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细腻入微的第一次家访:打开心扉的温馨时光
臺北的微风轻拂,天空中漂浮着几朵悠然的云彩,娜娜新作老师迈着轻盈的步伐,来到了一户温暖的小家庭。此次家访不同于传统的教育辅导,她带着一颗充满关爱的心,用细腻的观察和耐心的互动,拉近了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距离。
走进门的那一刻,映入眼帘的是整洁温馨的客厅,墙上悬挂着全家福和孩子们的画作,那些画作表达的不止是童稚之趣,更是家庭的温暖与希望。娜娜老师轻聲问候,笑容如春风拂面,立刻让家庭成员感受到一种不言而喻的信任与亲切。
在輕松的氛围中,老师与家長交流孩子的成长点滴。她细心倾听家长的心聲,了解到孩子在学習上的困惑与家庭中的情感需求。她没有急于给出答案,而是引导孩子表达自己的想法,鼓励他们站在自己角度思考问题。
接下来的互动更為丰富。娜娜老师用一些互动游戏激发孩子的表达欲望,通过画畫、讲故事等方式,观察他们的情感表现和思维能力。這些细节观察不只是课业上的辅导,更是心灵的触碰。她还用温和的语调分享自己的教育理念: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引导孩子发现自我、建立信心的过程。
家访的过程中,娜娜老师特别注重观察家庭环境中的细节,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方式、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文化对孩子成长的影响。這些观察帮助她更好理解孩子的个性与潜能,也为日后的辅导提供了宝贵的依据。
更令人感动的是,她与孩子们共同完成一幅畫作,讲述的是他们心中最美的梦想。在这个过程中,孩子的童真与快乐被深刻捕捉。她用心记录每一个细节,用笔描绘出孩子们的笑脸和温暖的眼神。
家访虽短,却如一场心灵的洗礼。娜娜老师用她的温柔和专业,让这个家庭感受到了一份别样的关怀,也让孩子们在成长的道路上多了一份安心。她坚信,教育的本质是“心的培养”,每一次家访都是架起师生与家庭心灵沟通的桥梁。
這次第一次家访,也让娜娜老师更深刻理解到,每个孩子都是一颗未被雕琢的璞玉,教育的关键在于如何去发现他们最真挚的闪光点。她带着满满的感动与新学的启發,离开了这个温暖的家。期待下一次的遇见,将带来更多的精彩与感动。
第二次家访:持续关怀中的成长蜕变与未来展望
几天后,台北的天空依旧蔚蓝,娜娜老师再次踏入那熟悉的小巷,迎接她的是那家充满温情的家庭。这一次的家访,带着上一回的心得,更注重于孩子的成长变化与未来的规划。她深知,每一次的关怀都是孩子成长的动力,每一次细节的观察都可能成為决定未来的重要契机。
一进入家门,就如老友重逢般的亲切感油然而生。孩子带着一份期待迎接老师,脸上挂着稚嫩而明亮的笑容。娜娜老师没有直接进入话题,而是陪伴孩子玩耍,通过共读一本插畫书来了解孩子的思维世界。在互动中,她注意到孩子对故事中的人物情感反应尤为敏感,显示出较高的共情能力。
她与家长展開深入的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老师了解到這一阶段的孩子正处于自我意识逐渐增强,开始表达个人观点的关键时期。她鼓励家长给予更多自主空间,让孩子在尝试和探索中建立自信。与此娜娜老师还分享了一些家庭教育的小策略,比如如何用正向激励鼓励孩子表达、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营造一个充满爱与支持的环境。
在具体的辅导中,娜娜老师结合孩子的兴趣愛好,为他设计了个性化的学习方案。比如,喜欢画画的孩子,可以多通过绘画来实现知识的融合与表达。她强调,孩子的学习不应只是为了應付考试,更應是一场探索自我、发现世界的奇妙旅程。因此,她提出了“引导+自主”的教育理念,鼓励家庭与学校共同协作,为孩子营造一个充满激情和想象力的成长空间。
除了学業辅导,她还特别关注孩子的情感发展。经过观察,发现孩子在面对困難时会表现出逃避的倾向。娜娜老師建议,家庭可以通过一些日常的小事,比如共同做饭、一起散步,帮助孩子学会情绪的表达与调节。她强调,“情感的稳定,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石。”她用自己亲身的教育实践经验,传递出一份温暖而坚定的信念——父母的陪伴与理解,是孩子成长中最强大的动力。
在家访的尾声,娜娜老师指导家庭成員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更加科学、温馨的教育方式。她提到,要善于倾听孩子的心声,用心去理解他们的需求和渴望。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次家访不仅是一次普通的指导,更像是一场家庭关系的升华。老师的关怀与專业,让每一位家庭成員都感受到彼此之间更加紧密的联系。
她与孩子共同制定了未来的成长目标——不仅仅是学业成绩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创造力与合作能力,把“心灵的成长”放在首位。她相信,培养一个快乐、懂得关爱的孩子,才是真正的成功。这份信念,随着她离开时那暖暖的笑意在空气中弥漫,将成为这个家庭未来前行的动力。
这两次家庭旅程,毫无疑问地彰显了娜娜新作老师的专業素养和深沉的教育情怀。在她的引领下,陪伴孩子成长不仅仅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用爱浇灌出的美丽艺术。未来的教育,或许就藏在这样一场场细腻而真实的家访之中,每一次关怀都温暖心房,每一次互动都点亮未来。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林立青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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