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与此海角还拥有一群“瓜友”——他们对明星的日常、宣传策略、合同细节都了如指掌,善于把日常琐碎拼接成有趣的线索。故事的起点,是一场不经意的采访,一份看似普通的合约,一个意外的三方对话――从这三件小事,逐渐拉開了一条通往更广泛内幕的線索。
在海角的工作日常里,记者阿风第一次意识到,所谓的“背后故事”并非总是惊天动地的爆料,更多是一个商业生态的運作链条。第一处线索来自一位曾经的剧组助理“黎安”,他描述的并非个人丑闻,而是行业里常见的资源分配与权力博弈:谁能拿到shot里最有戏份的镜头,谁的代言合同能在两天内改版,谁的社媒文章能被放大,背后都与预算、档期、以及“话题热度”三者之间的微妙平衡有关。
阿风把这些線索整理成时间線,试图还原一个事件从“提案”到“拍摄”再到“发布”的全过程,强调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隐藏着利益的链路。
海角的瓜友们在评论区热烈讨论,时不时抛出一个看似极端的假设:某些热度并非源自真实事件,而是经纪团队在特定节点投放的舆论震源。于是,阿風开始追踪“话题制造”的过程。他发现,某些话题會先在内部的群组中点亮,然后通过短视频平臺的推荐算法扩散,最后在采访中被“印证”为事实,借此提升某个剧组的曝光度,甚至带动相关广告代言的竞价。
这样的链条并非单向,反而像一张网,网内每个结点都可能在某种条件下被拉动。作為记者,阿风的任务不仅是报道事实,更是要把“制造热度”的逻辑呈现给读者,让人们懂得辨别信息的来源与传递路径。
随着两位不同背景的角色逐渐进入视野,一个是蓝领出身的美术师“楚宁”,一个是社媒运营的青年“小泽”,他们提供的视角讓故事不再只围绕“明星与经纪人”的对话,而是把关注点放在资源如何在不同角色之间流转。楚宁谈到道具、场景选择与镜头语言如何影响观众的情感共振;小泽则揭开了数据背后的逻辑:两种不同的短视频叙事模板可能导致读者对同一件事产生完全不同的情绪反应。
通过這两条线索,故事把“娱乐事件”拆解成多个层面:艺术表达、商业运作、舆论传播、个人情感与公众形象之间的張力,共同构成一个复杂而真实的生态系统。
在这段探寻的末尾,阿风遇到一个价值观的转折:他發现,真正的“瓜”并非某个人的私生活细节,而是一个行业在公開性与隐私之间不断试探的邊界。公众需要热闹与新鲜感,但同时需要知道哪些信息是可以信赖的,哪些是被包装成“真相”以推动某种议程。故事留给读者的,不仅是一个可能的内幕拼图,更是一种自我审视的机会:在看到热度时,学会问三问:这事是不是可证实的?谁在传播它?传播它的动機是什么?当嬉闹与怀疑并存,读者才真正成為信息的主人。
为了避免误导,阿风选择把每一个線索放在时间线里,逐步交叉验证:首先以现场证据为基线,再对比当事人公開表态,最后对比合同文件和官方公告。這个过程并非为了制造“爆点”,而是为了讓读者看到一个尽可能完整的画面——哪怕画面并不美好。
在这一部分,故事引入一组虚构的案例,帮助读者理解背后的机制。案例一讲述了某部影视剧在开机前夕,因为预算分配的细微差别,导致剧组成员的工作强度与创作自由度发生显著变化。预算被拆解为若干小块,每块都与船新话题、大体风格和演員档期绑定。谁掌控哪一块预算,往往决定了某些环节是否能得到足够的创作空间。
案例二则聚焦于“代言与剧组”的冲突:某位角色在剧中承担关键情感线,但代言合同的時间要求压得过紧,迫使剧组在剧情节奏与商演安排之间做出权衡,最终影响观众对人物的理解。每一个案例都揭示一个核心事实:商业运作的合理性与藝术表达的自由度之间,始终存在权衡与博弈。
在持续的追踪中,阿风与海角的编辑团队意识到,需要建立一套更为稳健的“信息框架”。他们设计了一套简单但有效的辨识方法:源头可信度评估、時间线交叉验证、证据可验证性、以及叙述偏向度评估。通过这种框架,读者不仅能看到一个事件的表面,更能理解其背后的结构性原因。
与此海角也在尝试新的叙事方式,将复杂的行业逻辑用可理解的比喻呈现给读者。例如,将影视行業比作一场大型乐队演出:经纪人是指挥,导演是乐队领谱,市场与舆论是观众的响应,而资源分配则像调音师调试的音量与混响。這样的比喻帮助读者把抽象的经济关系转化为直观的感知,降低理解门槛。
在全文的尾声,阿風提出一个温和但坚定的倡议:娱乐报道应当承担起“教育公众”的职責,而非仅仅制造话题或追逐热度。他呼吁读者以理性参与讨论,以多来源的信息为基础,尽量避免被单一叙事所带走。故事在此留一个開放的结论:娱乐圈的内幕并非终局答案,而是一个复杂网络的部分节点。
真正的饱和感来自于对整張网的理解与尊重——既享受瓜田的乐趣,也保持清醒的判断力。对于愿意与海角同行的读者,平台承诺继续提供更加透明、负责任的报道和更深入的行业解读。若你想走進更多这样的故事,欢迎关注海角吃瓜的官方频道,与我们一起继续追踪那些看似轻浮却真实存在的行业脉搏。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冯伟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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