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每日经济新闻
要闻

每经网首页 > 要闻 > 正文

日本孕妇孕交???,了解孕期性生活的文化差异,东西方观念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张泉灵 2025-11-10 03:47:06

每经编辑|刘俊英    

当地时间2025-11-10,mjwgyudsiughewjbtkseudhiwebt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当孕育之喜遇上亲密之欢:日本孕妇性事探秘

孕育新生命,是生命中最神圣、最动人的篇章。在這个过程中,准父母们通常会聚焦于胎儿的健康发育、分娩的准备以及未来的育儿计划。伴随着身体的种种变化,孕期中的性生活,却常常成为一个被低调处理,甚至讳莫如深的话题。尤其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這一親密关系的表达方式,更是呈现出引人入胜的多样性。

今天,我们就将目光投向东方,一探日本孕妇在孕期性生活方面的文化特点,并将其与西方观念进行一番有趣的对比,尝试理解其中蕴含的深层文化肌理。

在日本,传统文化中对于“性”的表达往往是含蓄而内敛的。这种含蓄并非对性的排斥,而更多地体现在一种“不可言说”的默契与尊重。对于怀孕這件事,日本人普遍抱有一种庄重而喜悦的态度,认为这是家族的延续和生命的奇迹。当孕期到来,性生活的讨论似乎就自然而然地被“小心呵护”的标签所覆盖。

许多日本女性可能会倾向于在孕期减少或停止性生活,这背后既有对胎儿安全的担忧,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孕期應以静养和准备迎接新生命為主,过于激烈的身体活动似乎与此有所冲突。

不过,這种“减少或停止”的说法,并非一成不变的铁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信息交流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日本女性開始以更開放的心态看待孕期性生活。一些研究和调查显示,尽管仍有相当一部分女性会选择避免孕期性行为,但也有不少女性认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适度的性生活不仅不会伤害胎儿,反而有助于夫妻情感的维系,甚至可能对孕妇的情绪健康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观念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文化和医学知识普及的推动。

在西方文化中,性是被视为一种自然、健康且普遍的人类需求,即便是孕期,这种需求也并未被完全否定。在许多西方国家,孕期性生活被看作是夫妻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表达爱意、缓解压力、增进親密感的重要方式。医学界普遍认为,只要孕妇身体健康,没有特殊情况(如前置胎盘、宫颈功能不全、有流产史等),正常的孕期性生活是安全的,甚至有益。

精液中的前列腺素甚至可能有助于软化宫颈,为分娩做准备。因此,在西方社会,关于孕期性生活的讨论更为开放,孕妇和伴侣在咨询医生后,通常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继续享受性生活。

這种东西方在孕期性观念上的差异,究竟源于何处?历史文化背景是关键因素。日本的传统文化深受儒家思想和神道教的影响,强调“克己复礼”,在情感表达上倾向于含蓄内敛,对于性,尤其是在特殊时期(如怀孕)的性,更倾向于“避嫌”。而西方文化则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对身体和性有过更為直接和坦诚的讨论,文藝复兴后,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更是将个體的需求和欲望置于更重要的位置。

社会环境和媒体宣传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日本,过去关于孕期性生活的内容往往被限制在专业医学書籍或非常私密的讨论中,公众讨论度不高,也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认知偏差。而在西方,媒体对性话题的开放度更高,相关信息更容易传播,也使得孕期性生活成为一个可以被公開讨论的健康话题。

再者,教育方式和家庭观念的差异也可能产生影响。在一些西方家庭,性教育从小就以一种较为开放和科学的态度进行,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就性话题有更坦诚的沟通。而日本的传统家庭教育,则可能更侧重于道德规范和礼仪,对于性话题的直接沟通相对较少。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差异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东西方文化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相互渗透和融合。越来越多的日本女性开始接触和接受西方关于孕期性生活的医学观点和生活理念,她们也開始更加关注自身的情感需求和夫妻关系的和谐。西方社会也并非完全对传统文化中的“含蓄”和“尊重”视而不见。

