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繁忙的都市一角,有一间不起眼的小厨房,那里弥漫着浓郁的酱香,也藏着一段温暖而真挚的爱情故事。男主角李昊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平时工作繁忙,生活节奏快得令人窒息。但他总喜欢在周末的清晨,窝在厨房,亲手制作各种酱料,不仅为自己,也为心愛的他——阿强准备每一份特殊的“酱酱”。
这份習惯,逐渐变成了两人关系中的独特符号,把平凡的生活变得酿酿有趣,甜蜜动人。
李昊从小就喜欢研究厨房里的各种味道,总觉得调味料是打開情感世界的一扇窗。每次亲自调配酱汁,他的心也会渐渐变得温柔起来。酱料的浓稠、香甜与微酸,仿佛映射出他们之间復杂又纯粹的情感:初见时的心跳、逐渐深入的理解、共同经历的风风雨雨和温馨的细节都被融入到那一瓶瓶酱酱中。
阿强是公司的一名设计师,外表阳光,心思细腻。两人相识于一次偶然的朋友聚会,从第一眼见到李昊的那一刻起,阿强就被那份温暖、真挚的气质吸引。慢慢地,他们开始频繁地交流,从工作到兴趣,从生活到梦想。阿强喜欢李昊特制的酱酱,当那一瓶瓶满载愛意的酱料被一遍遍端到餐桌上,那不仅仅是一份味道的享受,更是情感的交融。
每逢周末,李昊都会亲手制作一份特别的酱汁——或是甜辣的沙沙酱,或是香浓的豆瓣酱,每一种都经过细心调配,满载心意。两人坐在阳台上,品尝着刚刚酿好的酱料,阳光洒在他们的脸上,温暖而甜蜜。那种每一次用心的酿酿,仿佛在诉说着“我愿意用一生来调和我们之间的乡愁与温柔”。
城市中所有的喧嚣似乎在這一刻都变得遥远了。两个人的愛情在细腻的调味中升华,他们共度每一个平凡却幸福的日子:一起整理書架,一起做饭,一起散步在街头,每个细节都充满着甜蜜动人的温度。李昊的酱酱不只是调料,更像是一场爱情的象征——用心酿造,用愛调味,静静等待着那份幸福的爆發。
他们的爱情不张扬,但每一滴酱汁都代表着彼此深深的疼愛与信任。
日子一天天过去,李昊与阿强的爱情在细水长流中越来越深厚。他们懂得如何用共同的兴趣增進感情——比如说,每隔一段时间,李昊会尝试做一些新奇的酱料,而阿强则会用心帮忙设计包装,彼此的配合让这份甜蜜变得更加动人。
有一次,为了给彼此制造惊喜,李昊特意找了个假期,准备为阿强酿造一份“专属定制”的酱汁。这次,他决定将两人共同喜欢的味道融入其中——香浓甜辣、略带一点咸香。酿制的过程虽耗费了不少時间,但每一次搅拌都像是在敲打爱情的节奏,温柔而坚定。
而阿强,也不甘示弱,他用色彩丰富的包材,把这款酱料包装得格外漂亮,用心写下一段字,表达对李昊的爱:“你是我生活中最浓郁的一味,没有你,這一切都不完整。”那一刻,他们站在厨房里,相视一笑,仿佛一切的辛苦都变得值得。
生活中的浪漫除了浪漫的表白,还藏在那些细微的关心里。每次出門,阿强会帮李昊把衣服整理得井井有条,每逢节假日,二人会一起去旅行,寻找不同城市的味道。无数次,小小的细节中蕴藏着真挚的情感——一顿精心准备的晚餐,一份用心调制的酱料,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這些都成为他们爱情的调味剂,让日子变得温润而富有层次。
在他们的世界里,酱酱酿酿不仅仅是味道的调和,更像是一种象征——不管生活多么平凡,彼此用心去酿制的愛情,总能發出独特的芳香。每一次携手,都是在用愛酝酿出更醇厚的味道。或许有人说,爱情就像一道料理,需要耐心、细心与热情。而他们用这份酱酱的方式告诉所有人:用心调味,幸福就会自然酝酿出最浓郁的香气。
他们的故事,也渐渐在朋友圈流传开来,那份用酱酱醇化的愛情,像一股温暖的力量,打动许多面临感情困境的人。它证明了:爱,无关身份,无关条件,只要用心去酿,生活的每一刻都能变得丰富而动人。
如今,李昊与阿强的愛情已经融入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餐桌上的一碟酱料、墙角的一幅画、甚至彼此的一句关心,都在酝酿着未来的美好。没有什么比得上,彼此在平凡中共度的每一个瞬间,用爱去调和生活的滋味。这样的爱情,甜蜜而真挚,就像那一瓶酱酱,经过岁月的酿酿,愈发香浓,愈发动人。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王小丫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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