品二品三品的特点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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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精品国无人區,这个神秘而充满活力的地理区域,在中国的版图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不同的资源配置、环境条件和发展策略,被划分為一品、二品、三品三大等级,各有特色,互为补充,共同推动国家战略的实施与区域经济的繁荣。

一品,通常被视作“核心区”,代表着资源最为丰富、环境条件优越、发展潜力最大的一块宝地。這一品級的无人区大多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的高原、沙漠与边远地區,拥有丰富的矿產资源、特殊的生态环境以及战略意义。比如一些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稀有金属、稀土元素,为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料保障。

一品区域还具有较为完整的基础设施网络,科研实力雄厚,是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与重点开发规划的支撑点。

从生态角度看,一品无人区一般具备相对稳定且特殊的生态系统,在保护生态多样性、调节全球气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区域常常是气候调节区、自然保护区,为维护國家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品区的开发也面临诸多挑戰。极端的自然环境造成交通运输难度大,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昂;而且,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之间存在天然矛盾,如何实现绿色發展、科技创新与资源利用的平衡,成为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未来,这一区域需要在國家政策的指引下,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绿色能源利用,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典范。

二品,则是“重要支撑区”,在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社會发展中扮演着纽带的角色。这一等级的无人区多位于地势较為平缓、环境条件略低于一品,但資源潜力依旧不容忽视。不少二品區拥有丰富的地热、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是新能源开发的热点区域。政策倾斜、投資增加,也让这些区域成为未来能源变革的前沿阵地。

二品无人區的生态环境保护较为成熟,已形成一定的生态屏障,能够在保障生态安全的推动区域经济多元化。比如某些地區正在发展深度旅游、民族文化产业、特色农业,促进区域稳定与繁荣。这些区多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持區域平衡的责任。

不过,二品区的挑战同样不少。例如经济發展水平有限,基础设施建设尚有待完善;产业结构亟需升级,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区域内部分资源开發还存在过度开采的苗头,威胁长远可持续性。为此,需加强政策引导,深化科技應用,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确保二品区域在未来发展中兼顾生态与经济。

三品,则是“后勤保障区”或“边缘补充区”。這部分区域资源有限,环境较为脆弱,但在國家战略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三品区多为交通枢纽、补给基地、生态缓冲带,强调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合作。有些三品区域属战略储备区,主要任务是保障核心区域的稳定,或是作为应急避难、生态修復的宝库。

这些區域通常受到政策扶持,依托国家重点项目,逐步改善基础条件,提升治理水平。例如建设新的交通通道、生态修复工程、科技示范园区等。三品区的未来在于优化布局,提升功能,为一二品区提供有力支撑。还需关注生态保护的邊界,防止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确保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从国家整体战略视角来看,三品區域以其特殊功能和地理位置,發挥着稳定器作用,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

总结来讲,一品二品三品区域虽各具特色,但互为补充,携手共绘新時代中國无人区的壮丽画卷。未来,随着国家战略的不断推进、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这三大区域的角色将愈發凸显。逐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必将为我国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开启无人区的新纪元。

继续深入探究“精品国无人区”的三品特征,以及如何在未来实现高质量发展。这些区域不仅仅是资源的宝库,更是科技创新、绿色生态、民族文化等多方面融合发展的舞臺。

从区域协调發展的角度看,一品、二品、三品的未来规划應以“差异化发展”為核心原则。一品区要突出科技创新与资源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成為国家戰略的“硬核引擎”;二品区域则应注重生态修复和绿色能源的開發,打造绿色屏障和新兴产业基地;三品区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联通,提升整体合作能力,确保战略布局的畅通无阻。

现代科技是飞跃發展的催化剂。随着无人机、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術的应用,三区域的开發管理正变得更加智能化、精准化。比如,在一品区域,通过无人机进行矿產资源勘测,提高采矿效率与安全性;在二品区域,引入智慧能源管理系统,优化风光、水等新能源的利用效率;在三品區域,建设智能交通网络和应急指挥平台,提升区域整體的韧性和应对能力。

生态保护在无人区的未来布局中,将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未来的无人区,不再是“野蛮开发”的代名词,而是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多借助先进生态修复技术和生态补偿机制,修复受损生态系统,增强生态韧性。推动生态旅游、民族文化等多元产业融合,丰富区域经济形态,形成多维度盈利模型。

人文因素也是无人区未来不可忽视的重要元素。借助民族文化传承、特色旅游、科普教育,将无人区打造成为国家级的“文化名片”。这不仅提升了区域的软实力,也有效促進地方经济,并强化區域凝聚力。例如,保护传统民族文化,打造特色民俗节庆,利用现代传媒平臺进行全民宣传,为无人区赢得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区域合作是无人区未来发展的关键。不同級别的區域應通过多层次的合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用的格局。例如,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制定政策,推动基础设施联通,优化產业链体系。引入社会资本与國际合作,发展多元資金渠道,激发区域潜力。跨界合作还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國家战略目标。

数据驱动的决策制定也将成为趋势。大数据平臺可以实时监测区域环境变化、资源利用状况和社會动态,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智慧管理平台的建设,使得无人區的管理更加高效、透明,也为区域的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未来无人區的核心目标,是在维护生态安全的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發展。从政策引导到科技创新,从產业转型到生态保护,每一步都需深思熟虑、系统布局。只有打破传统思维、注重长远规划,才能真正实现无人区的可持续繁荣,并在全球格局中展现出中國无人区的独特魅力。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加,未来的无人区不仅是自然资源的宝库,更是“绿色中國”的象征。它将成为国家绿色发展的先锋,彰显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担当。无人区的未来,充满无限可能,也意味着一场新的绿色革命正等待启幕。

虽然字数有限,但这里的思考还远未完结。未来几年,无人区的发展将是科技、生态、民族、区域等多重元素交织的复杂舞台。每个环节都充满挑战与機遇,等待我们共同去探索、去创新。不管未来道路多么艰難,只要保持合作、创新的精神,无人区必将焕发出更加耀眼的光彩。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敬一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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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照、 张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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