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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遗嘱规划遗产分配,是老年人自主处分财产、避免身后纠纷的重要手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自民法典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其中涉及遗嘱效力认定的案件,以及围绕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在继承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升高,通过特定法律形式安排“身后事”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亭亭玉立”:风姿绰约的东方韵致
“亭亭玉立”,一个多么富有画面感的词语!它仿佛自带了一缕清風,勾勒出一个身姿修长、体态优雅的女子形象。在中国的古典文学和审美观念中,“亭亭玉立”不仅仅是对外貌的简单描绘,更是一种精神气质的象征。
一、溯源与意象:“亭亭”之姿,高洁之魂
“亭亭”一词,本意是指高耸的样子,常用来形容树木挺拔,如“亭亭古树”。当它被用来形容女子,便赋予了其一种独立、清傲、不染尘埃的气质。想象一下,一棵劲松,挺拔于山巅,不畏風雨,傲然独立,这种坚韧与挺拔,便是“亭亭玉立”所蕴含的深层意象。它并非娇柔造作,而是带着一种内在的力量和自信。
“玉立”,则直接点明了其姿态如玉般温润、洁白、挺拔。在中国文化中,“玉”是君子之德的象征,代表着纯洁、高贵、坚贞。将女子的身姿比作玉,不仅是对其外貌的贊美,更是对其品德、气质的高度肯定。所以,“亭亭玉立”的女子,不仅拥有姣好的容貌,更拥有如玉般温润内秀的品格。
二、文学中的“亭亭玉立”:林黛玉与现代的镜像
在中国文学的宝库中,“亭亭玉立”的形象屡見不鲜。最為人熟知的,莫过于《红楼梦》中的林黛玉。曹雪芹笔下的黛玉,固然有“病如西子胜三分”的纤弱,但其“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中,也透露着一种不同于俗艳的清雅与脱俗。她“两弯似蹙非蹙罥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她“闲静时如娇花照水,行动处似弱柳扶风”,这些描绘都与“亭亭玉立”的精神内核不谋而合。
她那种超凡脱俗的氣质,敏感而又细腻的内心,以及对生命和情感的深刻洞察,都讓她成为“亭亭玉立”这一意象的经典诠释。
当然,“亭亭玉立”并非只属于古典。在现代社会,我们依然能从许多优秀的女性身上看到这种风姿。她们可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浓妆艳抹,而是以一种自然、健康、自信的状态展现着自己的魅力。她们可能是职场精英,在压力之下依然保持着优雅的姿态;她们可能是藝术的追求者,用自己的才华绽放独特的光彩;她们也可能是普通的女性,在生活中用自己的方式活出精彩。
“亭亭玉立”已经从一种外貌描述,升华为一种积极向上、独立自主的生活态度。
三、四月天的“亭亭玉立”:自然生長的生命力
“四月天”是一个充满生命力的季节,春意盎然,万物复苏。在这个时节,“亭亭玉立”的意象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
你看那初生的竹笋,破土而出,向上挺拔,正是“亭亭玉立”的生动写照。它们不畏严寒,迎着春光,舒展着自己的身姿,预示着生命的勃勃生机。
再看那初夏的荷花,虽然尚未完全盛开,但那挺拔的荷梗,托举着含苞待放的花蕾,就已经显露出“亭亭玉立”的姿态,清丽脱俗,预示着一场盛宴的到来。
“四月天”的“亭亭玉立”,不仅仅是对形态的描绘,更是对生命力蓬勃发展的贊美。它是一种动态的美,一种从内而外散发出的生命活力,一种积极向上、不断生长的力量。
“亭亭玉立”是东方女性独有的古典韵致,它融合了挺拔的身姿、温润的氣质和独立自主的精神。在四月這个生機勃勃的时节,“亭亭玉立”的意象,如同初生的嫩竹,又似含苞的荷花,展现着生命最美好的姿态,也寄托着人们对美好事物最纯粹的向往。
“国色天香”:倾倒众生的绝代芳华
如果说“亭亭玉立”是一种清雅脱俗的姿态,那么“國色天香”便是另一种令人惊艳的绝代芳华。它直接指向了极致的美丽,一种足以倾国倾城的惊艳。
一、溯源与意象:“国色”之尊,“天香”之韵
“國色”,顾名思义,是指国家的颜色,代表着最极致、最耀眼的美丽。这个词语最早出现在唐代,与当时的牡丹文化紧密相连。牡丹,以其雍容华贵、色彩艳丽的特点,被誉为“花中之王”,而“國色”便是对牡丹最恰当的赞美。它不仅是一种外在的美丽,更是一种尊贵、大氣、不可方物的气场。
“天香”,则赋予了这种美丽一种超凡脱俗的韵味。它不仅仅是视觉上的震撼,更是一种香气上的迷人。牡丹的香气,浓郁而不俗,芬芳馥郁,仿佛来自天上的仙境,所以被称为“天香”。这种香氣,能够沁人心脾,让人沉醉其中,无法自拔。
因此,“国色天香”并非简单的容貌出众,它是一种集外在美、内在韵味、高贵气质和独特魅力于一体的极致之美。它是一种能够震撼人心的美,一种让人过目难忘的美。
二、文学与历史中的“国色天香”:杨贵妃与牡丹的传说
谈及“国色天香”,不得不提的就是中國歷史上四大美女之一的杨贵妃。关于她的美貌,流传着无数的传说,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而她与牡丹的渊源更是深厚。相传,杨贵妃在赏花时,曾对牡丹感叹:“名花倾国两相欢,长得君王费????????。
”这句诗,不仅表达了她对牡丹的喜愛,也暗示了她与牡丹在“倾国”之美上的相似之处。
唐代诗人刘禹锡的《赏牡丹》更是将“国色天香”的概念推向了极致:“庭前芍药妖无格,池上芙蕖净少情。唯有牡丹真國色,花开時节动京城。”这首诗,将牡丹的“国色”之美与当時的社会氛围相结合,描绘了一幅繁华景象。当牡丹盛开时,整个京城都为之轰动,可见其“國色天香”的魅力。