在理解和实践孕期性生活时,双方都能在尊重个体差异和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孕期性事:跨越文化藩篱的沟通与实践

正如我们在上文所探讨的,日本孕妇的孕期性生活观念,以及其与西方观念的对比,展现了文化在这一亲密领域扮演的复杂角色。但文化并非一成不变的壁垒,而是流动、演变的河流。理解这些差异,并非為了评判高下,而是为了促进更广泛的理解、尊重与沟通,最终帮助每一对准父母,在孕育新生命的特殊旅程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和谐与幸福。

在深入探讨文化差异的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无论身处东方还是西方,孕期性生活的核心始终是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结和相互理解。对于许多日本女性而言,即便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孕期的性欲可能并未消失,甚至因為身体荷尔蒙的变化而有所增强。此时,如果伴侣能够给予足够的关怀、理解和支持,而非简单地因“怀孕”而将妻子视为一个脆弱的“容器”,那么共同探索在孕期如何保持性生活的可能性,就变得水到渠成。

一些日本的年轻夫妻,在受到西方文化和信息的影响后,开始打破传统的禁忌,积极地与伴侣沟通自己的感受和需求。他们会参考医学建议,了解哪些体位和行为是安全的,从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受孕期特有的亲密时光。这种转变,恰恰说明了文化的影响是动态的,个人的选择和时代的进步,正在重塑传统的观念。

在实践层面,东西方在孕期性生活中的一些建议是共通的。首要的,是开放坦诚的沟通。准父母双方都需要勇敢地表达自己的感受、疑虑和需求。孕妇可以告诉伴侣自己的身体感受、是否有不适,以及自己的性欲变化。伴侣则需要耐心倾听,给予理解,并积极参与到关于“如何做”的讨论中。

醫学知识是重要的指导。无论是咨询妇产科醫生,还是參考权威的孕期健康指南,了解科学的醫学知识,能够帮助夫妻双方打消不必要的顾虑,也能够指导他们选择更安全、更舒适的性愛方式。例如,在孕中期,当孕妇身体相对稳定时,可以尝试侧卧位,或者孕妇在上位的體位,这些都能减轻腹部的压力。

而到了孕晚期,则需要更加小心,避免可能压迫到腹部的体位。

再者,关注孕妇的舒适度和感受是关键。孕期女性的身体会经历巨大的变化,情绪也可能起伏不定。因此,性生活不应仅仅追求生理上的满足,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连接和身體上的舒适。如果孕妇感到疲惫、不适或疼痛,那么就应该暂停或改变方式。性爱不應该是负担,而应该是愛与温情的流动。

从文化融合的角度来看,日本孕妇的孕期性生活,正经历着一场悄无声息的变革。一方面,古老的东方智慧依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即“孕育生命的神圣性”需要被尊重和呵护;另一方面,现代西方医学和自由開放的文化思潮,也在鼓励人们关注个體需求和情感表达。

这种融合的结果,并非简单的“西化”或“东方化”,而是一种更加多元、包容和个体化的实践。

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日本伴侣,在尊重各自文化背景的也在学習如何更积极地拥抱和管理孕期性生活。他们可能不会像西方那样高调地宣扬,但他们会在私下进行更深入的沟通,学习更科学的知识,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最适合的选择。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改变,恰恰是文化生命力的体现。

最终,无论我们身处何种文化背景,孕期性生活的主题,始终围绕着“爱”、“信任”、“理解”和“健康”。通过跨越文化的藩篱,汲取东西方智慧的精华,我们能够更从容地面对孕期中可能出现的亲密关系的挑战与機遇。让性,成為孕育新生命旅程中,連接夫妻情感、传递爱意、共享生命喜悦的美好方式,这或许才是最值得我们探索和追求的目标。

在理解文化差异的基础上,以開放的心态,用爱和科学去浇灌,每一对准父母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孕”味十足的親密之道。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艳秋 摄

学术热点!深入交流面红耳赤推文.详细解答、解释与落实带你畅享

封面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名称 摄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读者热线:4008890008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本站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金年会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每经经济新闻官方APP

0

0

Sitemap