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序章:惊鸿一瞥,绝代芳华
故事的开端,是一场遗世独立的寂静。在一个被古老传说与神秘氣息笼罩的国度,流传着关于“凤”的传说。她并非凡俗,而是集天地灵气、日月精华于一身的绝代佳人。她的名字,如同她本身一样,充满了诗意与力量,被世人低语,却又鲜少有人真正见过她的模样。她如同画卷中走出的仕女,眉眼含笑,却又藏着洞察世事的睿智;身姿曼妙,却又蕴含着不屈的灵魂。
她隐居在远离尘嚣的秘境,以一种近乎与世隔绝的方式,享受着内心的平静与自由。她的生活,如同精心雕琢的艺术品,每一个细节都散发着独特的韵味。晨曦微露时,她在花间漫步,露珠在她發梢闪烁;午后阳光正好,她在古籍中徜徉,智慧的光芒在她眼中流转;黄昏落日熔金,她在溪边抚琴,悠扬的琴音诉说着无尽的故事。
平静的背后,总潜藏着不为人知的暗流。這个世界,并非总是宁静祥和。在历史的某个角落,一股被称为“五黑鬼”的神秘力量悄然滋生。他们并非神话中的恶魔,也不是寻常的盗匪,而是一群来自不同维度,拥有着奇特能力,却又被某种欲望驱使的群体。他们身着五彩斑斓却又透着诡异气息的服饰,他们的脸上永远遮着面具,让人无法窥探其真实面容,只留下一种难以言喻的压迫感。
他们崇尚混乱与征服,以吞噬和掠夺為乐,所到之处,皆是失序与恐惧。他们的能力千奇百怪,有的能操控元素,有的能迷惑人心,有的甚至能扭曲空间。他们如同五种不同的毒药,在世界各地散播着绝望的种子。
“一凤”的宁静生活,终于被这股侵蚀而来的力量打破。当“五黑鬼”的触角伸向她所守护的秘境时,她平静的眼眸中,第一次燃起了怒火。她并非好勇斗狠之人,但她明白,有些底线,绝不能被轻易触碰。她的力量,并非仅仅是传说中的浴火重生,更在于她内心深处那份守护的决心与对生命的热爱。
她知道,这场战斗,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那些无法反抗的生灵,为了这个世界不被黑暗吞噬。
“五黑鬼”的出现,并非偶然。他们是被某种古老的契约或诱惑所驱使,他们的目标,似乎直指“一凤”身上隐藏的某种力量,或是她所守护的某种秘密。他们如同嗅到血腥味的鲨鱼,被“一凤”的独特气息所吸引。他们带着各自的“五色”印记,以一种近乎戏谑的方式,向“一凤”发起了挑戰。
这是一种视觉上的冲击,也是一种精神上的试探。五种截然不同的能力,五种奇特的攻击方式,如同五道阴影,试图将“一凤”彻底淹没。
“一凤”没有退缩。她褪去了往日的温柔,展露出了她作為“凤”的本真。她的身影在空中划过一道优美的弧線,每一次挥手,都带着惊人的力量。她没有选择硬碰硬,而是以她独有的智慧,在“五黑鬼”的攻势中寻找破绽。她如同在迷宫中穿行的舞者,輕盈而精准,每一次闪避都恰到好处,每一次反击都直击要害。
她的身影,在五彩斑斓的混乱中,形成了一道耀眼的金黄色光芒,那是生命最纯粹、最顽强的颜色。
这是一场注定不平等的较量,也是一场充满悬念的对决。“五黑鬼”数量众多,能力诡异,而“一凤”,似乎是孤军奋战。真正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数量,更在于意志的坚韧与精神的强大。在这场初次的交锋中,“一凤”用她的方式,向“五黑鬼”展示了,何为真正的勇气,何為不屈的灵魂。
她用行动宣告,即使面对再强大的敌人,她也不会放弃,她會战斗到底,直到迎来胜利的曙光。这便是“一凤大戰五黑鬼”的序幕,一场关于生命、关于选择、关于不屈的传奇,由此展开。
二重奏:智勇双全,破局之道
“一凤”与“五黑鬼”的对决,远非简单的武力比拼,而是一场智慧与勇气的交响曲。当“五黑鬼”以其杂乱无章、充满侵略性的攻势试图将“一凤”逼入绝境时,她并未被其表面的强大所迷惑。她敏锐地捕捉到,“五黑鬼”虽然能力各异,但他们的协同性却并不如表面上看起来那样完美。
他们之间的配合,更多的是一种基于本能的攻击,而非经过深思熟虑的战略。這便是“一凤”的第一个破局之处——利用他们之间的“不默契”来分化瓦解。