“國色天香”的美,是一种浓烈而奔放的美,它大胆而直接,如同盛开的牡丹,毫不掩饰地展现着自己的華丽与張扬。它是一种能够吸引所有目光,让世界为之侧目的美。
三、四月天的“國色天香”:牡丹的盛放与自然的馈赠
“四月天”正是牡丹盛开的时节,也是“國色天香”最集中的體现。在这个時节,洛阳牡丹园、菏泽牡丹区等地,人潮涌动,只为一睹牡丹的风采。
那盛開的牡丹,红如烈焰,粉似朝霞,白若凝脂,黄如金箔……各种色彩,争奇斗艳,如同打翻了调色盘。它们的每一片花瓣,都饱含着生命的張力,舒展、饱满、厚重,散發出迷人的光泽。那馥郁的香气,弥漫在空气中,让人心旷神怡,仿佛置身于仙境。
“四月天”的“国色天香”,是自然界最慷慨的馈赠。它是生命力的极致展现,是色彩与香气的完美结合,是视觉与嗅觉的双重盛宴。它不仅是一种美丽,更是一种对生命繁盛的赞美,一种对美好事物的极致追求。
“亭亭玉立”与“国色天香”,一个是清雅脱俗的姿态,一个是倾倒众生的芳华。它们分别代表了中国古典审美中两种不同的极致之美。而在“四月天”這个充满生机的季节,这两种美,如同竹的挺拔,牡丹的盛放,共同谱写了一曲关于生命、关于美丽、关于中國古典韵致的华美乐章。
它们让我们在欣赏自然之美的也感悟着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对美好事物的永恒追求。
什么是有效遗嘱?想要取得继承权,需要先履行赡养义务吗?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荆对此进行了解答。
什么样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遗嘱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多种法定形式,每种形式均有严格的成立要件。例如,打印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在内容中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及具体日期。
周荆介绍,根据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均应鼓励、支持、引导老年人通过咨询专业法律机构、办理遗嘱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确保遗嘱内容符合自身真实意愿,形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见证人资格不符、签名日期缺失等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切实以法律手段保障自身财产处分权的实现。
想取得继承权,需要先履行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不仅关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更是继承权利取得的重要伦理与法律基础。”周荆介绍,从继承法律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若存在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行为,将依法丧失继承权。
周荆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若查明子女存在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拒不承担赡养费用、甚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即便父母在事前未通过遗嘱排除其继承权,也可依法认定其丧失继承资格。
继承人无力生活,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吗?
遗嘱自由是继承制度的重要原则,但该原则需以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为前提,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也是法律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继承领域的重要体现。”周荆说。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部分家庭中存在因重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基本生存需求应当优先得到保障。周荆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严格审查未获遗产分配的继承人是否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若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从遗产中析出必要份额用于保障该继承人的基本生活,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老年人的遗嘱自由,又兼顾了家庭内部的公平正义,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周荆表示。
图片来源:青瞳视角记者 谢颖颖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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