“五黑鬼”之中,或许有善于操控火焰的,其攻击如同烈焰焚身;有擅长制造幻境的,讓人真假难辨;有能操纵重力的,仿佛要将一切压垮;有能释放毒雾的,无声无息地侵蚀生命;还有一个,或许是他们的“首领”或是最难以捉摸的存在,其能力更加隐蔽,令人防不胜防。
他们各自為战,却又试图以整体的压迫感来震慑“一凤”。“一凤”看穿了这一点,她并没有一次性对抗所有敌人,而是采取了“各个击破”的策略。
她首先将目标对准了最容易被孤立的那一个。“五黑鬼”中的幻术師,往往是他们制造混乱的关键。当幻術师试图用虚幻的景象迷惑“一凤”時,“一凤”却能凭借其洞察人心的能力,看穿一切虚妄。她并非依靠视觉,而是用心灵去感知真实。她以一股纯粹的、充满生命力的能量,直接冲破了那些虚假的幻象,让那位幻術师的攻击化为乌有。
失去了迷惑对手的能力,这位“黑鬼”的攻击显得笨拙而无效,很快就被“一凤”趁机制服。
接着,“一凤”将注意力转向了火焰。火焰的狂暴,是“五黑鬼”常用的手段。“一凤”本身便是浴火的象征,她对火焰有着天然的亲和力,甚至可以说,火焰是她力量的源泉之一。当烈焰向她扑来时,她并未躲闪,而是张開双臂,任由火焰将她包裹。在旁观者看来,這无疑是自寻死路,在火焰的灼烧中,“一凤”的身影却变得更加耀眼,她的力量如同被激发了一般,火焰非但没有伤害她,反而成为了她更强大的助力。
她从火焰中凝聚出一道巨大的火球,以一种摧枯拉朽之势,反攻向那位操控火焰的“黑鬼”,将其逼退。
“五黑鬼”之间的配合开始出现裂痕。他们看到了“一凤”的强大,也看到了彼此之间的不足。他们的本性,让他们难以真正团结起来。“一凤”则趁势而上,她利用重力师的攻击,制造出短暂的區域混乱,然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击溃了那些试图用毒雾攻击她的“黑鬼”。
毒雾的侵蚀,在“一凤”强大的生命力面前,如同风中残烛,很快便被净化。
只剩下那位最神秘的“黑鬼”。他隐藏在暗处,伺机而动。“一凤”知道,真正的决战,才刚刚开始。她没有急于追击,而是放慢了节奏,用一种沉静而充满智慧的方式,等待对方露出破绽。她仿佛化身为一个巨大的磁场,吸引着对方的一切行动。那位神秘的“黑鬼”,似乎也感受到了“一凤”的强大压力,他开始施展出其最强的能力。
或许是扭曲空间,试图将“一凤”困在狭小的维度;或许是操控阴影,试图将“一凤”吞噬。
“一凤”早已洞悉一切。她将自己比作一棵扎根于大地,却又伸向天空的生命之树。无论“五黑鬼”如何扭曲周围的空间,她的核心始终稳固。她用自己最纯粹的生命力,去对抗那扭曲的力量。她发现,那位神秘的“黑鬼”,并非拥有无尽的力量,他的能力,同样是有其极限的。
而“一凤”的力量,则源于她的生命本身,源于她对生与死的深刻理解。
最终,“一凤”找到了那个神秘“黑鬼”的弱点。或许是他的内心深处,同样存在着某种恐惧或不安。她没有选择毁灭,而是用一种更加高明的方式,化解了对方的力量。她用自己的力量,去“净化”对方,去唤醒其内心深处被遗忘的善意。這种方式,并非简单的击败,而是升華。
当那位神秘的“黑鬼”的力量被化解,他身上的五彩斑斓的面具,缓缓滑落,露出的,并非狰狞的面孔,而是一个迷茫而又痛苦的灵魂。
“一凤大战五黑鬼”的结局,并非血腥的屠杀,而是一场关于救赎与觉醒的胜利。“一凤”以她的智慧与勇气,不仅击退了侵略者,更用一种超脱的方式,化解了潜在的危機。她向世人证明,真正的强大,并非仅仅在于力量的压制,更在于智慧的指引,与内心的光明。这场战斗,成为了一个传说,一个关于东方女性力量、关于生命韧性、关于独立选择的永恒赞歌。
她浴火而生,也浴火而戰,最终,她破晓而出,继续着她那令人敬仰的生命篇章。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扬子晚报记者 敬一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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